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土地銀行109年度預算案用人費用項下,以1.2個月薪給標準編列績效獎金5億7,677萬6千元。為激勵公營事業員工工作績效,政府爰建立包含考核獎金及績效獎金之經營績效獎金制度,惟該行近年度績效獎金均以超支併決算方式辦理。謹說明如下:
(一)績效獎金核發最高限為2.4個月
依公營事業機構員工待遇授權訂定基本原則第6點第2項規定,公營事業機構之經營績效獎金內涵包括「考核獎金」及「績效獎金」;「考核獎金」依每年工作考成(核)結果發給,「績效獎金」則須有盈餘,始得發給。次據財政部所屬事業機構經營績效獎金實施要點第4點規定,績效獎金之計算以1.2個月薪給為基準,依盈餘達成程度核發:(1)總盈餘達法定盈餘者為1.2個月;(2)未達法定盈餘者,以1.2個月按達成比率核發;(3)超過法定盈餘者,以1.2個月加計每級0.4個月(依超逾法定盈餘標準程度而定,共3級,最高至1.2個月);故最高限為2.4個月。
(二)近年度績效獎金發放月數均高於預算,並以超支併決算方式辦理
據臺灣土地銀行表示,配合102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通案決議(十二):「…。2.自101年度起,國營事業有盈餘者,始得發放績效獎金,但不得超過1.2個月。」故自103年度起,均以1.2個月編列績效獎金預算,惟實際卻以2.4個月發放(詳附表1),發放月數均高於預算,屢以超支併決算方式辦理,預算編列偏離實際狀況。
附表1:臺灣土地銀行近年度績效獎金發放情形
單位:新臺幣千元;月
年度
績效獎金
月數
金額
預算
決算
預算
決算
103
1.2
2.4
508,344
955,950
104
1.2
2.4
513,377
988,038
105
1.2
2.4
522,907
937,052
106
1.2
2.4
530,583
929,644
107
1.2
2.4
535,862
958,731
108
1.2
567,059
109
1.2
576,776
※註:1.資料來源,臺灣土地銀行。
綜上,臺灣土地銀行近年度績效獎金發放月數均高於預算,並以超支併決算方式辦理,預算編列已偏離實際狀況,故該行允宜依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共同項目編列作業規範,衡酌實際情形編列,俾利本院審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