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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委員會及所屬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暨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109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一O、原住民族語言節目及課程使用原住民族語言之法定比例為50%,允宜積極培育具族語能力之專業人才,俾利族語節目製播及品質之提升 日期:108年10月 報告名稱:原住民族委員會及所屬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暨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109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肆、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楊莉敏

原文會 109年度預算支出6億1,724萬6千元,辦理事項包括原住民族廣播、電視專屬頻道之規劃、製播、經營及普及服務。經查:

(一)依據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規定,政府捐助之原住民族電視及廣播機構製作原住民族語言節目使用原住民族語言之比例,不得低50%

依據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第23條規定:「政府捐助之原住民族電視及廣播機構,應製作原住民族語言節目及語言學習課程,並出版原住民族語言出版品。」、「前項原住民族語言節目及課程使用原住民族語言之比例,不得低於該機構總時數之百分之五十。」。

詢據原文會目前作業方式略以,無論節目主持人或來賓,皆以會族語之族人優先,惟礙於節目播出之順暢度,若主持人或受訪者無法以族語對答如流,仍會視情況開放中文應答;另針對各個節目類型訂定一定規範之族語比例,並由各節目製作人監聽把關,各節目則透過主持人、受訪者、歌曲或是單元等方式達到規定之族語比例。

(二)107年度整體節目之族語比率49.7%,尚未達法定標準

原文會109年度預計電視節目及廣播節目以族語播送時數分別為837.5小時及4,830小時,族語比率分別為56%及55%,預計整體族語節目比率55.5%。

據原文會統計,107年度整體節目族語比率為49.7%,尚未達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規定之法定比率50%,高於106年度比率39%,已具績效;惟電視節目之族語比率106年度及107年度各為28%及48%,均低於整體比率。截至108年8月實際整體比率51.7%,已符合法定比率,惟尚未達原文會108年度自訂目標值56%,允宜積極培育兼具族語能力之專業人才,以利年度目標之達成。

綜上,原民會製播各項原住民族語言節目使用族語比率,應依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第23條所定,不得低於總時數之50%,惟107年度實際使用族語之整體比率達49.7%,未達法定標準;108年截至8月底使用族語比率51.7%已達法定標準,惟與原文會自訂目標值56%尚有努力空間,允宜積極培育具族語能力之專業人才,俾利製播各項節目符合法定之族語比率及節目品質之提升。

附表1:原文會106-109年度電視及廣播節目使用原住民族語言比例統計表 單位:%

年度

106年度

實際數

107年度

實際數

108年度

預計數

108年度

實際數

109年度

預計數

整體比率

39.0

49.7

56.0

51.7

55.5

電視節目

28.0

48.0

57.0

52.0

56.0

廣播節目

50.0

51.3

55.0

51.3

55.0

※註:1.資料來源,原文會提供;108年度實際數統計至8月底止。

2.廣播節目部分說明:原住民族廣播電台於106年8月9日開台,對於族語比例並無加以記錄與敘述,目前僅能找出當年8月份之節目表,算出其族語比例。

(分機:1915 楊莉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