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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建建設基金及國土永續發展基金109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一三、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公開展覽比率未及6成,主管機關允宜督促各縣市政府積極辦理,俾利國土永續業務發展之遂行 日期:108年10月 報告名稱:營建建設基金及國土永續發展基金109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肆、國土永續發展基金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高振源

109年度國土永續發展基金於「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項下,編列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鄉村地區整體規劃、國土功能分區劃設輔導團隊及其他國土計畫相關行政作業8,511萬5千元。經查:

(一)全國國土計畫業經公告實施,允按預定時程配合辦理國土功能分區圖劃設作業

全國國土計畫業於107年4月30日公告實施,該計畫基於保育利用及管理之需要,根據土地資源特性,劃分為國土保育地區、海洋資源地區、農業發展地區及城鄉發展地區。另外考量環境資源條件、土地利用現況、地方特性及發展需求等因素,在符合國土計畫法第20 條規定國土功能分區劃設原則下,予以劃分其他必要分類,以進行適當土地使用管制。復依該法第22 條規定,國土功能分區圖除為加強國土保育者,得隨時辦理外,應於國土計畫所定之一定期限內完成。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各該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應依照各級國土計畫,製作國土功能分區圖及編定適當使用地,並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以實施管制。且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應依劃設條件研訂國土功能分區圖繪製等相關法規及手冊,以進一步規範細節性、操作性內容,俾直轄市、縣(市)配合辦理國土功能分區圖劃設作業(詳附表1)。

附表1: 全國國土計畫公告後各工作項目辦理時程表

工作項目

預定時程

辦理機關

全國國土計畫

主管機關已於107年4月30日公告實施。

內政部

擬定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

國土計畫法施行後4年內,《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預計109年公告實施。

直轄市、縣(市)政府

劃設國土功能分區圖

國土計畫法施行後6年內,《國土功能分區圖》預計111年公告實施,過去原有「區域計畫法」不再適用。

直轄市、縣(市)政府

※註:1.資料來源,整理自內政部營建署提供之全國國土計畫(懶人包)。

2.國土計畫法於105年5月1日施行。

(二)截至108年9月中旬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公開展覽比率未及6成,主管機關允宜督促各縣市政府積極辦理

國土功能分區之劃設,除依全國國土計畫之指導,並應依「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規定辦理,「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草案係由內政部營建署補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

據內政部營建署說明,22個縣市中,除臺北市、嘉義市、金門縣及連江縣等4個縣市,依國土計畫法第15條第1項規定得免擬定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外,其餘18個縣市截至 108 年 9 月 18 日止計有新北市、桃園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新竹縣、嘉義縣、屏東縣及花蓮縣等 10直轄市、縣(市),已辦理公開展覽程序及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審議程序,其餘直轄市、縣(市)則尚未完成公開展覽程序,完成公開展覽之直轄市、縣(市)未及6成。

國土功能分區圖劃設工作為國土計畫實施重要項目之一,因需配合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之規劃作業期程及涉及土地所有權人權益,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是項工作需審慎執行。而多數直轄市、縣(市)尚未完成各該國土計畫規劃作業,恐影響國土功能分區圖劃設工作,該署允宜督促各縣市政府積極辦理相關工作。

綜上,國土功能分區圖劃設工作為國土計畫實施重要項目之一,截至108年9月中旬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公開展覽比率未及6成,恐影響國土功能分區圖劃設工作,主管機關允宜督促各縣市政府積極辦理,以利國土永續業務發展之遂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