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國土計畫法第45條第1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本法施行後2年內,公告實施全國國土計畫。」為確保國土永續發展,國土計畫法業於107年4月30日完成全國國土計畫公告,惟該法中規定中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定之相關計畫及子法,目前均尚未完備。經查:
(一)該基金整體預算執行率僅略高於5成,尚待提升
全國國土計畫既已於107年4月30日完成公告,相關計畫工作宜積極進行,以利國土永續發展基金業務推動。惟該基金107年度預算執行率為50.39%,且108年度截至8月底,實際數2,950萬5千元占分配數5,760萬4千元之51.22%,該基金整體預算執行率僅略高於5成,尚待提升(詳附表1)。
附表1:國土永續發展基金預算執行情形 單位:新臺幣千元
計畫項目
107年度
108年度
(截至8月底)
109年度
預算數
決算數
預算數
分配數
實際數
預算案數
國土永續發展相關計畫
119,968
60,526
102,079
57,384
29,496
142,755
一般行政管理計畫
200
22
440
220
9
100
合計
120,168
60,548
102,519
57,604
29,505
142,855
執行率
50.39%
51.22%
-
※註:1.資料來源,內政部營建署提供;本中心整理。
2.107年度決算為審定決算數;108年度決算為截至8月底實際數;109年度預算案數。
3.108年度執行率為分配預算執行率。
(二)截至108年9月相關子法完成率低於5成,恐影響該基金業務推動及直轄市、縣(市)後續工作之進行
另據國土計畫法第45條第2項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全國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2年內,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日期,一併公告實施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並於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2年內,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日期,一併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準此,依據國土計畫法規定應訂國土計畫法相關子法共計22項,惟截至108年度9月18日止已完成9項,其餘13項,部分已完成草案或尚在研訂中,完成比率僅40.91%不及5成(詳附表2),為免影響該基金業務推動及直轄市、縣(市)後續工作之進行,允宜積極辦理。
附表2:依據國土計畫法規定應定相關子法辦理情形
預計完
成日期
序號
名稱
國土計畫法依據條文
訂定
情形
發布日期
106年
12月31日
1
國土計畫法施行細則
第 46 條
已完成
105 年 6 月 17 日已發布
2
國土永續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 44 條
已完成
106 年 3 月 10 日已發布
3
國土計畫適時檢討變更簡化辦法
第 15 條
第 4 項
已完成
107 年 2 月 8 日已發布
4
性質重要且在一定規模以上部門計畫認定標準
第 17 條
已完成
107 年 2 月 8 日已發布
5
內政部國土計畫審議會設置要點
第 7 條
第 2 項
已完成
106 年 7 月 20 日已發布
107年
12月31日
1
重大之公共設施或公用事業計畫認定標準
第 15 條
已完成
108 年 6 月 14 日已發布
2
國土復育促進地區劃定與復育計畫擬訂辦法
第 35 條
已完成
108 年 5 月 30 日已發布
3
國土利用現況調查辦法
第 19 條
已完成
108 年 3 月 28 日已發布
4
土地利用監測辦法
第 19 條
已完成
108 年 3 月 28 日已發布
108年
12月31日
1
國土永續發展基金水電事業機構附徵及罰鍰提撥辦法
第 44 條
第 1 項
草案
已完成
-
2
國土計畫土地違規使用檢舉獎勵辦法
第 40 條
第 1 項
草案
已完成
-3
實施國土計畫所受損失補償辦法
第 32 條
草案
已完成
-
4
使用許可公開展覽公聽會及民眾陳述意見處理辦法
第 25 條
草案
已完成
-
5
使用許可審查費收費辦法
第 24 條
草案
已完成
-
6
填海造地施工辦法
第 30 條
草案
已完成
-
7
國土功能分區圖繪製作業辦法
第 22 條
草案
已完成
-
109年
6月30日
1
屬一定規模以上或性質特殊土地使用認定標準
第 24 條
草案
已完成
-
2
使用許可審查程序辦法
第 24 條
草案
已完成
-
3
使用許可國土保育費及影響費收支保管運用辦法
第 28 條
草案
已完成
-
110年
6月30日
1
使用許可審議規則
第 26 條
草案
研擬中
-
2
使用許可案件經許可後之程序及相關事項辦法
第 24 條
草案
研擬中
-
3
國土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第 23 條
草案
研擬中
-
※註:1.資料來源,內政部營建署提供;本中心整理。
2.資料截至108年9月18日止。
綜上,全國國土計畫完成公告後,國土計畫法應訂定相關子法之完成率低於5成,且該基金整體預算執行率未盡理想,尚待提升。為免影響該基金業務推動及直轄市、縣(市)後續工作之進行,允宜積極辦理。
(分機:8664 高振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