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管局109年度預算案「放射性物料管理-核物料及小產源廢棄物安全管制」編列263萬7千元,包括「執行用過核子燃料營運及設施之管制」計畫233萬4千元及「執行核子原料核子燃料及小產源廢棄物之管制」30萬3千元。經查:
(一)中期暫時貯存設施或最終處置設施之選址皆遇困境,倘有關業務未能突破,則於核能所存放之低放射性廢棄物之中期貯存或最終貯存將無法進行
1.核能所貯存自產及所外小產源低放射性廢棄物:民國67年原能會以台(67)原技字0663號函,指示核研所代為接收處理所外小產源單位產生之廢棄物,以協助從事同位素應用而未設置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設施之機構(不含台灣電力公司及其所屬機構),處理及貯存低放射性廢棄物並辦理最終處置等,而核研所依前函,自68年度起,將所外小產源廢棄物接收處理服務納入其例行性廢棄物營運業務。
2.核能所之賸餘容量約可存儲至126年度:依物管局提供資料,核能所最大貯存容量為2萬5,331桶,迄107年底,已貯存1萬5,637桶,尚餘9,694桶貯位(詳附表1),而據該局以近5年平均廢棄物年增量推估,該所貯位自108年度起算,約尚可容納19年貯存量,爰賸餘容量約可存儲至126年度;惟查目前中期暫時集中式貯存設施或最終處置設施之選址皆遇難以推動困境,倘有關業務未有突破性進展,則於核能所存放之低放射性廢棄物之中期貯存或最終貯存將無法進行,允宜注意並及時籌謀因應。
附表1:核能所貯存之低放射性廢棄物之最大及現貯容量 單位:桶
貯存場所
一貯庫
二貯庫
067庫
075庫
其它貯存設施
合 計
貯存容量(桶)
551
5,868
8,900
1,800
8,212
25,331
現貯存量(桶)
482
5,517
6,223
525
2,890
15,637
※註:1.資料來源,物管局提供。
(二)核一廠及核二廠均面臨用過核燃料無法退出反應爐爐心之窘況,亟須加強辦理第1期乾式貯存設施之興建及啟用
據原能會說明,因現行用過核子燃料池貯存(含調整改裝後)空間有限,爰倘用過核燃料無法移出用過燃料池,則用過燃料池將無剩餘空間可供爐心燃料退出,核電廠機組將面臨無法繼續運轉及後續除役拆廠等問題。茲說明如次:
1.核一廠:1號機及2號機目前均於除役中,惟因用過核燃料無法移出用過燃料池,爰目前仍有用過核燃料存於反應爐爐心中(詳附表2),是以,核一廠第1期乾式貯存設施未能啟用,已影響爐心內用過核子燃料退出時程。
2.核二廠:據原能會表示,1號機及2號機運轉執照期限分別為110年12月及112年3月,預計經勉力調整後,用過燃料池將分別於110年3月及112年3月滿儲;爰1號機部分已略影響其運轉能力,另倘該廠第1期乾式貯存設施無法儘早興建完成並啟用,反應爐心內用過核子燃料亦將面臨無法退出爐心之窘況等。
附表2:我國尚未完成除役核能電廠用過核子燃料貯存數量表
核能發電廠
機組別
用過核燃料池目前貯存最大容量(束)
完成各種調整改裝後用過核燃料池最大容量(束)
1.107年底已貯存量(束)
2.預計109年底之已貯存量
1.概估每週期退出燃料(束)
2.目前反應爐心尚有之燃料(束)
運轉40年之到期日
現有運轉執照期限(年/月)
在未改裝調整前,因貯存容量不足,而暫存爐心之燃料(束)
核一
1號機
3,083
3,083
(1)3,074
(2)除役中
(1)除役中
(2)408
同右
107/12
408
2號機
3,083
3,083
(1)3,076
(2)除役中
(1)除役中
(2)408
同右
108/7/15
408
核二
1號機
4,838
4,838
(1)4,688
(2)4,808
(1)概約180
(2)624
同右
110/12
0
2號機
4,398
(4,838)
4,838
(1)4,388
(2)4,684
(1)概約180
(2)624
同右
112/3
0
核三
1號機
2,160
2,160
(1)1,516
(2)1,586
(1)概約70
(2)157
同右
113/7
0
2號機2,160
2,160
(1)1,528
(2)1,598
