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務發展及造林基金109年度編列基金來源14億8,124萬2千元、基金用途15億6,145萬2千元,基金來源及用途相抵後,預計短絀8,021萬元,且該基金未來可能尚有10億元之或有負債及21億9,241萬元之造林獎勵金給付義務,允宜預為規劃財務。茲說明如下:
(一)辦理「民間參與投資經營阿里山森林鐵路及阿里山森林遊樂區案」與經營機構訴訟案尚未定讞,林務局如敗訴可能須支付北門車站移轉費用10億元
按該基金109年度預算書所揭,林務局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辦理「民間參與投資經營阿里山森林鐵路及阿里山森林遊樂區案」,並於97年6月間將阿里山森林鐵路本線、祝山線及神木線委由民間機構宏都阿里山公司經營,嗣因該公司違約情節重大,林務局於99年3月間終止契約。宏都阿里山公司不服契約終止,拒移轉北門車站,經臺北地方法院調解不成即尋求訴訟解決,一審經嘉義地方法院判決宏都阿里山公司應無償返還相關資產,該公司不服上訴二審並主張北門車站價值約10億元,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於105年5月間判決雙方終止契約無效,而無北門車站移轉情事,就此雙方皆上訴三審,最高法院於106年6月判決廢棄二審判決,本案移回高等法院更審,更一審於107年12月20日宣判,惟雙方均不服判決,皆提起上訴,目前本案尚未定讞,北門車站之資產權屬未定,未來判決如對政府不利,則有可能需支應本案有償移轉費用約10億元。
(二)未來年度需支付造林計畫獎勵金及行政費用等經費估計高達21億 9,241萬元
林務局辦理之全民造林計畫及獎勵輔導造林計畫案件為授益之行政處分,獎勵造林期限為20年,一經作成核准處分,政府即負有長期之公法上給付義務務,核發造林獎勵金及造林義務期限為自核准造林起算20年。爰此,全民造林計畫自110年起至獎勵期限屆滿(112年),可能需支付造林獎勵金及行政費用約3億1,203萬元;獎勵輔導造林計畫自110年起至獎勵期限屆滿(128年),可能需支付造林獎勵金及行政費用約18億8,038萬元,二者共計約21億9,241萬元。
(三)林務發展及造林基金預估109年度收支短絀將擴增至8,021萬元
依林務發展及造林基金103至109年度之收支餘絀以觀(詳附表1),該基金收支餘絀自104年度賸餘6億2,365萬9千元之高點後即呈下降現象,108年度因預估依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徵收收入較107年度決算減少1.82億元,加以森林遊樂及森林鐵路經營管理計畫、獎勵輔導造林計畫支用數較107年度決算高0.75億元,致預期收支將短絀0.66億元,109年度雖預估基金收入數較108年度增加0. 3億元,惟仍持續入不敷出,短絀數為8,021萬元,爰期末基金餘額70億8,699萬元將較107年度決算減少1億4,595萬1千元。
附表1:林務發展及造林基金103至109年度收支餘絀概況表
單位:新台幣千元
項 目
103年度
104年度
105年度
106年度
107年度
108年度
109年度
基金來源
1,772,799
2,098,720
1,835,186
1,745,934
1,684,250
1,451,227
1,481,242
基金用途
1,454,264
1,475,061
1,380,072
1,548,070
1,475,513
1,516,968
1,561,452
本期賸餘
318,535
623,659
455,114
197,864
208,737
-65,741
-80,210
期初基金餘額
5,429,032
5,747,567
6,371,226
6,826,340
7,024,205
6,797,011
7,167,200
期末基金餘額
5,747,567
6,371,226
6,826,340
7,024,205
7,232,941
6,731,270
7,086,990
※註:1.資料來源,林務發展及造林基金各年度預算書。
2.表列103至107年度為決算數,108及109年度為預算案數。
綜上,林務發展及造林基金雖107年底尚有基金餘額72億3,294萬1千元,惟或有負債及造林計畫未來年度所需支付之獎勵金等經費合計高達31億餘元,金額龐鉅,且該基金108及109年度預計收支相抵後均為短絀,農委會允宜預為妥作財務規劃,以確保基金永續營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