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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委員會及所屬109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四、海洋基本法及海域管理法尚未完成立法,且部分業務職掌劃分與經濟部及農委會仍待釐清,容待積極辦理 日期:108年10月 報告名稱:海洋委員會及所屬109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貳、海洋委員會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高振源

海委會109年度預算案數5億1,348萬1千元,較108年度預算數5億2,599萬7千元減少1,251萬6千元,減幅2.38%。經查:

(一)海洋委員會於107年4月成立

行政院為統合海洋相關政策規劃、協調及推動,並辦理海域與海岸巡防及海洋保育、研究等業務,於107年4月28日設立海洋委員會並下設海巡署、海洋保育署及國家海洋研究院等3個所屬機關,期建立我國完善海洋法規體系,整合海洋事務以利我國海洋永續發展與維護國家權益。

(二)海洋基本法及海域管理法之立法進度,允宜持續與本院溝通協調

我國對於轄管海域之利用與管理,長期分散於各相關部會,由各目的事業主管依法令或計畫逕為管理與使用。依海洋委員會組織法第2 條規定:「本會掌理下列事項:一、海洋總體政策與基本法令之統合規劃、審議、協調及推動。…三、海洋環境保護、資源管理、永續發展、生物多樣性保育與污染防治之統合規劃、審議、協調及推動。…。」有關「海洋基本法」、「海域管理法」之立法推動,係該會當前最重要施政工作之一,概述如下:

海洋基本法:確立主管機關責任與定期訂定海洋政策及方針、整合其他部會海洋事務與法規、劃分海洋資源及功能分區維護海域生態及管理海域資源、建立海洋保護區制度、整合相關單位有效防治海洋污染與建立監測機制、蒐集海域環境與使用等資料、成立海洋發展基金確保政策推動永續所需財務等。

海域管理法:鑒於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已針對我國專屬經濟海域所從事各類活動予以原則性規範,惟尚乏海洋多目標使用之內涵;另海岸管理法雖已公布實施,惟其範圍僅及水深30 公尺或離岸3 浬之近岸海域,過於狹窄,無法含括我國管轄之完整海域,且諸多海域使用(如海上風場建置)無法可管,爰亟需訂定海域管理專法,以提供我國完整之海域管理制度。

經查截至108 年8 月底止,該會對於上述2 法之推動情形,有關「海洋基本法」已於108年4月25日經行政院院會通過尚待本院審議;另「海域管理法」尚僅於委外研究階段,俟進行蒐集國外先進國家立法案例,廣泛訪談相關權責機關與學者專家之意見,並舉辦公聽會或座談會後,再研提「海域管理法」草案。是以,該會允宜加速「海洋基本法」及「海域管理法」等草案之立法進度,並與本院持續溝通協調,以利海洋政策業務之推動。

(三)部分業務範疇與經濟部及農委會仍待釐清,允宜積極辦理

本院於審議108年度海洋委員會主管預算案決議第3項(二)略以:「…海洋委員會之海洋業務,其執行計畫內容主要為推動海洋整體事務統合規劃協調,然經查發現,海洋委員會自107年4月28日成立後,與各部會相關業務區塊界定未明,且又未訂定政策綱領,欠乏海洋保育之上位政策,實不利海洋政策之制定與推動…。」又審計部於107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亦指出:「海洋委員會及所屬改制成立後,持續推動海洋政策之規劃、審議及協調,惟海洋基本法等相關法規尚未完成立法程序,海洋保護區之整合與評估、海洋保育經費及人力之籌補等,亦待持續研謀妥為因應」。是以,海洋委員會成立後,按海委會及所屬業務職掌,與相關部會之業務範疇具有高度關聯性及重疊性,海保署亦有整合規劃海洋保護區之職掌。

然由該會與各部會相關業務區塊檢討移撥結果觀之,截至108年8月底止,野生動物保育法(海洋野生動物保育與管理、海洋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及海洋野生動物保護區等)及文化資產保存法(海洋自然地景、海洋自然紀念物之中央主管事務)之業務已確定移撥,惟海洋深層水業務與經濟部尚有爭議,海洋自然地景及自然紀念物業務移撥等業務仍待與農委會釐清(詳附表1)。海委會為我國海洋保護政策制定與推動之主責機關,允宜賡續整合海洋相關政策與業務範疇並建立協調聯繫機制。

附表1:海洋生態保育及海洋資源永續管理業務檢討移撥情形一覽表

序號

內容

機關名稱

檢討結果

1

野生動物保育法(海洋野生動物保育與管理、海洋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及海洋野生動物保護區等)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確定移撥(已於108年7月16日完成檔案移交)

2

文化資產保存法(海洋自然地景、海洋自然紀念物之中央主管事務)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確定移撥(刻正辦理移交及管轄權移轉)

3

東海及南海資源開發小組

經濟部(礦務局)

經濟部礦務局為配合海委會組織法自107年4月28日施行,移交「土石採取法」所列有關濱海及海域土石及「礦業法」所列有關海洋非生物資源研究及調查探勘業務,計有檔案902件。

後經行政院於108年2月14日公告勘誤表,刪除海委會接管經濟部「礦業法」及「土石採取法」管轄事項,其相關「涉海業務均不予移撥」。

雙方就上開移交檔案,有關總統府交辦能源政策導向之「東海及南海資源開發小組」主責機關,未獲共識,海委會業於108年9月5日,函請經濟部報請總統府同意後,再由行政院邀集經濟部(含礦務局)、海委會及有關單位召開會議進行協商,並請該部受理902件檔案返還事宜。

4

海洋深層水

經濟部(工業局)

海委會甫成立,鑑於涉海業務龐雜,黃前主委於107年10月30日召開「海洋業務區塊劃分移撥」會議,決議深層海水業務仍維持經濟部處理。惟依據人事行政總處107年12月27日研商會議,決議有關深層海水開發技術及產業輔導推動相關業務,108年由經濟部賡續辦理,自109年起移由海委會辦理。另有關「深層海水取水工程計畫」,由經濟部辦理完竣後移交海委會。

海委會108年2月間業與國發會主任委員交換意見,考量海委會未參與深層海水前置作業,未來接手恐有窒礙之處,提出該業務續留經濟部執行,此節國發會再與人事行政總處溝通後移回。

鑑於海委會屬海洋政策統合協調機關,原無編制輔導及技術開發等相關單位,更非執行機關,建請仍由經濟部擔任中央主管機關。

海委會未來將密切與國家發展委員會及經濟部溝通協調分工事宜。

※註:1.資料來源,海洋委員會提供。

綜上,截至108年8月底海洋基本法及海域管理法尚未完成立法,海委會允宜加速「海洋基本法」及「海域管理法」等草案之立法進度,並與本院持續溝通協調,以利海洋政策業務之推動;另部分業務範疇與經濟部及農委會仍待釐清,該會允宜賡續整合海洋相關政策與業務範疇並建立協調聯繫機制,以利海洋政策之制定與推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