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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主管109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七、蘭嶼貯存場遷場2方案中之回運原產地方案,須俟地方政府同意,始具備可執行契機;另集中式貯存設施方案之審核結論所要求遷移期程較台電公司縮短甚多,允宜加強監督,俾如期完成 日期:108年10月 報告名稱: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主管109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參、放射性物料管理局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游亦安

物管局109年度預算案「放射性物料管理-放射性廢棄物營運安全管制-執行放射性廢棄物運送及貯存設施管制」計畫編列93萬5千元,其中蘭嶼環境平行監測作業費56萬元。經查:

(一)經核定之蘭嶼貯存場遷場規劃報告,對該地貯存之低放射性廢棄物遷移,係規劃回運原產地、送至集中式貯存設施等2項方案

1.108年5月修正之電業法第95條規定:「政府應訂定計畫,積極推動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相關作業,以處理蘭嶼地區現所貯放之低放射性廢棄物,相關推動計畫應依據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訂定。」。

2.原能會於105年6月23日放射性物料臨時管制會議要求台電公司將蘭嶼貯存場遷場與處置場選址脫鈎,並請提供相關規劃報告;台電公司於105年12月28日提報「蘭嶼貯存場遷場規劃報告」,對其所貯存之低放射性廢棄物規劃「回運原產地」及「送至集中式貯存設施」2項方案,並經原能會106年2月15日完成審查,核定時程如下:

(1)回運原產地方案:預計處置場地興建完成須時5年,其後將蘭嶼低放射性廢棄物運回產生地(即原台電核能電廠),搬遷作業時間約4年,共9年完成遷場,審核結果與台電公司規劃之9年相同。

(2)送至集中貯存設施方案:原能會審查結論中要求,自集中式貯存設施方案起動至完工啟用須時應為8年,其中場址選定及土地取得作業,應自集中式貯存設施案方啟動後3年內完成,倘加計預計搬遷時間,則為12年完成遷場;該審查結論較台電公司規劃報告之浮動時程N+16年,時程縮短甚多。

(二)回運原產地方案,須俟地方政府同意始具備可執行契機

蘭嶼貯存場自85年3月起不再接受低放射性廢棄物之貯存,目前貯存之低放射性廢棄物計10萬277桶,主要來源係位於新北市之核一廠及核二廠計7.7萬餘桶,其次為位於桃園市之核能研究所1.1萬餘桶等(詳附表1)。據蘭嶼貯存場遷場規劃報告指出,經台電公司初步事先徵詢相關地方政府,新北市及桃園市政府皆不贊同回運原產地;且該規劃報告之審查結論亦列有:該規劃案對於如何持續與利害關係人溝通、如何進行利害關係人意見調查,以徵得原產地所在地方政府之同意乙節,尚欠缺具體內容等;爰未來需持續溝通及調查且獲地方政府同意後,始具備可執行之契機。

附表1:蘭嶼貯存場低放廢棄物來源別統計表 單位:桶

來源

桶數

比率

新北市核一廠

40,479

40.37%

新北市核二廠(含減容中心)

37,156

37.05%

屏東縣核三廠

6,336

6.32%

台東縣蘭嶼貯存場檢整

5,015

5.00%

桃園市核能研究所

11,291

11.26%

合計

100,277

100.00%

※註:1.資料來源,蘭嶼貯存場遷場規劃報告。

2.本表不含預估蘭嶼貯存場除役產生量1.1萬桶。

3.國內低放射性廢棄物係於85年2月最後一批運抵蘭嶼後,未再送蘭嶼貯存場貯存。

(三)相關集中式貯存設施方案之審核結論,所要求遷移期程較台電公司規劃案縮短甚多,允宜加強監督,俾如期完工

台電公司提出之蘭嶼貯存場遷場規劃之集中式貯存設施申設及興建,不含選址作業為期16年,加計搬遷作業時間4年,不含選址之完成遷場時間已達20年;然經原能會參酌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計畫書提出之審核結論要求為12年,其中集中式貯存設施方案啟動至完工啟用所需時間為8年,搬遷作業時間則為4年(詳附表2)。查目前主要辦理進度係非核家園推動專案小組依108年3月15日第4次會議決議,要求台電公司積極推動興建放射性廢棄物中期暫時集中式貯存設施,而原能會亦已建議及督促台電公司積極辦理相關蘭嶼貯存場遷場事宜等。惟該公司現行選址作業進度遲滯,恐大幅影響相關作業執行時程,該會允宜加強監督台電公司積極辦理,俾如期完成蘭嶼貯存場之遷場作業。

附表2:蘭嶼貯存場低放射性廢棄物遷移採用集中貯存設施方案時程表

版本

選址作業

核定興建計畫

申設、興建至取得相關使用證照而至可貯存狀態

核定搬遷計畫

完成

搬遷

台電公司提出之蘭嶼貯存場遷場規劃

N

N~N+6

N+6~N+16

N+16

加計4年

審核結論要求版

106.03-109.02

109.03-114.02

109.03-114.02

114.02

118.02

※註:1.資料來源,物管局提供。

綜上,經核定之蘭嶼貯存場遷場規劃報告,對該地貯存之低放射性廢棄物遷移,係規劃回運原產地、送至集中式貯存設施等2項方案;其中回運原產地方案,須俟地方政府同意,始具備可執行契機;而集中式貯存設施方案部分,審核結論要求之遷移期程較台電公司縮短甚多,允宜加強監督,俾如期完成蘭嶼貯存場之遷場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