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傳基金109年度施政重點之一係保障國民通訊傳播權益,通傳基金109年度預算案「通訊傳播基礎設施事務監理計畫」與「地區監理計畫」之北區監理,辦理通訊傳播基礎設施設立與網路建設之監督管理,以及電磁波宣導及溝通座談等業務,分別編列7,475萬2千元與1億3,723萬1千元。而近來行動通訊申訴案件屢以通訊連線品質為主,惟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同意開放公有建物與土地設置基地臺之比率仍低,本院並於審議104年度、105年度及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部分作成決議,要求積極推動公務機關(構)開放建置基地臺,說明如下:
(一)行動通訊之連線品質,近年度持續為民眾申訴之首要原因
近年度民眾通訊消費申訴之行動通訊部分,仍以通訊連線品質占比最高,107年度行動通訊申訴總案件數1萬669件,不僅較106年度7,748件增加37.70%,且其中107年度申訴通訊連線品質5,697件,占53.40%,較106年度之46.95%為高,而108年第2季申訴連線品質之比率則提高至59.60%(詳附表1),顯見行動通訊連線品質仍待改善。
附表1:「行動通訊」消費主要申訴項目概況表 單位:件;%
項目
104年度
105年度
106年度
107年度
108年第2季
「行動通訊」消費申訴案件總數
7,781
7,266
7,748
10,669
1,542
1.通訊連線品質
件數
3,552
3,514
3,638
5,697
919
占比
45.65
48.36
46.95
53.40
59.60
2.申裝/異動/續約
件數
985
1,061
1,339
1,879
174
占比
12.66
14.60
17.28
17.61
11.28
※註:1.資料來源,NCC通訊消費申訴監理報告。
2.NCC通訊消費申訴監理報告整理之電信民眾申訴,依電信項目分為行動通訊、固網與第二類電信,本表顯示「行動通訊」之申訴統計。
(二)地方政府同意建置基地臺比率遠低於中央部會,允宜賡續依法令協調開放設置
電法信明定電信業者使用公有建物土地建置電信基礎設施,機關(構)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並應予協助;惟地方政府同意業者申請設置基地臺之件數與比率仍低。據通傳會統計各中央部會及地方政府推動公有建物及土地設置基地臺辦理情形,107年度各地方政府之業者申請總件數193件,同意建置總件數5件,建置率2.59%,不僅低於106年度地方政府建置率3.42%,更低於中央部會107年度之建置率33.97%(詳附表2)。且103年度至106年度,每年業者向地方政府申請建置件數均高於中央部會,惟獲同意建置之比率均低於中央部會甚多;而22個地方政府中,107年度僅臺中市與嘉義縣政府分別同意建置2件與3件,顯見公有建物及土地開放設置基地臺之業務,尚待積極推動。
附表2:公有建物及土地設置基地臺概況表 單位:件;%
103年度
104年度
105年度
106年度
107年度
地方政府
業者申請件數(A)
1,198
1,115.5
1,078
1,081
193
同意建置件數(B)
19
47
21
37
5
建置率(B/A)
1.59
4.21
1.95
3.42
2.59
中央部會
業者申請件數
640
591.5
464
373
156
同意建置件數
92
186
96
56
53
建置率
14.38
31.45
20.69
15.01
33.97
※註:1.資料來源,通傳會提供。
2.地方政府係直轄市、縣(市)政府。
綜上,鑒於通訊連線品質申訴占比偏高,而地方政府公有建物及土地設置基地臺之件數與同意比率仍未盡理想,為加速推動行動寬頻基礎建設,允宜參據本院決議與電信法等相關規定,對覆蓋率不足或訊號較差,且私有建物土地不易取得同意架設基地臺之地區,建立完善之跨機關協調機制,籲請各公有建物土地管理機關(構)適度開放設置基地臺,並將推動績效納入無線寬頻相關資通訊經費補助或分配之審核事項,以有效提升建置率與改善連線品質,並建構完整行動寬頻網絡,俾利後續應用服務之推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