(1)概約70
(2)157
同右
114/5
0
※註:1.資料來源,物管局。
(二)核一廠及核二廠用過核燃料乾式貯存第1期計畫執行受阻,致已完工者無法進行熱測試或尚未興建,執行進度重大延宕,允宜督導及協助台電公司改善
依物管局提供資料(詳附表3),核一廠及核二廠至除役完成所需乾式貯存設施容量分別為7,400束及1萬1千束,惟目前均尚無法使用乾式貯存設施容量,查核一廠部分主要係台電公司尚未取得新北市政府核發之水土保持完工證明,以致無法進行燃料裝填之熱測試作業;而核二廠部分主要係該設施之營建工地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迄今未獲新北市政府核定,爰無法動工興建,此外,新北市政府於108年6月函復台電公司不同意展延開工期限,致該興建計畫無法於水土保持計畫核定之3年內申報開工,爰前核定之水土保持計畫失效,開工前尚須重予提報並經審核通過等。而前揭乾式貯存設施之興建及啟用難如計畫進行,審計部業於108年7月函請經濟部督促台電公司積極辦理核一、二廠乾式貯存設施興建計畫,並就進度落後研謀具體改善措施,原能會及物管局允宜積極督導並協助辦理,俾利達計畫目標。
附表3:我國尚未完成除役核能電廠興建乾式貯存設施以貯存用過核子燃料說明表 單位:束
電廠別
至除役完成,電廠所需乾式貯存設施容量
目前可使用乾式貯存設施之最大容量
差額
1.目前設計興建之最大容量
2.進程未如預期之困難點
1.未來興建之主要方向
2.各廠預計規劃及興建期程
核一廠
約7,400束
0
約7,400束
1.註2
2.註2
註5
核二廠
約11,000束
0
約11,000束
1.註3
2.註3
註6
核三廠
約4,320束
0
約4,320束
註4
註4
※註:1.資料來源,物管局提供。
2.核一廠第1期戶外露天乾貯設施之設計貯存量為1,680束,業經原能會完成安全審查並於97年12月核發建造執照。惟興建後囿於台電公司尚未取得新北市政府核發之水土保持完工證明,以致無法進行燃料裝填之熱測試作業。
3.核二廠第1期戶外露天乾貯設施之設計貯存量為2,349束。前揭設施興建案因設施之營建工地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迄今未獲新北市政府核定,因此無法動工興建;此外,新北市政府因台電公司無法於水土保持計畫核定3年內申報開工,據以認定水土保持計畫失效。台電公司復因新北市政府一再以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無關之因素檢還或駁回該計畫,不進行實質審查,且不同意水土保持開工及完工期限展延申請,已分別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以行政救濟途徑力圖乾貯設施儘早動工興建。
4.核三廠燃料水池足敷供應電廠運轉40年之燃料貯存,尚無興建第1期乾式貯存之必要性。爰將視核三廠除役計畫之規劃,儘早興建室內乾貯設施,以移除燃料水池之用過核子燃料。
5.原能會已於106年6月28日完成審查台電公司核一廠除役計畫,為確保核一廠除役作業,能依法如質如期於25年內(133年)完成,已要求台電公司核一廠第2期乾貯設施,應採具社會共識之室內乾式貯存型式,並於115 年底完工啟用;屆時第2期乾貯設施可容納第1期乾貯設施容量,共計7,400束用過核子燃料。
6.依據台電公司提送原能會審查中之核二廠除役計畫,第2期乾貯設施預定於110年底申請建造執照,122年底取得運轉執照;屆時第2期乾貯設施可容納第1期乾貯設施容量在內,共計1萬1千束用過核子燃料。
綜上,規劃辦理之中期暫時貯存設施或最終處置設施之選址皆遇困境,而倘有關業務未能突破,則於核能所存放之低放射性廢棄物之中期貯存或最終貯存將無法進行,允宜及早研謀因應。另核一廠及核二廠均面臨用過核燃料無法退出反應爐爐心之窘況,係因核一廠及核二廠用過核燃料乾式貯存第1期計畫執行受阻,致已完工者無法進行熱測試或尚未能動工興建,執行進度重大延宕,允宜加強督導及協助台電公司改善,俾使核能電廠除役工作順利完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