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東基金109年度預算案「花東地區永續發展相關計畫」編列捐助、補助及獎助費12億5,000萬元,補助政府機關辦理綜合發展實施方案及永續相關計畫,範圍涵蓋花東地區發展條例第5條所列舉之相關計畫等。經查:
(一)相關規定
1.依預算法第32條第1項規定:「各主管機關遵照施政方針,‥‥,擬定其所主管範圍內之施政計畫及事業計畫與歲入、歲出概算,送行政院。」同法第36條規定:「行政院‥‥,分別行知主管機關轉令其所屬機關,各依計畫,並按照編製辦法,擬編下年度之預算。」另109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第五、(六)點規定:「特種基金應落實計畫預算制度,依核定之計畫核實編列預算,…。」爰此,預算之編製原則應先有計畫而後始得擬編預算。
2.花東地區發展條例第5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縣主管機關應分別或共同依花東地區永續發展策略計畫,擬訂4年一期之綜合發展實施方案,其內容如下:一、方案目標及實施範圍。二、觀光及文化建設。三、原住民族群生活條件及環境之改善。四、生態環境保護。五、基礎建設。六、產業發展。七、交通建設。八、醫療建設。九、社會福利建設。十、災害防治。十一、治安維護。十二、河川整治。十三、教育設施。十四、分年實施計畫及執行分工。十五、分年財務計畫及經費來源。十六、其他相關發展事項。」、「前項綜合發展實施方案,經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核定後實施。」
3.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4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本基金之用途如下:一、花東地區永續發展策略計畫、綜合發展實施方案及相關產業發展事項之補助、貸款及投資。…。」、「前項第一款用途,應以納入花東地區綜合發展實施方案之項目為優先。」
4.花東地區永續發展策略計畫第九章「推動機制」第9.2.2點經費編列原則(一)「中長期計畫引導預算」規定:「以策略計畫引導綜合發展實施方案,再依據綜合發展實施方案,覈實編列經費需求。」
(二)花蓮縣及台東縣第3期(109-112年)綜合發展實施方案甫經國發會會同相關部會審查完竣後函送行政院
該基金109年度「花東地區永續發展相關計畫」項下編列捐助、補助及獎助預算12億5,000萬元,係補助政府機關辦理綜合發展實施方案及相關計畫;惟據國發會108年9月19日復稱:關於花蓮縣及台東縣第3期(109-112年)綜合發展實施方案,該會業會同相關部會審查完竣,並於108年9月12日將審查意見函送行政院。鑑於花蓮縣及台東縣第3期(109-112年)綜合發展實施方案係花東基金109及以後年度預算編列基礎,且各項執行計畫係為落實花東地區發展願景之依據,允宜儘速按程序擬定完成。
綜上,花東基金109年度「花東地區永續發展相關計畫」編列補助經費12億5,000萬元,惟其依據之花蓮縣及台東縣第3期(109-112年)綜合發展實施方案尚未經行政院核定,允宜儘速按程序擬訂,俾作為未來4年推動花東地區發展之依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