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預算案於「歲入-罰金罰鍰收入」編列5,250萬元,係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對越界大陸船舶裁處之罰鍰,同108年度預算數。經查:
(一)海巡署對於越界大陸船舶依法執行相關處分,並得裁處罰鍰
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32條第1項規定:「大陸船舶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主管機關得逕行驅離或扣留其船舶、物品,留置其人員或為必要之防衛處置。」同條例第80條之1規定:「大陸船舶違反第32條第1項規定,經扣留者,得處該船舶所有人、營運人或船長、駕駛人新臺幣3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前項所定之罰鍰,由海岸巡防機關訂定裁罰標準,並執行之。」準此,海巡署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對非法越界作業大陸船舶,執行驅離、扣留、留置、沒入漁具(獲)、沒入漁船及處以罰鍰。
(二)107年度越界非法船舶有增加情形,恐危害我國海域權益與漁民作業安全
依海巡署提供資料(詳附表1),103年度至106年度查獲越區捕魚及驅離船隻數分別為3,049艘、2,120艘、1,443艘、889艘,近9成為大陸籍船舶。該署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將罰鍰額度提高,因嚇阻力道加大,自104年度至106年度越界非法船隻數顯著減少且呈下降趨勢。惟107年度取締越界非法船隻數1,446艘(含帶案處分及驅離船隻數),較106年度增加557艘,增幅62.65%,且108年度截至8月底520艘,占106年度及107年度全年度越界非法船隻數之比率分別為58.49%及35.96%。顯示越界非法船舶於107年度有增加情形,恐危害我國海域權益與漁民作業安全,海巡署允宜持續強化查緝作為,嚇阻海上不法活動。
附表1:近年海巡署取締非法越區捕魚船隻統計表 單位:艘次
項目/年度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7年度比較(與106年度)%
帶案
處分(註1)
中國大陸籍
648
85
94
77
86
64
11.69
外國籍
-
-
1
-
-
-
-
小計
648
85
95
77
86
64
11.69
驅離
船隻
中國大陸籍
2,334
1,991
1,282
718
1,293
394
80.08
外國籍
67
44
66
94
67
62
-28.72
小計
2,401
2,035
1,348
812
1,360
456
67.49
合 計
3,049
2,120
1,443
889
1,446
520
62.65
※註:1.資料來源,海巡署提供。
2.「帶案處分」係以該署取締非法越區捕魚「扣留處分」查填,108年度統計至8月底。
(三)越界大陸船舶裁處罰鍰並採重罰政策已見嚇阻作用,宜持續強力執法
另據海巡署提供執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裁處罰鍰資料,105年度至107年度取締越界大陸船舶罰鍰收入決算數分別為6,125萬元、5,075萬6千元及6,160萬元(詳附表2),其中107年度6,160萬元裁罰總額為近3年最高,且108年度截至8月底止罰鍰收入實際數5,635萬元,達成率逾100%,該署依法執行越界大陸船舶裁處罰鍰並採重罰政策,因「加重罰鍰」對大陸漁民造成鉅額經濟損失及「沒入船舶」,已產生嚇阻作用且相對降低大陸船舶越界件數,該署允應持續強力執法,以保護我國海域資源及漁民權益。
附表2:103年度至108年度取締越界大陸船舶罰鍰收入預決算情形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年度/項目
預算數
決算數
超收數
執行率
105年
50,000
61,250
11,250
122.50%
106年
50,000
50,756
756
101.51%
107年
50,000
61,600
11,600
123.20%
108年
52,500
56,350
3,850
107.33%
109年
52,500
-
-
-※註:1.資料來源,海巡署提供;本中心整理。
2.105年度至107年度為決算數;108年度為截至8月底實際數;109年度預算案。
綜上,海巡署對越界大陸船舶裁處罰鍰並採重罰政策已見嚇阻作用,惟107年度越界非法船舶有較106年度增加情形,恐危害我國海域權益與漁民作業安全,宜持續強化查緝作為,嚇阻海上不法活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