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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109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一三、籌設國家語言研究發展中心計畫容有再斟酌空間,允宜評估優先整合既有資源加強執行之可行性,並充分揭露預算資訊,以利本院預算審議 日期:108年10月 報告名稱:文化部109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一三、籌設國家語言研究發展中心計畫容有再斟酌空間,允宜評估優先整合既有資源加強執行之可行性,並充分揭露預算資訊,以利本院預算審議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凃玉枝

文化部109年度預算案「人文文學及出版業務推展與輔導-人文推廣業務」科目編列推動國家語言發展及籌設國家語言研究發展中心相關經費計5,015萬3千元。據文化部補充說明,其中4,135萬3千元屬推動國家語言發展經費,其餘880萬元為籌設國家語言研究發展中心經費。查有關籌設國家語言研究發展中心計畫乃109年度新增計畫。惟本計畫之妥適性容有檢討空間,謹臚陳如下:

(一)教育部、原民會、客委會及中央研究院現行組織及職掌,已有專責部門辦理語言研究發展相關計畫,允宜評估整合既有資源加強辦理之可行性,以避免疊床架屋或重複辦理

據文化部表示,籌設國家語言研究發展中心係依據國家語言發展法規定辦理。惟查國家語言發展法第6條第1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指定專責單位,推動國家語言相關事務。」揆諸前開規定意旨,尚非硬性規定必須另外新設專責單位。

另查客委會、原民會現行組織架構分別設有文化教育處(或教育文化處),其法定職掌均包括推廣各該民族語言業務。又教育部為喚醒國人對母語之重視,歷年來積極提倡母語學習,國內各國民小學均有安排母語教學課程。且我國最高研究機關中央研究院亦設有語言學研究所。以上顯示現行中央政府組織及業務分工,已有辦理語言研究與推廣發展之權責單位,爰此,為免疊床架屋或資源重複,本案允宜優先評估整合現行相關部門資源加強辦理之可行性。

(二)本計畫未整合納入原住民族語,似與國家語言發展法規定未盡洽合,妥適性容有檢討空間

依國家語言發展法第3條之定義,國家語言係指臺灣各固有族群使用之自然語言及臺灣手語。按我國因族群組成多元,國人使用之自然語言除國語外,尚有台語(閩南語)、客語、原住民族語以及新住民語言等。爰此,依國家語言發展法之定義,上開族群語言中除新住民語言外,其餘均屬國家語言發展法規範之範圍。

惟據文化部提供資料顯示,本案以「原住民族語係屬南島語系,與其他本土語言有所區隔」為由,而未將原住民族語言納入本計畫。按原住民族乃目前台灣地區各族群中最早之住民,人口數近60萬人,為我國重要之固有族群,未將原住民族語言納入本計畫,與國家語言發展法規定意旨似未盡相符,妥適性容有檢討空間。

(三)本案乃109年度新增計畫,且事涉機關設置及未來經常性支出,相關預算允宜明確列示並充分揭露,俾利本院審議

據文化部說明略以:「有關國家語言研究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及相關文件,已於108年9月18日報請行政院審查。109年度將依行政法人法規定,辦理該中心相關規章、年度預算、發展計畫等文件之訂定事宜。」復據文化部提供資料顯示,未來國家語言研究發展中心之營運經費,大部分將由文化部及客委會共同編列預算捐(補)助。

由上可知,本案不僅涉及機關(構)之設置,且增加未來公務預算之財政負擔,相關預算資訊允宜明確並充分揭露,以利外界監督。惟文化部109年度預算案將籌設國家語言研究發展中心相關經費,與該部執行多年之例行業務「推動國家語言發展」合併編列,且預算書僅簡短說明「推動國家語言發展及籌設國家語言發展研究中心相關事宜,計列5,015萬3千元。」顯然過於簡略,允宜檢討改善,並充分揭露相關資訊,以利本院審議。

綜上,為避免推動國家語言發展研究業務疊床架屋或重複辦理,本案允宜優先評估整合客委會、原民會、教育部及中央研究院等相關部會現有資源加強辦理之可行性;又本計畫未納入原住民族語言,與國家語言發展法之定義未盡相符,妥適性容待檢討。另本案涉及未來政府財政負擔,相關預算及資訊允宜明確列示並充分揭露,以利本院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