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土地銀行109年度預算案編列「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已實現利益」3億2,388萬4千元,較108年度預算數3億1,594萬3千元減少794萬1千元(減幅2.51%),其中包括預估轉投資事業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預算數1億9,883萬4千元。經查:
(一)國營事業應綜合考量投資目的及效益以為決策並妥予管理
依國營事業管理法第4條:「國營事業應依照企業方式經營,以事業養事業,以事業發展事業,並力求有盈無虧,增加國庫收入。但專供示範或經政府特別指定之事業,不在此限。」另依「中央政府特種基金參加民營事業投資管理要點」第4點規定:「各基金參加民營事業投資前,應擬具投資計畫,就下列各項加以評估。(一)投資目的。(二)所營事業。(三)資本組成、投資總額及資金來源。(四)投資效益 (含技術、財務及市場可行性)分析。(五)風險分析。(六)分年進度。(七)經營管理分析。」綜此,國營事業或因政策及財務等考量轉投資事業,宜衡平考量投資目的及嗣後各年度投資效益等事項,以為決策並妥予管理,以期增裕獲利。
(二)公司股東得議決盈餘分派、查核表冊及表達意見以參與經營
依公司法第184條第1項、第228條第1項及第230條第1項規定:「股東會得查核董事會造具之表冊、監察人之報告,並決議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每會計年度終了,董事會應編造左列表冊,於股東常會開會30日前交監察人查核:一、營業報告書。二、財務報表。三、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董事會應將其所造具之各項表冊,提出於股東常會請求承認,經股東常會承認後,董事會應將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決議,分發各股東。」基此,縱該行非轉投資事業之母公司,或派任董事、監察人任職於該等事業,亦得依法議決盈餘分派議案、查核表冊,並得以書面或代表人列席股東會時發言等方式表達意見,參與事業經營。
(三)部分轉投資事業連續三年度股利投資報酬率為零
據該行資料,109年度預算書所列轉投資事業中,計有5家事業106年度至108年度投資報酬率([現金股利+股票股利]/平均投資額)為零,其原因皆為虧損所致(詳附表1);詢據該行表示,業函請虧損之轉投資事業積極檢討並改善經營績效,允宜持續關注經營狀況,以為後續增加或出售股份之決策參考。
附表1:連續三年度股利投資報酬率為零之轉投資事業情形
單位:%
名稱
平均持股比
投資報酬率
原因
106年度
107年度
108預算
109預算
106年度
107年度
108實際
109預算
台灣電力
0.16
0.16
0.16
0.16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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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有累計虧損。
中華貿易開發
1.91
1.91
1.91
1.9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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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有累計虧損。
臺灣中華日報社
0.07
0.07
0.07
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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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運虧損。
臺灣行動支付
2.00
2.00
2.00
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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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運虧損。
臺灣金融聯合都市更新
-
2.50
5.00
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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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營運虧損。
※註:1.資料來源,臺灣土地銀行。
2.平均持股比=(期初持股比+期末持股比)/2。
3.108年度實際數為截至9月問卷回復日止。
綜上,按國營事業或為引進新技術、或為分散經營風險、或為進行投資理財規劃、或為配合政府政策等原因轉投資事業,允宜於投資前妥為評估目的及投資效益等事項,並於嗣後參與經營管理,以維權益。然該行部分轉投資事業連續三年度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等投資報酬率為零,其原因為(累計)虧損,允宜持續關注經營狀況並精進投資決策,俾增裕整體獲益。
(分機:1933 張峻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