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東基金109年度預算案基金來源10億元,較108年度減少5,000萬元,減幅約4.76%。經查:
(一)基金收入之相關規定
1.預算法第4條第1項第2款規定:「有特定收入來源而供特殊用途者,為特別收入基金。」
2.花東地區發展條例第12條第2項:「為落實花東地區永續發展,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基金總額新臺幣400億元,其來源如下:一、中央主管機關分10年編列預算撥入。二、縣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撥入。三、基金孳息。四、人民或團體之捐助。五、其他收入。」
3.10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共同項目編列作業規範第參、甲、二點規定,其他收入項目比照作業基金標準,參照過去實績及業務情形估計。
4.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10條規定:「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必要性、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公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二)歷年基金來源包含國庫撥款收入、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
花東基金係依花東地區發展條例規定於101年設置,截至108年8月底止,累計基金來源135億204萬元,其中國庫撥款收入134億7,785萬3千元,占基金來源99.82%,利息收入與收回計畫結餘款、違約罰款收入等其他收入合共2,418萬7千元,約占0.18%(詳附表1)。
附表1:花東基金歷年基金來源明細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年度
國庫撥款收入
利息收入
其他收入
合計
101
4,000,000
0
0
4,000,000
102
2,500,000
0
0
2,500,000
103
2,300,000
0
0
2,300,000
104
276,000
0
364
276,364
105
1,212,200
28
2,298
1,214,526
106
1,147,953
11
2,824
1,150,788
107
1,044,200
21
7,434
1,051,655
108
997,500
48
11,159
1,008,707
合計
13,477,853
108
24,079
13,502,040
※註:1.資料來源,國發會提供。
2.107年度以前為決算數,108年度為截至8月底執行數。
(三)基金來源允宜參酌以前年度實際執行情形核實編列,並宜積極拓展其他財源
查花東基金109年度預算案基金來源僅編列國庫撥款收入10億元,惟該基金近年基金來源,除國庫撥款收入外,尚有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等,且105至107年度其他收入由229萬8千元增至743萬4千元,108年截至8月底止已有1,115萬9千元,呈現逐年攀升趨勢,主要係補助計畫結餘款收回及廠商逾期違約罰款收入等(詳附表2)。允宜依照附屬單位預算共同項目編列作業規範,參照以往年度實際收入情形核實編列基金來源預算,並參酌花東地區發展條例等相關規定,積極開拓其他財源。
附表2:花東基金近年其他收入預、決算明細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年度
預算數
決算數
收回計畫結餘款
違約罰款收入
其他雜項收入
小計
105
0
1,038
1,260
0
2,298
106
0
388
2,436
0
2,824
107
0
5,295
2,128
11
7,434
108
0
6,232
3,017
1,910
11,159
109
0
-
-
-
-
※註:1.資料來源,國發會提供。
2.108年度決算數為截至8月底執行數。
綜上,花東基金109年度基金來源僅編列國庫撥款收入,惟歷年實際收入尚包含利息收入與補助計畫結餘款收回及廠商逾期違約罰款收入等其他收入,允宜參照以往年度實際收入情形核實編列預算,並參酌花東地區發展條例等相關規定,積極開拓其他財源,俾持續協助花東地區發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