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更基金109年度預算「其他業務費用-會費、捐助、補助、分攤、救助(濟)與交流活動費」項下編列補助辦理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計畫補助作業3,000萬元。經查:
(一)補助辦理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計畫概述
為因應潛在災害風險,加速都市計畫範圍內危險及老舊瀕危建築物之重建,改善居住環境,提升建築安全與國民生活品質,於106年5月10日制定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內政部爰依該條例第10條規定於107年3月30日訂定內政部補助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計畫作業要點,據以補助辦理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計畫。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內政部規定期限,提報重建需求,向內政部申請補助,由內政部完成審查並核定補助額度。其後,符合條件之危險及老舊瀕危建築物者,得由新建建築物之起造人(即申請人)擬具重建計畫,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請補助費用,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查符合相關規定者,每案補助重建計畫費用上限5萬千元及行政作業費5千元。
(二)實際申請數量與各地方政府之重建需求差距甚大,允宜強化宣導及溝通協調,俾提高計畫成效
截至108年8月底止營建署共核定各地方政府提報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擬具重建需求475件,惟因民眾尚未熟悉重建個案整合及申請作業程序等因素,故各地方政府實際受理件數僅373件,其中核准236件、審查95件、駁回42件,已核准件數占重建需求件數比率僅 49.68%,部分縣市如新竹縣、苗栗縣、嘉義縣、屏東縣、連江縣等尚無核准個案(詳附表1),實際申請數量與各地方政府之重建需求差距甚大,允宜強化宣導及溝通協調,俾提高計畫成效。
附表1:補助辦理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計畫各地方政府審核情形表
序號
縣市別
重建需求件數(A)
截至108年8月底止重建計畫受理情形
小計
核准件數
(B)
審查
件數
駁回
件數
執行率
(B/A*100%)
1
宜蘭縣
5
2
2
0
0
40.00%
2
基隆市
5
4
2
1
1
40.00%
3
臺北市
100
115
59
40
16
59.00%
4
新北市
100
94
65
19
10
65.00%
5
桃園市
30
12
10
2
0
33.33%
6
新竹市
10
9
6
2
1
60.00%
7
新竹縣
10
2
0
2
0
0.00%
8
苗栗縣
5
1
0
1
0
0.00%
9
臺中市
50
80
50
21
9
100.00%
10
彰化縣
5
2
2
0
0
40.00%
11
南投縣
10
1
1
0
0
10.00%
12
雲林縣
5
1
1
0
0
20.00%
13
嘉義市
5
2
1
1
0
20.00%
14
嘉義縣
5
0
0
0
0
0.00%
15
臺南市
50
19
16
2
1
32.00%
16
高雄市
50
21
14
4
3
28.00%
17
屏東縣
5
0
0
0
0
0.00%
18
花蓮縣
5
1
1
0
0
20.00%
19
臺東縣
5
3
2
0
1
40.00%
20
澎湖縣
5
2
2
0
0
40.00%
21
連江縣
5
0
0
0
0
0.00%
22
金門縣5
2
2
0
0
40.00%
合計
475
373
236
95
42
49.68%
※註:1.資料來源,營建署提供。
綜上,為加速都市計畫範圍內危險及老舊瀕危建築物之重建,改善居住環境,爰補助辦理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計畫,惟實際申請數量與各縣市政府之重建需求差距甚大,允宜強化宣導及溝通協調,俾提高計畫成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