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保公司109年度預算案編列營業收入105億7,085萬1千元,較108年度之101億4,103萬7千元增加4億2,981萬4千元(增幅4.24%);惟截至108年6月底,存保準備金占保額內存款之比率僅0.43%,與目標比率2%相較,仍屬偏低,說明如下:
(一)自103年7月1日起,原銀行業之2%營業稅稅款不再撥供存款保險賠款特別準備金,改撥入金融業特別準備金並由金管會統籌管理運用
按94年6月22日修正公布,並自94年8月1日施行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於第11條增訂第7項規定:「自中華民國100年1月起,第1項銀行業營業稅稅款專款撥供存款保險賠款特別準備金,…。」爰此,自100年1月起,銀行業之2%營業稅稅款係專款撥供存款保險賠款特別準備金(以下簡稱存保準備金),存保公司並依前開規定,自100年度起編列撥入徵收款項之收入,100年度至103年6月底累計「撥入徵收收入」共計609億餘元。
惟依103年6月4日修正公布之營業稅法第11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主要修正內容係恢復銀行業及保險業經營銀行、保險專屬本業銷售額之適用稅率為5%(其中保險業之本業銷售額應扣除財產保險自留賠款);且該次調增稅率部分所增加之稅款,由國庫統收統支,至於銀行業、保險業經營銀行、保險本業銷售額稅率2%以內之稅款及金融業其他營業稅稅款部分,仍維持專款專用,惟修正為撥入金融業特別準備金,並由金管會統籌管理運用。是以,自103年7月1日起,原銀行業之2%營業稅稅款不再撥供存保準備金,改為全數撥入金融業特別準備金,由金管會統籌管理運用。
(二)存保準備金提存比率法定目標值為2%
依存款保險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存保公司辦理銀行、信用合作社、郵政儲金匯兌機構之存款保險事宜,應設置一般金融保險賠款特別準備金處理。」第16條第1項規定:「存保公司之各保險賠款特別準備金餘額占保額內存款之目標比率為2%。」鑑於存保準備金適足性除攸關存款保險制度運作,亦影響存款人信賴度,存保公司允宜持續厚植存款保險賠款特別準備金,並定期檢視籌資相關機制,以提高存保公司風險承擔能力及強化存款保險功能,俾利保障金融機構存款人權益。
(三)存保準備金累積緩慢,亟待妥謀善策因應,俾儘速達成法定政策目標
經查存保準備金資金來源為銀行業營業稅稅款及存保公司年度收支結餘等2項,惟銀行業之2%營業稅稅款自103年7月起已非專款撥供存保準備金之用,而改由金管會統籌管理運用,以支應或供未來處理金融機構退場之用;由附表1資料所示,102年度、103年度存保準備金分別為271.33億元、473.43億元,占各該年度要保機構保額內存款之0.15%、0.25%,換算年增0.15個百分點(=本年度存保準備金占比0.15%-上年度存保準備金占比0%,以下同)、0.10個百分點,但自104年度以後存保準備金增加率呈趨緩現象,104年度至107年度平均年增僅約0.04個百分點,顯示自103年7月起銀行業營業稅停止挹注後,存保準備金累積速度將更為緩慢,不利達成2%之法定政策目標。
(四)存保公司估計未來均無理賠案件情況下,存保準備金提存比率至140年度始能達成2%之法定目標值
截至108年6月底止,存保準備金912.27億元僅占保額內存款比率0.43%,較法定目標數不足3,378.35億元(詳附表1);復據存保公司109年度預算案之資產負債預計表說明略以(詳預算案第61頁):「三、…倘以要保機構申報之107年12月31日保額內存款為估算基準並假設未來無理賠案件下,推估本公司一般金融保險賠款準備金及農業金融保險賠款準備金,分別於民國140年及民國175年達成2%法定目標比率。」經存保公司推估結果,存保準備金最快於140年始能達成法定目標比率2%,亟待督促研謀妥處,強化存保公司風險承擔能力。
綜上,截至108年6月底止,存保準備金占保額內存款比率僅0.43%,且經該公司推估最快於140年始能達成2%之法定目標比率。爰此,主管機關金管會除應督促存保公司研謀充實準備金之對策外,亦宜衡酌存保準備金累積情形,適時將徵收金融業營業稅分配收入酌予分配存保準備金,以兼顧金融機構存款人之權益。
附表1:近年存保公司提存存保準備金(不含農業金融保險部分)概況表
單位:新臺幣百萬元
項目
年度
存保準備金(1)
要 保 機 構
保額內存款(2)
存保準備金
占比=(1)/(2)
準備金不足數
=(2)*2%-(1)
101
0
17,007,656
0.00%
340,153
102
27,133
17,667,896
0.15%
326,225
103
47,343
18,636,378
0.25%
325,385
104
56,428
19,263,169
0.29%
328,835
105
65,665
19,917,155
0.33%
332,678
106
75,556
20,490,920
0.37%
334,262
107
86,276
20,916,986
0.41%
418,340
108
91,227
21,453,110
0.43%
337,835
109
9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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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資料來源,存保公司提供。表內存保準備金除108年度為截至6月30日止資料、109年度為預算案數外,餘為決算審定數。
2.存款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本條例第16條第1項所稱保額內存款,指每一存款人最高保額以下存款之總額;所定目標比率,以每年6月30日及12月31日為計算基準日。」又自100年起,保額內存款係指新臺幣300萬元以下存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