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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所屬營建署及所屬、建築研究所及財團法人臺灣營建研究院109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一一、營建研究院由政府100%捐助設立,財團法人法及捐助章程業規範董事及監察人應有政府遴派代表參與,惟目前仍未符規定,允宜適時檢討調整 日期:108年10月 報告名稱:內政部所屬營建署及所屬、建築研究所及財團法人臺灣營建研究院109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參、財團法人臺灣營建研究院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楊慧敏

營建研究院係70年間由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捐助新臺幣100萬元為基金而創立,並由國立臺灣大學及國立臺灣科技大學(前國立臺灣工業技術學院)各以其工學院實驗室設備之使用共同贊助,允屬政府100%捐助之財團法人。經查:

(一)財團法人法及捐助章程業規範董事及監察人應有政府遴派代表參與

財團法人法所定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係指政府捐助基金逾50%之財團法人及日本撤退臺灣接收其所遺留財產而成立之財團法人,依據財團法人法第48條第2項規定:「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總人數1/2以上,應由主管機關就下列人員遴聘之:…。」同法第49條第2項規定:「前項監察人至少應有1人由主管機關遴聘之。」故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總人數1/2以上及監察人至少1人,應由主管機關遴聘之。為此,營建研究院業已於108月7月10日修正捐助章程,其中第6條修正為:「本院設董事會置董事7至15人,並應為單數,除應有半數以上由主管機就下列人員遴聘外,其餘應經董事會議通過後聘任之:…。」第8條修正為:「本院置監察人2至5人,除至少應有1人由主管機遴聘外,…」。

(二)現任董監事組成,與財團法人法及捐助章程未合

營建研究院現任之董事會及監察人,係依修正前臺灣營建研究院捐助章程第6條及第8條:「本院設董事會,置董事13至19人,第1屆董事人選由第4條所列舉之捐助人及贊助人各指派代表3人擔任之。第2屆以後之董事由董事會遴聘之。」、「本院置監察人1至3人,監察本院院務、業務及財務等一切事務,由董事長提名,董事會議通過聘任。」之規定選任,任期由107年8月1日至110年7月31日。

營建研究院係由政府100%捐助設立之財團法人,惟現任15名董事及3名監察人並無政府派任代表,未能參與董監事會運作與決策,缺乏政府適度監督,於財團法人通過及捐助章程修正後,允宜適時檢討調整。

綜上,營建研究院為100%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財團法人及捐助章程,業規範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總人數1/2以上及監察人至少1人,應由主管機關遴聘,惟目前該院之董事會及監察人仍無政府遴派代表參與,缺乏應有之政府監督機制,允宜適時檢討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