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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109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五、允宜於法定期限內完成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之審議,以完備決算審查制度,並督促審計機關審慎查核 日期:108年10月 報告名稱:立法院109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五、允宜於法定期限內完成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之審議,以完備決算審查制度,並督促審計機關審慎查核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曾郁棻

依決算法第21條、第26條及審計法第34條等相關規定,中央政府總決算由中央主計機關彙編,提行政院會議通過後,於會計年度結束後4個月內提出於監察院,審計長於送達後3個月內完成審核,編造最終審定數額表,並提出審核報告於立法院。據此,107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暨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審核報告,審計部業依規定於108年7月底函送本院審議。經查:

(一)決算審核報告之審議,為立法院之職權,並據以發揮監督之效

有關決算之審核,依憲法第105條、審計法第34條及決算法第27條、第28條皆明定對審計部提出之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之審議,係本院之職權。

次查89年12月13日決算法修正,原修正前決算法第28條對於中央政府總決算最終審定數額表,並未規範須經立法院審議完成始得公告,致往往未經立法院審議通過逕行公告,為確實執行立法院監督之責,故修正決算法第28條規定總決算最終審定數額表,必須由立法院審議通過後,送交監察院,再由監察院咨請總統公告,方符法制程序。參酌其修正意旨,亦冀透過立法院對審計部提出之決算審核報告依法審議,以發揮監督之責、完備決算審查制度,並督促審計機關審慎查核。

(二)90至106年度之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僅90年度及99年度於期限內完成審議

89年間修正後之決算法第28條,訂有立法院之審議期限,故立法院若未能於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送本院後1年內完成審議,則視同審議通過。揆90至106年度之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本院僅90年度及99年度於期限內完成審議,餘15個年度之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均未於期限內完成審議,致皆視同審議通過(詳附表1)。

附表1:決算法第28條修正後視同審議通過之各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彙總表

編號

案由

視同審議通過交付院會屆期會次

審計部函送本院審議日期

1

91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查報告等案

第5屆第6會期第3次會議(93年9月24日)

92年7月28日

2

92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查報告等案

第6屆第2會期第4次會議(94年9月30日)

93年7月29日

3

93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查報告等案

第6屆第4會期第5次會議(95年10月27日)

94年7月28日

4

94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等案

第7屆第1會期第6次會議(97年4月8日)

95年7月27日

5

95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等案

第7屆第2會期第4次會議(97年10月14日)

96年7月27日

6

96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查報告等案

第7屆第4會期第6次會議(98年10月23日)

97年7月28日

7

97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查報告等案

第7屆第6會期第4次會議(99年10月15日)

98年7月28日

8

98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查報告等案

第7屆第8會期第4次會議(100年9月16日)

99年7月28日

9

100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查報告等案

第8屆第4會期第4次會議(102年10月4日)

101年7月27日

10

101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查報告等案

第8屆第6會期第5次會議(103年10月14日)

102年7月29日

11

102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查報告等案

第8屆第8會期第4次會議(104年10月2日)

103年7月29日

12

103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查報告等案

第9屆第2會期第6次會議(105年10月14日)

104年7月29日

13

104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查報告等案

第9屆第4會期第4次會議(106年10月13日)

105年7月28日

14

105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查報告等案

第9屆第6會期第4次會議(107年10月12日)

106年7月27日

15

106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查報告等案

已屆1年,惟尚未提報視同審議通過案報院會

107年7月27日

※註:1.資料來源,立法院網站(查詢日期108年9月17日)。

(三)立法院未於期限內完成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案之審議,難收監督之效,恐使決算審查制度未盡完備

審計法第27條規定,審計機關對於審查完竣案件,自決定之日起2年內發現其中有錯誤、遺漏、重複等情事,得為再審查;若發現詐偽之證據,10年內仍得為再審查。若本院依法執行對決算審核報告之審議職權,透過該職權之行使,將督促審計部本於職權審慎查核,並可依審計法第27條規定再予審查,故立法院倘未完成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案之審議,恐失卻本院之監督功能。

綜上,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之審議,係本院之法定職權,惟本院對90年度至106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僅90年度及99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等案審議完竣,餘則未於1年內完成審議,致均視同審議通過,恐失卻監督審計部查核之功能,且不利於本院對政府預算執行及政策實施之監督及課責,允宜於法定期限內完成審議,另107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暨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審核報告業函送本院,亦宜注意審議時效,以完備決算審查制度,並監督審計部審慎查核。

(分機:1935 曾郁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