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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109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一、辦理執行勤務受傷人員醫療計畫,惟近年執行一般勤務發生意外受傷案件呈增加趨勢,允宜加強宣導安全防護意識 日期:108年10月 報告名稱: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109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壹、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魏安國

警民基金109年度編列「執行勤務受傷人員醫療計畫」預算428萬3千元,較108年度預算數339萬1千元,增加89萬2千元,增幅26.30%。經查:

(一)執行勤務受傷人員醫療計畫相關規定

1.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基金設置管理條例第4條規定:「本基金之運用範圍如下:一、執行勤務死亡其遺族生活之安全金。二、執行勤務受傷、失能醫療、住院及復健之安全金。三、執行勤務之其他生活、急難救助安全金。」、「前項各款安全金額、申請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行政院核定。第1項因同一事由,已申請其他同性質濟助金者,應予抵充,僅發給差額;已達本基金所定給與標準者,不再發給。」

2.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空勤人員及協勤民力安全金發給辦法(簡稱安全金發給辦法)第3條規定:「依本條例第4條第1項第2款規定發給之受傷、失能醫療、住院及復健安全金,其基準如下:一、執行勤務發生意外致受傷者,其受傷醫療、住院及復建安全金,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傷勢嚴重住院急救,有生命危險者:發給新臺幣10萬元。(二)傷勢嚴重住院,有失能之虞者:發給新臺幣8萬元。(三)連續住院未滿六日者,發給新臺幣1萬2,500元;住院六日以上,按日加發新臺幣1,500元,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5萬元。二、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攻擊、或於執行救災(難)現場、救護現場、處理交通事故現場,發生意外致受傷者,依前款各目所定基準加一倍發給。三、執行勤務發生意外致失能者,其失能醫療、住院及復健安全金,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執行勤務發生意外致全失能者,發給新臺幣100萬元;半失能者,發給新臺幣50萬元;部分失能者,發給新臺幣25萬元。(二)執行勤務時遭受暴力攻擊、或於執行救災(難)現場、救護現場、處理交通事故現場,發生意外致全失能者,發給新臺幣300萬元;半失能者,發給新臺幣100萬元;部分失能者,發給新臺幣50萬元。前項第3款所定失能等級,準用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標準認定之。」

(二)辦理執行勤務受傷人員醫療計畫,惟近年執行一般勤務發生意外受傷案件呈增加趨勢,允宜加強宣導安全防護意識

依據警政署提供近年度執行勤務受傷人員醫療計畫申請核發案件資料顯示,其申請案由包括遭受歹徒暴力攻擊受傷、執行救災(難)、救護受傷、處理交通事故現場發生意外致受傷及其他一般勤務發生意外受傷等類別,其中其他一般勤務發生意外受傷案件由103年度之33案33人,增加至107年度68案68人,核發金額從103年度之73萬4千元,增加至107年度之630萬9千元(詳附表1),且超逾107年度預算數615萬元,允宜加強宣導安全防護意識,俾減少人員傷亡。

綜上,警民基金辦理執行勤務受傷人員醫療計畫109年度編列預算428萬3千元,惟近年執行一般勤務發生意外受傷案件呈增加趨勢,允宜加強宣導安全防護意識,俾減少人員傷亡。

附表1:警民基金執行勤務受傷人員醫療計畫其他一般勤務發生意外受傷申請核發情形一覽表 單位:新台幣千元

年度

案件數

人數

核發次數

核發金額

103

33

33

33

734

104

48

48

48

1,559

105

48

48

48

891

106

68

68

67

2,445

107

68

68

68

6,309

※註:1.資料來源,警政署提供,本報告彙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