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傳基金109年度預算案「平臺事業監理計畫」編列2,997萬2千元,係辦理通訊傳播平臺事業營運之監督管理、維護競爭秩序與處理平臺事業間重大爭議等,所辦業務包括配合消費者保護系列宣導活動分攤、通訊傳播權益保障法規研究或處理平臺客訴等之一般服務費與專業服務費等;惟近來有線廣播電視平臺存有系統經營者與頻道代理商,就頻道授權費用等爭議未達共識,影響訂戶權益之情事,說明如下:
(一)有線電視訂戶普及率漸趨下降,另對平臺事業間重大爭議之處理,允宜善盡監理之責
1.有線廣播電視法明定不得差別待遇:有線廣播電視法第37條明定系統經營者對衛星頻道節目供應等事業應訂定公平、合理及無差別待遇之上下架規章;且系統經營者或其關係企業等,不得以不正當方法,促使衛星頻道節目供應等事業對其他系統經營者或其他供公眾收視聽之播送平臺事業,給予差別待遇,如有違反,該法亦有相關罰則。
2.衛星廣播電視法授權主管機關,對損害視聽眾權益情事,應要求事業或代理商限期改正或為必要之措施:衛星廣播電視法第25條第2項明定,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或代理商無正當理由,不得對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等平臺事業給予差別待遇。另第43條規定,主管機關認為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營運有損害訂戶或視聽眾權益之情事或有損害之虞者,應命該等事業限期改正或為其他必要措施,如有違反,該法亦有相關罰則。
3.有線廣播電視訂戶數與普及率漸趨下降:有線廣播電視之訂戶數與家戶普及率,自107年第2季至108年第2季逐季下降,訂戶數由515萬戶下降至501萬戶,家戶普及率自59.37%下降至57.12%(詳附表1)。
附表1: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營運概況 單位:戶;%
年(季)別
訂戶數
家戶普及率
107年第2季
5,156,824
59.37
107年第4季
5,077,382
58.13
108年第1季
5,042,468
57.60
108年第2季
5,014,687
57.12
※註:1.資料來源,通傳會統計資料,通訊傳播事業概況總覽。
(二)主管機關調處未果,將影響有線廣播電視訂戶之收視權益
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或代理商與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就基本頻道授權費用產生爭議,倘經通傳會調處,無法達成共識者,將影響有線廣播電視訂戶之收視權益,例如該會於108年9月3日召開3家頻道代理商與2家系統經營者之頻道授權費用爭議調處會議,調處結果不成立,頻道代理商表示將不再提供頻道訊號,受影響之收視戶約13.3萬,該案仍在處理中。
綜上,通傳基金雖持續辦理消費者權益保護相關宣導與法令研析,避免平臺業者間之爭議,影響民眾視聽權益,以維護平臺競爭秩序及用戶權益。鑒於有線廣播電視之訂戶數與家戶普及率漸趨下降,為促進通訊傳播平臺事業之健全發展,主管機關允宜依衛星廣播電視法與有線廣播電視法等法令賦予之監理權責,就衛星頻道供應事業或代理商,以及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間之爭議,妥以調處,或對違反法令事項進行必要之措施,以維護產業競爭秩序,增進公共利益與視聽眾福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