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會議109年度單位預算案所附「現有辦公房舍明細表」(預算書第36頁至37頁)列有「其他」4棟(10戶),面積為420.51平方公尺,自有之取得成本為31萬3千元。依該表說明2所述,係該會經管之國軍老舊眷村,已函請國防部納列國軍老舊眷村改建中。經查:
(一)「群治新村」係國家安全會議前身國防會議,運用其撙節之辦公經費興建之眷舍
國家安全會議之前身為國防會議,成立於民國(以下同)41年,其任務為審議國防政策等事宜。依前國防會議組織章程,國防會議設秘書長一人,由國防部長兼任, 44年國家安全局成立,並隸屬國防會議, 56年國防會議撤銷,同時成立國家安全會議,國家安全局亦隨之改隸。前揭該會議「現有辦公房舍明細表」所列「其他」4棟(10戶) ,即位於臺北市文山區之「群治新村」,係民國40年間國防會議秘書長辦公室,為解決自國防部調派至該辦公室任職之軍士官居住問題,於44年至48年間以該辦公室撙節之辦公經費,分4批完成眷舍之興建。
(二)國家安全會議認定「群治新村」屬老舊眷村,申請改建,惟國防部認為其係屬職務宿舍而未予納入
國防部前為「群治新村」等6處老舊眷村補納眷改總冊案,於95年11月30日曾函請國安會提供「群治新村」眷舍配住資料,其後國安會亦持續向國防部爭取納入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惟嗣因國防部認定「群治新村」住戶與「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所定之老舊眷村不同,爰無法納入改建。謹將國防部103年10月3日國政眷服字第1030012551號函文之說明,擇要敘述如下:
案內「群治新村」住戶均為當年依「國防會議秘書長辦公室眷舍管理及居住規則」核配借住職務官舍,與「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明定之老舊眷村實屬不同,自無法適用辦理改建。
依前揭眷舍管理及居住規則第11條規定: 「本室職員所住眷舍,調免職後,應自命令生效之日起於兩個月內遷出,否則強迫遷出」,復依「國有財產法」第4條第2項規定,各機關、部隊、學校、辦公、作業及宿舍使用之國有財產均屬公用財產及同法第11條規定,公用財產以各直接使用機關為管理機關,直接管理之;爰此,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與受配住人就該配住房舍已成立使用借貸契約,且配住房舍實為宿舍使用之公務用財產,僅貴處為合法之管理機關,負有房舍管理運用及配住人安置之責。
本案業經國防部政治作戰局多次函復說明,「群治新村」納入「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辦理改建實與法規不符,基於依法行政原則,避免公文往返及消耗行政人力資源,仍請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依管理權責尋求適法性方式辦理為宜。
國安會秘書處嗣於107年10月11日以處三字第1072003471號函復國防部政治作戰局略以:「…『群治新村』於民國50年即經貴部聯勤留守業務署核准成立國軍眷村,並且因其政府興建,明顯符合上述『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有關國軍老舊眷村之規定,仍請貴部基於行政一致性與公平性之原則予以納入眷改。…」爰「群治新村」究係屬國軍老舊眷村抑或職務宿舍迄今仍未釐清其屬性。
綜上,「群治新村」係民國40年間國防會議秘書長辦公室,為解決自國防部調派至該辦公室任職之軍士官居住問題,於44年至48年間以該辦公室撙節之辦公經費,分4批完成興建之眷舍,有其歷史背景,目前國安會認定其為國軍老舊眷村,惟國防部將其屬性列為職務宿舍,經洽詢國有財產署迄未將其列入職務宿舍清冊內。爰為使公產之管理有所遵循,及避免未來遭占用收回處理困難,國安會宜再洽國防部儘速釐清其屬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