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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所屬(警政署及所屬、中央警察大學、消防署及所屬、役政署、空中勤務總隊及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109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九、消防人員出勤次數逐年增加,惟濫(誤)用救護仍多,允宜加強宣導並研擬因應對策 日期:108年10月 報告名稱:內政部所屬(警政署及所屬、中央警察大學、消防署及所屬、役政署、空中勤務總隊及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109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參、消防署及所屬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魏安國

消防署及所屬109年度預算「消防救災業務」項下「加強救災救護工作」編列1億3,054萬1千元,辦理各項救助隊暨各級救護技術員訓練及購置救護裝備、義消組織充實人力與裝備器材計畫、加強防救災資通訊工作及加強消防訓練中心等業務。經查:

(一)消防人員緊急救護件數逐年增加,惟濫(誤)用救護仍多

消防署全國緊急救護件數從101年度之101萬4,909次增加至107年度之110萬1,350次,經消防署回復增加原因係未符合緊急醫療救護法第29條規定致有濫(誤)用救護車之嫌者,以非緊急傷病患、習慣性酒醉路倒、門診就醫、指定跨區就醫或精神異常撥打119勤務指揮派遣系統居多,加上老年人口增加及子女在外謀職未能在家照護影響,致119勤務量及送醫次數逐年增加。

(二)部分縣市已實施收費制度,惟收費比率仍低,恐無法減少濫(誤)用救護資源

為遏止濫(誤)用救護資源,經查各縣市政府消防機關,目前僅臺北市、桃園市、臺中市、高雄市、新竹市、新竹縣、嘉義市及苗栗縣訂定所轄救護車收費標準。惟107年度各縣市政府收費件數僅103件,占出勤件數比率0.02%,比率偏低,收費金額為15萬9,896元(詳附表1)。考量消防救護出勤量仍逐年攀升,恐影響緊急醫療救護系統之運作,消防署允宜加強宣導並研謀對策,以減少濫(誤)用救護資源情形。

綜上,雖部分縣市政府消防機關對民眾濫(誤)用救護資源,訂有收費標準,惟收費件數及金額不高,考量消防救護出勤次數逐年增加,濫(誤)用救護仍多,消防署及所屬允宜加強宣導,俾減少濫(誤)用救護資源。

附表1:107年度各縣市消防機關救護車出勤件數、收費件數及金額統計表 單位:件;%;新臺幣元

各縣市

出勤件數

收費件數

收費件數占比

收費金額

臺北市

124,922

38

0.03

68,796

桃園市

100,055

2

0.00

3,000

臺中市

127,096

0

0.00

0

高雄市

136,046

41

0.03

69,700

新竹市

18,763

0

0.00

0

嘉義市

14,982

21

0.14

16,800

新竹縣

19,665

0

0.00

0

苗栗縣

22,598

1

0.00

1,600

屏東縣

43,320

0

0.00

0

花蓮縣

18,680

0

0.00

0

合 計

626,127

103

0.02

159,896

※註:1.資料來源,消防署統計自107年1月1日至107年12月31日止。

2.桃園市於101年5月1日起實施收費制度;臺北市於101年12月8日起實施收費制度;新竹市於102年1月1日起實施收費制度;高雄市於102年4月1日起實施收費制度;臺中市於103年6月1日起實施收費制度;新竹縣於104年1月1日起實施收費制度:嘉義市於106年1月1日起實施收費制度;苗栗縣於106年1月1日起實施收費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