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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行政法人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109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九、為因應未來推動行政區劃之需求,應積極完備行政區劃法之法制作業,俾建立公平合理之行政區劃程序 日期:108年10月 報告名稱:內政部、行政法人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109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壹、內政部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楊慧敏

內政部109年度「民政業務」計畫下「地方制度與自治督導」分支計畫,編列辦理行政區劃規劃、調整及研議相關法規適用問題等相關工作,蒐集、翻譯及編印國內外相關法規及著作所需業務費5萬元。經查:

(一)依法相關行政區劃事項仍應由法律規定行之

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第108條第1項規定:「左列事項,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省縣執行之:…。二、行政區劃 。…。」及地方制度法第7條之3規定:「依第7條之1改制之直轄市,其區之行政區域,應依相關法律規定整併之。」相關行政區劃事項,仍應制定相關法律行之。鑒於現行臺灣行政區域劃分大致係以39年間實施地方自治所劃定之輪廓為基礎,計有6直轄市、16縣(市)及368鄉(鎮、市、區),行政區域間之規模差距甚大,亟待重行調整,允宜速依憲法及地方制度法之規定,推動相關法案之立法。

(二)因應未來推動行政區劃之需求,應積極完備行政區劃法之法制作業

審計部103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提出相關意見如下:升格改制後五都之行政區劃仍沿用升格改制前之行政區範圍,截至103年底止,升格改制後五都人口數計1,340萬餘人,倘按行政院於98年8月27日核定改制直轄市計畫時之函示,應以20萬人至30萬人為1區之原則進行整併,則五都最適行政區數應介於69區至48區之間,惟目前實際有146區,其中138區未符上開人口規模(人口數未達10萬人者即達102區,而人口數最高者為新北市板橋區55萬餘人、最低者為臺南市龍崎區僅4千餘人,差異懸殊)。

若以近5年度符合人口規模8區之行政支出43億餘元為基礎計算,則每區5年度之行政支出約為5.4億元,再按最適規模行政區總數介於69區至48區之間估算,近5年度五都區公所行政支出總額約介於373億元至260億元之間,與目前實際146區之行政支出達452億餘元相較,預估行政區整併後可節省行政支出之效益介於79億餘元至192億餘元之間。是以,為促進區域均衡發展,確立國土規劃藍圖,並強化債務管理,行政院於107年5月23日將行政區劃法函請本院審議,惟仍待持續溝通各界意見,積極完備行政區劃法之法制作業。

綜上,行政區域劃分涉及各地方行政區之資源分配、政經發展及區域生活圈之形成,對未來國土之整體規劃及受調整地區內人民之權利義務影響甚鉅,為因應未來推動行政區劃之需求,應積極完備行政區劃法之法制作業,俾建立公平合理之行政區劃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