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署及所屬109年度預算「消防救災業務」項下「加強救災救護工作」編列1億3,054萬1千元,辦理各項救助隊暨各級救護技術員訓練及購置救護裝備、義消組織充實人力與裝備器材計畫、加強防救災資通訊工作及加強消防訓練中心等業務。經查:
(一)消防人員緊急救護件數逐年增加,惟濫(誤)用救護仍多
消防署全國緊急救護件數從101年度之101萬4,909次增加至107年度之110萬1,350次,經消防署回復增加原因係未符合緊急醫療救護法第29條規定致有濫(誤)用救護車之嫌者,以非緊急傷病患、習慣性酒醉路倒、門診就醫、指定跨區就醫或精神異常撥打119勤務指揮派遣系統居多,加上老年人口增加及子女在外謀職未能在家照護影響,致119勤務量及送醫次數逐年增加。
(二)部分縣市已實施收費制度,惟收費比率仍低,恐無法減少濫(誤)用救護資源
為遏止濫(誤)用救護資源,經查各縣市政府消防機關,目前僅臺北市、桃園市、臺中市、高雄市、新竹市、新竹縣、嘉義市及苗栗縣訂定所轄救護車收費標準。惟107年度各縣市政府收費件數僅103件,占出勤件數比率0.02%,比率偏低,收費金額為15萬9,896元(詳附表1)。考量消防救護出勤量仍逐年攀升,恐影響緊急醫療救護系統之運作,消防署允宜加強宣導並研謀對策,以減少濫(誤)用救護資源情形。
綜上,雖部分縣市政府消防機關對民眾濫(誤)用救護資源,訂有收費標準,惟收費件數及金額不高,考量消防救護出勤次數逐年增加,濫(誤)用救護仍多,消防署及所屬允宜加強宣導,俾減少濫(誤)用救護資源。
附表1:107年度各縣市消防機關救護車出勤件數、收費件數及金額統計表 單位:件;%;新臺幣元
各縣市
出勤件數
收費件數
收費件數占比
收費金額
臺北市
124,922
38
0.03
68,796
桃園市
100,055
2
0.00
3,000
臺中市
127,096
0
0.00
0
高雄市
136,046
41
0.03
69,700
新竹市
18,763
0
0.00
0
嘉義市
14,982
21
0.14
16,800
新竹縣
19,665
0
0.00
0
苗栗縣
22,598
1
0.00
1,600
屏東縣
43,320
0
0.00
0
花蓮縣
18,680
0
0.00
0
合 計
626,127
103
0.02
159,896
※註:1.資料來源,消防署統計自107年1月1日至107年12月31日止。
2.桃園市於101年5月1日起實施收費制度;臺北市於101年12月8日起實施收費制度;新竹市於102年1月1日起實施收費制度;高雄市於102年4月1日起實施收費制度;臺中市於103年6月1日起實施收費制度;新竹縣於104年1月1日起實施收費制度:嘉義市於106年1月1日起實施收費制度;苗栗縣於106年1月1日起實施收費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