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文化部109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六、各項文化設施工程計畫業依規定提列工程管理費,再於業務費另行編列工程管理相關費用,似有重複,允宜斟酌減列 日期:108年10月 報告名稱:文化部109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六、各項文化設施工程計畫業依規定提列工程管理費,再於業務費另行編列工程管理相關費用,似有重複,允宜斟酌減列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凃玉枝

文化部109年度預算案「文化資源業務推動與輔導-文化設施規劃與設置-業務費」編列958萬8千元,較108年度預算數381萬元增加577萬8千元,增幅高達151.65%。主要係因增列辦理文化設施工程管理相關經費794萬8千元所致。經查:

(一)增加編列文化設施工程管理相關費用,係為支應增設臨時任務編組文化設施工程管理組相關費用

文化部109年度增加編列文化設施工程管理相關費用,據該部補充說明略以:「原『衛武營藝術文化中心籌備處(以下簡稱衛武營籌備處)』於107年9月裁撤,…文化部為充實文化設施,面臨日益增加之重大工程業務無工程專業資源及無專責單位推動。現行公共建設計畫由各業務單位及所屬機關(構)辦理,惟承辦人員無工程專業背景,遂將衛武營籌備處裁撤後之工程人力,成立臨時任務編組『文化設施工程管理組』,協助本(文化)部統籌辦理文化設施工程督導、管理、輔導及諮詢等業務,及辦理衛武營藝術文化中心興建計畫驗收結案業務。」

復據文化部說明,該臨時任務編組109年度經費需求794萬8千元,預定用途包括:工程法規講習、實務訓練觀摩、邀請專家學者審查勘查文化設施工程及辦理各項業務等。

(二)各項工程業依規定提列工程管理費,為應工程管理所需相關經費,允宜由各項工程計畫之管理費支應

惟查文化部現行各項工程計畫業已依100年12月7日行政院院授工技字第10000462720號函頒「中央政府各機關工程管理費支用要點」之規定,提列各項工程之管理費。按前開工程管理費支用要點規定,工程管理費支用項目已含括主辦機關辦理工程所需之各項管理費用,舉如:因工程需要聘請之臨時人員人事費用、委託律師訴訟、法律顧問、文具紙張、水電等費用。爰此,文化部為管理工程業務,成立臨時任務編組所聘用之臨時人員費用及其他業務費,允宜由各項工程計畫之工程管理費支應。

是以,文化部於各項工程計畫依規定提列工程管理費外,再另行編列工程管理相關業務費用794萬8千元,用以支應工程管理之臨時人力及其他業務費,似重複編列工程管理費,恐超逾中央政府各機關工程管理費支用要點規定工程管理費之提列標準,允宜檢討減列。

綜上,文化部辦理各項文化設施工程,業已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工程管理費支用要點規定提列工程管理費,再以成立「文化設施工程管理組」臨時任務編組,統籌辦理該部文化設施工程督導、管理、輔導及諮詢等工程管理業務為由,而另於「文化資源業務推動與輔導-文化設施規劃與設置」科目編列工程管理費用794萬8千元,似有重複,並恐超逾中央政府各機關工程管理費支用要點有關工程管理費之提列標準,允宜斟酌減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