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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特別收入基金109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八、補貼農漁會及行庫辦理低利貸款之利率差額,允宜衡酌市場行情適時檢討其合理性及公平性,俾降低國庫負擔 日期:108年11月 報告名稱:農業特別收入基金109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肆、農業天然災害救助基金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石桂鳳

天災救助基金109年度於「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計畫」編列17億7,127萬8千元,其中「補貼、獎勵、慰問、照護與救濟」科目編列17億5,413萬7千元,係包含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費用15億1,537萬7千元及補貼低利貸款經辦機構利息差額2億3,876萬元,惟補貼農漁會及行庫之利率差額分別為3.335%、2.43%,允宜檢討其合理性及公平性。茲說明如下:

(一)現行農漁民申請天然災害貸款利率係按中華郵政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減0.055%計算

為協助受天然災害影響之農(漁)民辦理災後復建及復耕,農委會除辦理現金救助外,亦依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18條規定由農漁會信用部、依法承受農會、漁會信用部之銀行當地分行及全國農業金庫辦理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並由天災救助基金給予承貸機構利息差額補貼。現行本低利貸款之利率係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中華郵政公司) 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減0.055%計算,108年9月底貸款利率為1.04%。

(二)農委會分別補貼行庫及農漁會貸款利息至年利率3.47%、4.375%,宜斟酌其公允性

依109年度天災救助基金之「基金用途明細表說明」所載,該年度將推動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29.4億元,由貸款經辦機構出資辦理,如以本低利貸款平均餘額71億9,830萬7千元估算,本基金將給予利息差額補貼計2億3,876萬元,其補貼承貸行庫及農漁會信用部之利息差額計算如下:

1.補貼承貸行庫部分:以109年度本低利貸款平均餘額71億9,830萬7千元中約2%係由行庫承貸,並補貼行庫貸款利率2.43個百分點計算(補貼後行庫實際貸放利率為3.47%),編列補貼預算349萬8千元。

2.補貼承貸農漁會信用部部分:以109年度本低利貸款平均餘額71億9,830萬7千元中約98%係由農漁會信用部承貸,並補貼農漁會貸款利率3.335個百分點計算(補貼後農漁會實際貸放利率為4.375%),編列補貼預算2億3,526萬2千元。

準此,該基金對同為承辦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業務之農漁會信用部及行庫給予不同利率差額補貼,與行政程序法第6條所定行政行為應秉持平等原則之規定未合,農委會允宜審酌其公允性。

(三)108年度第2季本國行庫及農漁會信用部之存放款利差僅分別為1.32個百分點、1.55個百分點,然本補貼利率高逾2.43個百分點,允宜衡酌其合理性

依中央銀行所公布108年第2季之存放款加權平均利率統計資料顯示,本國銀行平均存款利率與放款利率各為0.56%、1.88%,存放款利差為1.32個百分點;農漁會信用部平均存款利率與放款利率各為0.51%、2.06%,存放款利差為1.55個百分點,然反觀本基金補貼行庫及農漁會信用部貸款利率差額分別為2.43個百分點、3.335個百分點,已遠高於該等承貸機構自身之存放利差,等同國庫補貼放款機構獲取超額利潤,其合理性有待檢討。

綜上,天災救助基金對同為承辦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之農漁會信用部及行庫給予不同利率差額補貼,除未盡公允外,對補貼之利率水準已遠高於該等承貸機構自身之存放利差,恐徒增國庫負擔,允宜衡酌其合理性及公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