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109年度於「平均地權及土地利用」計畫下「土地利用」分支計畫編列232萬2千元,主要係為辦理土地徵收業務及維護土地徵收作業系統所需業務費。惟查:
(一)監察院因各級政府已徵收土地長期閒置,於102年間提案糾正內政部
各級政府為都市發展或興辦事業之需,常以土地徵收方式解決用地問題,惟依監察院調查迄至100年12月底止,各級政府已徵收土地中,計有132案、面積137餘公頃,於徵收計畫使用期限屆滿後,迄未依核准興辦事業或徵收計畫完成使用,合計耗費公帑逾58億餘元,然內政部身為土地徵收條例之中央主管機關,未落實要求各需用土地人及其上級事業主管機關依法辦理;又內政部負責核准土地徵收申請案,卻未能確實審核需用土地人執行興辦事業之能力以及興辦事業計畫之財務評估,且忽視土地徵收條例公布施行前,已核准徵收案件之實際使用情形,而未施予後續管考及監督,核有怠失,爰依法提案糾正。
(二)依內政部追蹤,迄108年6月底止該已徵收取得之土地,仍有部分未妥適利用
依内政部所提供之資料(詳附表1),該137.72公頃已徵收土地中,其中部分需俟都市計畫通盤檢討後辦理開闢或廢止徵收、配合都市更新或排除占用後辦理等因素,歸類為未使用土地30.62公頃,故土地使用規劃無具體進度。此外,取得後經調查已無使用必要者78.25公頃,應辦理廢止徵收及發還土地,惟卻仍有14.23公頃處於評估中,尚待儘速廢止徵收及發還;取得後經調查仍有使用必要者28.85公頃,應進行開發利用,然扣除施工中0.16公頃,及已開闢完成14.01公頃已進行利用外,餘14.68公頃俟籌措財源後始可辦理,故目前仍未開發利用。是以,該等已徵收土地中,仍有未使用土地,或已無使用必要卻仍尚待辦理廢止徵收及發還,或俟籌措財源始能開發運用者,內政部允宜深入瞭解原因並積極協處。
附表1:108年6月底政府已徵收土地閒置未使用情形分析表
單位:公頃
土地取得原因
依使用情形分類
早期配合行政院加速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取得
依興辦事業計畫取得
合 計
已無使用必要
已廢止徵收及發還土地
26.00
38.02
64.02
正評估辦理廢止徵收及發還
7.60
6.63
14.23
小 計
33.60
44.65
78.25
仍有使用必要
俟籌措財源辦理
2.03
12.65
14.68
施工中
0.16
0
0.16
已開闢完成
5.86
8.15
14.01
小 計
8.05
20.80
28.85
未使用
28.44
2.18
30.62
合 計
70.09
67.63
137.72
※註:1.資料來源,內政部提供。本案原經審計部列管142案(面積約142.8公頃),後因發現其中約5公頃早已完工,係屬誤報,故已剔除,最後經監察院列管137案(面積約137.7公頃)。表列數採四捨五入,合計數有尾差。
綜上,內政部身為土地徵收條例之中央主管機關,職司土地徵收案件審核及督導之責,除積極督促需地機關檢討徵收後之土地使用情形外,允宜針對未妥適利用處理之土地,持續管考及監督,並積極協處,期使地盡其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