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109年度於「行銷及業務費用-會費、捐助、補助、分攤、救助(濟)與交流活動費」編列21億元,辦理原住民保留地森林保育計畫禁伐補償費及原住民保留地造林貸款利息補貼所需經費,與108年度預算數同。經查:
(一)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及造林回饋條例於105年1月6日公布施行
我國於105年1月公布施行「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及造林回饋條例」,該條例第6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依本條例申請造林回饋金,其土地面積應為0.1公頃以上。」、「造林回饋金之額度如下:一、造林獎勵者:(一)第1年每公頃新臺幣12萬元。(二)第2年至第6年,每年每公頃新臺幣4萬元。(三)第7年至第20年,每年每公頃新臺幣2萬元。(四)第21年以後者,依禁伐補償額度。二、禁伐補償者:未申請造林獎勵之林業用地造植林木樹齡超過6年者,由造林所在地之受理機關清查並造冊通知申請人及辦理切結後,每年每公頃發給補償費:(一)民國105年起,每公頃新臺幣2萬元。(二)民國106年以後,每年每公頃新臺幣3萬元。」
原民會依據前述條例第4條第4項之授權,於105年7月1日訂定發布「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實施辦法」,規範前揭條例審查申請補償之程序、條件及應遵行事項,並開始受理民眾申請等相關作業。
(二)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計畫之預算執行率偏低,允宜依實際需求覈實編列預算
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金發放對象為土地受限制之林業用地所有人或合法使用人,每年以7萬公頃估列,106年度起按每公頃3萬元編列21億元,公務預算與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各半負擔,撥充至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執行。
原民會105年度預算數編列14億元,106年度至109年度預算數均編列21億元,惟自105年度至108年度截至8月底止,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計畫之預算執行率分別為40.82%、67.81%、70.90%及68.69% (詳附表1)。詢據該會說明原因略以,105年度係因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實施辦法於105年7月1日始發布施行,故計畫實際執行期程僅餘半年,致預算執行率顯著偏低;106年度至108年度截至8月底核定數分別為14億2,397萬7千元、15億8,197萬7千元及17億5,874萬元,實際核撥數分別為14億2,397萬7千元、14億8,891萬7千元及4億1,212萬4千元,則實際撥付數比率分別為100%、94.11%及23.43%。惟該基金各年度均編列預算數21億元,預算執行率僅達67.81%及70.90%及68.69%,預算編列未盡覈實。
原民會雖逐年研提「逐年調整預算數,始符合實際需求」、「持續督請地方執行機關辦理禁伐補償業務」等改進措施,惟109年度仍持續編列相同預算數,顯未能確實檢討是項業務相關需求。
綜上,原住民綜合發展基金於109年度編列21億元辦理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計畫,與以前年度同,惟近年來預算執行率未盡理想,允宜依實際需求,覈實編列預算,俾利政府資源有效運用。
附表1:105-109年度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計畫之預算編列及執行情形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年度
預算數
決算數
執行率
說 明
改善措施
105
1,400,000
571,473
40.82
授權子法於105年7月發布始開始執行計畫,實際執行期程僅半年。
106年度起於1月開始執行,完整執行期程將改善執行進度。
106
2,100,000
1,423,977
67.81
106年度核定金額14億2,397萬7千元,已撥付14億2,397萬7千元,撥付執行率為100%。
逐年調整預算數,始符合實際需求。
107
2,100,000
1,488,917
70.90
107年度核定金額15億8,197萬7千元,已撥付14億8,891萬7千元,撥付執行率為94.11%。
逐年調整預算數,始符合實際需求。
108
2,100,000
412,124
19.62
108年度核定金額17億5,874萬元,第1、2期款(含20%禁伐補償費)已撥付4億1,212萬4千元,撥付執行率為23.43%。
持續督請地方執行機關辦理禁伐補償業務。
109
2,1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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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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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資料來源,原民會提供,108年度決算數統計至8月底止之第1期款報結數。
2.108年度截至8月底之累積分配數6億元,實際執行進度為68.69%。
3.106年度係地方政府辦理請款並撥付補助款後,再依實際執行數報結,以後年度調整後實際撥付執行率84.5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