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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109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一一、部分市縣之有線電視家戶普及率較低,允宜確實查核撥付地方政府辦理有線電視普及經費之執行情形,俾增資源運用效益 日期:108年10月 報告名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109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參、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林佑樺

有線廣電基金109年度預算案「撥付地方政府及捐贈公視計畫」項下編列撥付地方政府1億4,316萬4千元,較108年度預算1億4,469萬8千元減少153萬4千元(減幅1.06%),該計畫主要係依有線廣播電視法第45條第2項,將業者提繳金額之40%撥付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從事有線廣播電視相關管道之鋪設與維護、偏鄉地區之普及服務等。惟部分市縣之有線電視系統家戶普及率相對偏低,且與地方政府所獲撥付數未成比例,說明如下:

(一)撥付地方政府款項與有線電視家戶普及情形

1.107年度家戶普及率:107年度有線電視系統平均家戶普及率58.13%,22個地方政府中,新北市等4市之家戶普及率高於60%,雲林縣等8縣之家戶普及率未達45%,其中嘉義縣等4縣之家戶普及率低於40%(詳附表1)。

2.部分地方政府撥付金額較大,惟家戶普及率未達60%:該基金107年度撥付地方政府1億4,316萬4千元,撥付金額1千萬元以上者均為直轄市,依序為新北市、高雄市、臺中市、臺北市、桃園市與臺南市(詳附表1),惟其中家戶普及率未達60%者為臺北市54.93%、臺中市59.02%與高雄市59.10%,相較於新竹市較少之補助款卻達到較高之家戶普及率63.32%,部分地方政府經費運用之效率容予改善。

(二)撥付地方政府之款項,基金管理會負有考核之責,允宜儘速研議措施以落實款項運用效益

有線廣電基金管理會對地方政府受該基金撥付款項之運用執行情形負考核之責,而地方政府獲撥款項,依法應用於從事有線廣播電視相關管道之鋪設與維護、偏鄉地區之普及服務、弱勢族群收視費用之補助及與有線廣播電視有關之地方文化及公共建設。而所稱地方文化與公共建設之範圍,於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4條亦有明定。另雖有線廣播電視法明定,系統經營者所提繳金額40%係地方政府可獲撥付款項總額,惟對個別地方政府可獲撥之數額,則未明定分配原則。詢洽該基金表示為利撥付款項分配能與考核相互連結,刻正研議未來引入事前競爭分配機制,以改善目前事後考核所面臨之困難,以提升撥付款項之運用效益。

綜上,系統經營者每年按當年營業額1%之金額,提繳主管機關成立有線廣電基金,其中40%撥付地方政府從事有線電視普及等法定用途,鑒於部分市縣有線電視系統家戶普及率較低,或撥付金額較大之直轄市,其普及率未相對提高,故該基金管理會於考核地方政府獲撥款項執行運用情形時,宜督促地方政府落實法定運用範疇,並儘速研議將考核結果與分配數額相連結,以增進撥付款項之運用效益,具體提升家戶普及率。

附表1:家戶普及率與撥付地方政府補助數-依107年家戶普及率排序

單位:%;新臺幣千元

市縣別

107年第4季家戶普及率

107年度撥付數

總計

58.13

143,164

新北市

69.04

27,086

新竹市

63.32

3,274

桃園市

60.65

14,350

臺南市

60.39

12,503

新竹縣

59.71

3,798

基隆市

59.39

2,732

高雄市

59.10

17,850

臺中市

59.02

17,307

臺北市

54.93

15,891

屏東縣

54.65

4,806

苗栗縣

53.50

3,278

宜蘭縣

53.36

2,652

彰化縣

52.91

5,158

嘉義市

52.83

1,515

雲林縣

44.40

2,869

花蓮縣

43.18

1,831

南投縣

42.99

2,379

澎湖縣

40.82

525

嘉義縣

39.64

2,137

臺東縣

38.78

953

連江縣

29.61

14

金門縣

18.43

256

※註:1.資料來源,通傳會提供、業務統計「有線電視系統107年第4季全國總訂戶數統計表」,本中心整理。

(分機:1921 林佑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