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局(以下簡稱國安局)係單獨立法之機關,惟109年度預算仍循往例寄列於國防部主管預算內,其機密預算部分係以「定遠專案」代號寄列於國防部機密預算,公開預算部分則以「情報行政」業務計畫寄列於國防部所屬單位預算。經查:
(一)國安局隸屬於國家安全會議(以下簡稱國安會),並非國防部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4項規定:「總統為決定國家安全有關大政方針,得設國家安全會議及所屬國家安全局,其組織以法律定之。」另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第8條規定:「國家安全會議及其所屬國家安全局應受立法院之監督,國家安全局組織另以法律定之。」復依國家安全局組織法第2條規定:「國家安全局隸屬於國家安全會議,…。」可悉,國安局係直接隸屬於國安會,國安會為其上級機關,並非國防部,其年度預算寄列於國防部,實有未妥。
(二)國安局機密預算之編列、執行及決算審查,得由有關機關以機密方式處理之,但公開部分仍應依照預算法之規定辦理
預算法第1條第1項規定:「中華民國中央政府預算之籌劃、編造、審議、成立及執行,依本法之規定。」又國家安全局組織法第9條第1項規定:「本局之部分預算得列為機密,應受立法院秘密審查;其預算編列、執行及決算審查,由有關機關以機密方式處理之。」100年12月30日修訂之國家安全局組織法,僅規範該局之機密預算得由有關機關處理之(目前為國防部),其公開預算部分,仍應依預算法之規定辦理,不應再循往例,繼續寄列於國防部所屬單位預算內,允應儘速依規定檢討改正其預算編製方式。
(三)國安局係單獨立法之機關,宜獨立編製單位預算
依預算法第18條規定:「左列預算為單位預算:一、在公務機關,有法定預算之機關單位之預算。…。」另依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第3條第2項規定:「中央政府總預算機關單位之分級,區分為主管機關、單位預算及單位預算之分預算三級。」而「中央政府各級機關單位分級表」中規定單位預算具備之要件為:「單位預算之編列,…,應以編列機關之組織係單獨立法(僅指組織法、組織條例及組織通則)設置者為限…。」國安局之組織係以法律定之,並制定「國家安全局組織法」,當應依預算法之規定編列單位預算。
(四)國安會為國安局上級機關,宜善盡督導之責,督促國安局依規定編製單位預算
政府機關組織在設計上具有上下隸屬、層層節制之機制,以通力配合完成任務,達成國家整體利益為目標。在運作上,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有指揮監督之權責,下級機關則有服從上級機關指揮之義務。國安會為國安局之上級機關,允應行使其指揮監督之權,督促該局儘速依規定編製單位預算。
綜上,本院於103年度、104年度及105年度審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時均曾作成決議,要求國安局針對預算編製方式檢討改進,惟109年度國安局仍循往例將全部預算續寄列於國防部主管預算內,除未依法行政外,亦未依本院決議辦理。國安會為其上級機關,宜督促該局儘速依規定編製單位預算,以符體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