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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特別收入基金109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九、基金來源僅利息收入,且基金用途約8成係獎勵水產院校畢業學生上漁船服務,業務單純且規模小,允宜檢討修法裁撤之可能性 日期:108年11月 報告名稱:農業特別收入基金109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伍、漁業發展基金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石桂鳳

漁業發展基金109年度編列基金來源77萬元9千元(均為銀行存款利息收入)、基金用途2,361萬4千元(含獎勵水產院校畢業學生上漁船服務經費2,000萬元),收支相抵後,預計短絀2,283萬5千元,符合業務單純且規模小應檢討裁撤之原則。說明如下:

(一)漁業發展基金自漁業用油補貼計畫於100年度回歸漁業署辦理後,該基金之收入來源僅利息收入

經濟部自79年10月8日調整油價並取消漁業用油折扣優惠價格後,為照顧漁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以下簡稱漁業署)依據漁民所購買之漁船用油油量補貼其價格差價,用以歸墊台灣中油公司等油品公司補貼款,該補貼款原係編列於漁業署公務預算,然自94年度起該署逕由公務預算撥充漁業發展基金,再由該基金執行是項計畫,嗣經本院審查農業特別收入基金99年度預算案決議應回歸公務機關辦理後,自100年度起國庫撥充漁業發展基金之金額即大幅下降,近8年度(102至109年度)該基金之來源僅剩銀行存款利息收入(詳附表1)。

附表1:漁業發展基金99至109年度收支及餘絀概況表

單位:新台幣千元

年度

基金來源

基金用途

本期餘絀

勞務收入

農政收入

財產收入

政府撥入

收入

其他收入

合 計

99

1,286

11,411

1,186

1,346,945

25,864

1,386,692

1,373,561

13,131

100

0

0

1,214

4,601

50,938

56,753

7,940

48,813

101

0

0

1,779

8,952

30,247

40,978

10,095

30,883

102

0

0

1,647

0

13,579

15,226

10,817

4,409

103

0

0

1,643

0

24,786

26,429

14,278

12,151

104

0

0

1,577

0

46

1,623

10,648

-9,025

105

0

0

1,118

0

0

1,118

15,282

-14,164

106

0

0

967

0

9

976

20,617

-19,641

107

0

0

947

0

24

971

16,130

-15,159

108

0

0

935

0

0

935

22,614

-21,679

109

0

0

779

0

0

779

23,614

-22,835

※註:1.資料來源,漁業發展基金各年度預、決算書。

2.表列99至107年度為決算審定數、108及109年度為預算案數。

3.表列財產收入係為利息收入、其他收入係收回以前年度計畫賸餘款。

(二)該基金自102年度起年編基金用途約1,000萬元至2,400萬元,其中獎勵水產院校畢業學生上漁船服務經費即高約8成

漁業發展基金102至109年度基金用途介於1,081萬7千元至2,361萬4千元間(詳附表2),主要係辦理漁業發展補助計畫(包含獎勵上漁船服務、推廣漁業文化及保育觀念、補助學者專家出席國際會議,及補助漁業通訊設備),其中獎勵水產院校畢業學生上漁船服務經費介於900萬元至2,000萬元間,約占該基金用途65.44%至84.70%,顯見該基金業務頗為單純。

附表2:漁業發展基金102至109年度基金用途中用予獎勵水產院校畢業生上漁船服務計畫占比概況表

單位:新台幣千元;%

年度

基金用途預(決)算數(A)

獎勵水產院校畢業生上漁船服務計畫預(決)算數(B)

獎勵水產院校畢業生上漁船服務計畫占比(C=B/A*100%)

102

10,817

9,000

83.20

103

14,278

12,000

84.05

104

10,648

9,000

84.52105

15,282

10,000

65.44

106

20,617

17,000

82.46

107

16,130

12,500

77.50

108

22,614

19,000

84.02

109

23,614

20,000

84.70

※註:1.資料來源,漁業發展基金各年度預、決算書及漁業署提供。

2.表列102至107年度為決算審定數、108及109年度為預算案數。

(三)依預算法及中央政府非營業特種基金設立及存續原則等規定,基金無特定收入來源且業務單純、規模小者應檢討裁撤

漁業發展基金係依59年4月30日修正公布之漁業法第53條第1項規定設置,惟隨時空環境演進現行漁業發展基金之收入來源僅利息收入,且業務單純、規模小,依預算法第4條第1項第2款第5目及中央政府非營業特種基金設立及存續原則第5點之規定,業符合應檢討裁撤之原則,漁業署允宜檢討將相關業務回歸公務預算辦理並修法裁撤該基金之可能性。

綜上,漁業發展基金原辦理之漁業用油補貼計畫於100年度回歸漁業署後,近年來該基金來源僅剩下百萬元左右利息收入,且基金用途約8成為辦理獎勵水產院校畢業學生上漁船服務經費,鑒於該基金無特定收入來源且規模小、業務單純,允宜依相關規定檢討修法裁撤並將相關業務回歸公務預算辦理之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