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財政部賦稅署及5區國稅局109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一、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迄今雖有助行政救濟案件之減少,惟納保官協助處理案件數仍偏低,允宜賡續加強宣導 日期:108年10月 報告名稱:財政部賦稅署及5區國稅局109年度單位預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壹、綜合部分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黃朝琴

查攸關納稅人權益之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以下簡稱納保法),於105年12月28日制定公布,並自106年12月28日施行。其立法意旨主要為落實憲法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及其他相關基本權利之保障,確保納稅者權利,實現課稅公平及貫徹正當法律程序。

按納保法第20條規定,稅捐稽徵機關應主動提供納稅者妥適、必要之協助,並以任務編組方式指定專人擔任納保官,辦理下列事項:一、協助納稅者進行稅捐爭議之溝通與協調。二、受理納稅者之申訴或陳情,並提出改善建議。三、於納稅者依法尋求救濟時,提供必要之諮詢與協助。四、每年提出納稅者權利保護之工作成果報告。

依賦稅署提供資料顯示,目前各區國稅局納保官共計99人,107年度受理納稅者權利保護案件220件,其中稅捐爭議溝通協調157件、申訴與陳情22件、行政救濟諮詢與協助41件;108年1至6月受理納稅者權利保護案件214件,其中稅捐爭議溝通協調169件、申訴與陳情23件、行政救濟諮詢與協助22件(詳附表1)。另依據「107年度各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納稅者權利保護業務績效及考核結果報告」查悉,已辦結稅捐爭議溝通協調案件未提起行政救濟比率達97%,顯示已發揮協助納稅者處理稅捐爭議之功能,惟相對於每年仍高達數千件之稅務復查案件,案件數尚屬偏低。

據前揭考核結果報告分析受理案件較少之原因,係現行稽徵機關對於納稅者之協助,已提供多元服務管道(例如免付費電話、多功能服務櫃檯、與會計師、記帳士等公會合作提供民眾諮詢、首長信箱等),顯示現行社會大眾對於納保官之角色似仍偏重在諮詢服務層次,以中立第三方保障納稅者權益之功能及代表納稅人利益之獨立性,容有強化空間。

綜上,納保法攸關納稅人權益,尤其納稅人在稅捐課徵或調查過程中,其權益遭受侵害或有侵害之虞,得向納保官尋求申訴或協助,納保官亦須獨立、公正行使職權。納保法施行迄今,雖有助行政救濟案件之減少,惟納保官協助處理案件數仍偏低,且其功能似仍偏重在諮詢服務,財政部允宜賡續加強推動納稅者權利保護之相關宣導,並主動出擊提供納稅者之妥適協助。

附表1:納稅者權利保護案件受理情形統計表 單位:件

機關名稱

納保官人數

107年度

108年1-6月

稅捐爭議溝通協調件數

申訴與陳情件數

行政救濟諮詢與協助件數

稅捐爭議溝通協調件數

申訴與陳情件數

行政救濟諮詢與協助件數

臺北國稅局

18

37

6

13

48

9

13

北區國稅局

27

40

3

15

41

4

4

中區國稅局

22

23

9

5

36

2

2

南區國稅局

17

17

3

1

8

2

0

高雄國稅局

15

40

1

7

36

6

3

合計

99

157

22

41

169

23

22

※註:1.資料來源,賦稅署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