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事故基金109年度預算案「核子事故支援工作計畫」編列504萬6千元,供國防部辦理平時任務部隊訓練與整備、核安演習支援計畫及作業程序書修訂與演練、偵消部隊演習除污作業與改善偵檢器材及除污設備,以提升作業能力。另「核子事故地方災害應變工作計畫」編列3,403萬8千元,係供新北市、屏東縣及基隆市辦理人員之編組、訓練及演習、設備及設施之設置與測試及維護、民眾防護物資、器材之儲備與檢查及調度、其他緊急應變整備措施之規劃及執行事項等所需經費。經查:
(一)該會僅對地方主管機關辦理績效考核,允宜依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規定,辦理緊急應變整備有關事項之檢查、測試,俾利落實整備;另近年基隆市政府辦理成效下降,容待督導提升
1.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第20條規定:「指定之機關、地方主管機關及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依本法規定應辦理之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整備有關事項,中央主管機關得隨時檢查、測試之;受查單位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其中「指定之機關」,依該法第2條第9款規定,係指由行政院指定之行政機關。如內政部、經濟部、衛福部、交通部等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整備相關之中央機關;而依該法第3條後段規定,「地方主管機關」係指緊急應變計畫區所在之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包括新北市政府、屏東縣政府及基隆市政府。
2.查該會每年依均核子事故緊急應變基金績效考核作業規定,採用績效指標(106年度以後權重包括工作計畫執行成效占權重35%、預算執行成效占權重30%、溝通宣導及訓練成效占權重25%及財產設備管理占權重10%),對地方主管機關之緊急應變整備有關事項辦理考核,評定等級後送基金管理會核定等。依該會提供資料(詳附表1),105至107年度相關地方政府成績未達優等且呈下降者為基隆市政府,允宜積極督導改善。
附表1:105至107年度該基金考核各地方政府成績表 單位:分
地方主管機關
評分項目
(權重)
105年度成績
106年度成績
107年度成績
工作計畫執行成效
預算執行成效
溝通宣導及訓練成效
財產設備管理
總分
工作計畫執行成效
(35%)
預算執行成效
(30%)
溝通宣導及訓練成效
(25%)
財產設備管理
(10%)
總分
工作計畫執行成效
(35%)
預算執行成效
(30%)
溝通宣導及訓練成效
(25%)
財產設備管理
(10%)
總分
新北市
26.4
19.00
21.0
19.8
86.20
32.8
28.4
21.44
9
91.64
33.5
29.0
24.36
10
96.86
屏東縣
28.3
21.22
20.7
20.0
90.22
33.5
26.4
22.47
8
90.37
29.0
28.0
24.36
10
91.36
基隆市
25.6
22.96
20.7
20.0
89.26
33.3
24.6
22.53
5
85.43
28.0
26.7
18.93
10
83.63
※註:1.資料來源,原能會提供。
至於對「指定之機關」緊急應變整備相關作業之檢查及測試等,該會僅回覆略以:係由各相關應變機關依權責自主管理等,是以,該會僅對地方主管機關辦理績效考核,而遺漏「指定之機關」。
3.復依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第2條第14款、第7條、第9條、第13條至第15條、第17條及第18條、第24條、第29條及第43條規定,規範「指定之機關」須共同會商緊急應變基本計畫、綜合性緊急應變計畫及核子事故民眾防護行動規範,並配合辦理核災應變中心人力及物力調遣、協助核子事故輻射監測中心辦理應辦事項、協辦民眾防護所或措施、依計畫辦理人員編組、訓練與設備之測試及維護、協助辦理區域民眾防護應變計畫、提出相關工作報告及編列所需預算等,爰為確認指定之機關妥善辦理,依該法第20條規定辦理必要之檢測,係為完善工作方式。
4.查前揭績效考核作業規定係依該基金管理會96年度第1次會議決議辦理,而非依前揭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第20條規定授權訂定,爰其內容與緊急應變整備事項之檢查測試內容不盡相同,不宜全然替代緊急應變整備有關事項之檢查及測試,該會允宜依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規定辦理檢查及測試,俾利完善及落實平時整備工作。
(二)審議作業中之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修正草案,對違反配合演習義務之新增規定,恐難自根本解決問題,似可加強究責機制,俾利落實整備作業
本院審議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原能會部分決議(十):「…針對2016年度核安22號演習恆春鎮公所拒絕配合演習之情事,已嚴正要求原子能委員會應就主管之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提出修法作業,…。」復據行政院107年5月18日函送本院審議之該法修正草案第36條新增:「各級政府機關(構)、經中央主管機關擇定之公立學校違反第15條第2項規定,未共同參與或協助演習者,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規定,惟該類拒絕配合或協助演習事件常由地方首長或主管人員主導,渠等違反規定卻由公款支付罰鍰,實質上由全民負擔,恐難自根本解決問題,似可研謀對違反配合演習義務之地方首長或主管人員之究責機制,俾利落實整備作業。
綜上,該會目前僅對地方主管機關辦理績效考核,允宜依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規定辦理緊急應變整備有關事項之檢查、測試,俾利落實平時整備工作;另近年基隆市政府績效考核成績下降,容待督導提升;至審議作業中之核子事故應變法修正草案,對違反配合演習義務之新增規定,恐難自根本解決問題,似可加強究責機制,俾利落實整備作業。
(分機:1913 游亦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