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署109度預算「入出國及移民管理業務」項下「執行外來人口管理服務及違法調查處理業務」編列經費5,043萬9千元,工作項目包括:執行入出國政策、入出國管制、督導聯繫及輔導協助並落實入出國管理、外來人口訪查及查處、收容管理及遣送(返)等業務。經查:
(一)近年在臺出生之非本國籍無依新生兒有增加趨勢,允宜注意
近年隨外來人口逐年攀升,在臺出生之非本國籍無依兒童、少年有增加趨勢(指生父不詳,生母為行方不明外國人之非本國籍無依兒少)。據該署比對及篩濾非本國籍新生兒通報資料,父不詳、生母為行方不明外國人之非本國籍無依兒少,其生母多為失聯移工或不實身分者。且每年非本國籍無依新生兒人數由103年52人逐年增至107年144人,108年截至7月底止亦有100人(詳附表1),攀升趨勢恐有社會安全管理與兒童權益保障之隱憂,允宜加強注意並妥適處置。
(二)允宜與有關機關加強合作預防輔導措施,並積極查處失聯移工,以減少非本國籍無依兒少情形
詢據該署說明,如父或母為合法在臺居留外國人,其在臺所生之非本國籍子女可依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向該署申辦外僑居留證。若為前揭生父不詳,生母為行方不明外國人之非本國籍無依兒少,內政部於106年已函頒「在臺出生非本國籍兒童、少年申請認定為無國籍人一覽表及流程」及「辦理非本國籍無依兒少外僑居留證核發標準作業流程」等規範為處理依據。在協尋生母期間,由社政單位協助安置,並由該署暫依生母國籍核發外僑居留證,經協尋生母未果(境外協尋3個月、境內協尋6個月),由內政部戶政司認定為無國籍後,即可辦理收出養及歸化國籍,相關權益均獲保障;如經尋獲或自行到案之失聯移工攜有子女者,由該署協助母子辦理一同送返原屬國作業。
截至108年7月底止,依據前揭相關標準作業流程處理在臺出生之非本國籍兒少情形(詳附表2),主要為協尋生母到案後,參照兒童權利公約精神,依個案協處各兒少偕同生母返回母國,人數有480人;其他取得外僑居留證人數有37人,經認定為無國籍人數有21人,已歸化我國國籍人數有13人。該署說明為減少失聯移工在臺產子情形,由勞動部加強移工入境時之衛教宣導及民間溝通,並請各移工來源國納入職前訓練課程內容。鑒於外籍移工在臺行蹤不明者仍多,且在臺出生之非本國籍無依兒少逐年增加,該署允宜與有關機關加強合作預防輔導措施,並積極查處失聯移工,以減少非本國籍無依兒少情形。
綜上,移民署109年度預算編列「執行外來人口管理服務及違法調查處理業務」經費5,043萬9千元,辦理各項外來人口管理及違法處理業務,並保障基本人權。又近年在臺出生非本國籍無依新生兒呈增加趨勢,恐有社會安全管理與兒童權益保障之隱憂,該署允宜注意並與有關機關加強合作預防輔導措施,並積極查處失聯移工,俾減少非本國籍無依兒少情形。
附表1:近年度在臺出生非本國籍無依新生兒情形 單位:人
年度別
103年
104年
105年
106年
107年
108年(1-7月)
新增人數
52
61
94
100
144
100
※註:1.資料來源,移民署提供。
附表2:截至108年7月底止在臺出生非本國籍兒少之相關處置情形
類別
取得外僑居留證
收容/遣返者
經認定為無國籍
已歸化我國國籍
處理依據及相關資格條件
1.依內政部106年6月函頒「辦理非本國籍無依兒少外僑居留證核發標準作業流程」辦理。
2.協尋生母期間,該署得暫依生母國籍核予外僑居留證,俟其被認定為無國籍人後,再換發無國籍外僑居留證。
參照兒童權利公約精神,依個案予以協處返回母國。
1.依內政部106年1月函頒「在臺出生非本國籍兒童、少年申請認定為無國籍人一覽表及流程」辦理。
2.經找尋生母未果(境外協尋3個月、境內協尋6個月),由內政部認定該兒少為無國籍人。
依內政部106年1月函頒「在臺出生非本國籍兒童、少年申請認定為無國籍人一覽表及流程」及國籍法第3條、第4條規定辦理。
總人數
37
480
21
13
※註:1.資料來源,移民署提供。
2.表內數據為截至108年7月底止,依據106年內政部函頒「在臺出生非本國籍兒童、少年申請認定為無國籍人一覽表及流程」及「辦理非本國籍無依兒少外僑居留證核發標準作業流程」處置在臺出生非本國籍兒少之相關統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