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建署及所屬109年度「區域及都市規劃業務-國家重要濕地復育」項下編列8,968萬6千元,用於辦理國家重要濕地保育計畫等業務。經查:
(一)國家重要濕地保育計畫概述
環境基本法第18條規定:「各級政府應積極保育野生生物,確保生物多樣性;保護森林、潟湖、濕地環境,維護多樣化自然環境。」濕地保育與生物多樣性密不可分,更可能衍生洪氾減緩、碳減緩及微氣候調節等效益;另92年間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轉送生物多樣性行動計畫表至各部會,營建署爰據以進行國家重要濕地劃設。此外,於96年12月間召開之全國公園綠地會議公布劃設成果以及海岸保育復育計畫,並擬訂國家重要濕地保育計畫(100-105年度),經行政院於99年7月間核定。
嗣為持續整合推動國家濕地保育政策,續擬定國家濕地保育計畫(106-110年度)草案,後編入106年度預算,107年度及108年度列入「105年至108年國家公園中程計畫」,109年度則納為「109 年至112 年國家公園中程計畫」子計畫,持續進行國家濕地保育綱領、國際級及國家級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國際級及國家級重要濕地委託管理作業、辦理地方級暫定重要濕地評定、推動國家重要濕地保育行動計畫、推動濕地標章及濕地跨領域國際交流合作等工作,以延續推動國家濕地保育業務。
(二)部分委託案件遭民眾反對、或地方政府未如期完成等因素,致進度延宕,允宜檢討強化進度控管,並督促地方政府積極辦理
營建署辦理國家重要濕地保育計畫(100-105年度)、106年度及107年度預算數各為5億3,341萬6千元、1億1,874萬2千元及1億2,035萬1千元,決算數各為4億5,412萬9千元、1億64萬元及1億668萬4千元,雖執行率各為85.14%、84.76%及88.64% (詳附表1),均達8成以上。惟觀察各期計畫之執行情形可悉,前開計畫於辦理國際級及國家級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等委託案時,礙於地方民眾反對劃設濕地,導致公開展覽說明會及法定審議階段耗時;另補助地方政府案件因地方政府當年度未及納入預算、或未依規定辦理核銷及請款,辦理保留作業等因素,導致國家重要濕地保育計畫(100-105年度)、106年度及107年度計畫之部分案件進度延宕,至108年度仍繼續辦理,允宜檢討強化進度控管,並督促地方政府積極辦理。
附表1:國家重要濕地保育計畫各期計畫預決算及執行情形表
單位:新台幣千元、%
期別
100-105年度
106年度
107年度
預算數
533,416
118,742
120,351
決算數
454,129
100,640
106,684
執行率
85.14
84.76
88.64
※註:1.資料來源,內政部營建署提供。
綜上,濕地保育與生物多樣性密不可分,營建署及所屬辦理國家重要濕地保育計畫,更可能衍生洪氾減緩、碳減緩及微氣候調節等效益,惟近年辦理之國家重要濕地保育計畫,部分委託案件遭民眾反對、或地方政府未如期完成等因素,致進度延宕,允宜檢討強化進度控管,並督促地方政府積極辦理,俾發揮計畫成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