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分別編列「徵收收入-耗水費收入」8億元及「行銷及業務費用-耗水費費用」4億5,648萬5千元。經查:
(一)允宜儘速確立耗水費徵收方式,以利基金財務規劃
為強化水資源有效及永續利用,水利法於105年5月修正增訂第84條之1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得向用水超過一定水量之用水人徵收耗水費,所徵收之耗水費並納入水資源作業基金管理運用,專作水資源管理、再生水資源發展及節約用水推動之用;水資源作業基金並配合自107年度開始編列「耗水費收入」(每年度8億元)及「耗水費費用」(107至109年度分別編列4.88億元、4.63億元及4.56億元)。
鑒於各標的用水規模不同、應採行之節水措施亦有別,水利法第84條之1第3項規定:「…各標的用水耗水費之計算與徵收方式、徵收對象、繳納期限、節水措施、減徵範圍與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惟迄108年10月底距水利法修正施行已逾3年,水利署仍尚未確立耗水費徵收方式,致該基金所編「耗水費收入」及「耗水費費用」均未執行。爰此,允宜儘速確立耗水費徵收方式及時程,俾利基金之財務規劃。
(二)耗水費之徵繳作業允宜朝向行政簡化及資訊化,力求節約
有關水資源作業基金108及109年度所編耗水費收支明細彙整詳如附表1,並說明如下:
1.耗水費收入之估列:詢據水利署係參採105年度大用水戶用水量估算,預計徵收數約20餘億元,另依水利法第84條之1規定,大用水戶採行節水措施,最高可減徵60%,爰就4成約8億元編列收入。
2.經費主要用途:(1)「一般服務費」7,628萬元,主要用以委託銀行超商代收所需佣金及手續費40萬元、地方政府協助查核及再生水廠開發利用等4,174萬元、工業局辦理廠商節水輔導2,000萬元、委請水利會辦理契約用水查核及加強灌溉管理1,000萬元、徵收用戶系統及資料寄送等所需10名外包人力約414萬元。(2)「補貼(償)、獎勵、慰問與救助(濟)」3億6,200萬元,用以徵收對象辦理節水事項之獎勵費1,200萬元,以及調配水資源所需之停灌休耕補償差價補貼3億5,000萬元。
3.水資源作業基金近5年來收支均呈短絀,對於耗水費之徵收作業允宜積極落實行政簡化及資訊化等方式規劃;例如109年度「印刷裝訂與廣告費」中編列耗水費徵收之業務宣導費500萬元,致該基金整體業務宣導費擴增為1,187萬8千元,較105至107年度決算平均約621萬7千元增加566萬1千元(詳附表2),允宜檢討將部分水資源宣導相關活動整併辦理,以撙節經費。
綜上,水利法105年5月修正增訂第84條之1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得向用水超過一定水量之用水人徵收耗水費,並納入水資源作業基金管理運用;惟水利法修正施行已逾3年,水利署仍尚未確立耗水費徵收方式,致該基金107年度及108年度(迄10月底)所編耗水費收支均未執行,允宜儘速確立耗水費徵收方式,以利基金財務規劃,相關徵收作業並應朝向行政簡化及資訊化等原則規劃,力求節約,以提高政府行政效能並撙節基金支出。
附表1:108及109年度耗水費收支預算編列情形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項目
108年度預算案
109年度預算案
耗水費收入
800,000
800,000
耗水費費用
462,740
456,485
服務費用
100,240
93,985
(1)水電、郵電及旅運費
2,020
2,358
(2)印刷裝訂與廣告費
7,000
6,700
(3)一般服務費
76,280
76,280
(4)專業服務費
14,940
8,647
材料及用品費
500
500
3.補貼(償)、獎勵、慰問與救助(濟)
362,000
362,000
耗水費收支餘絀
337,260
343,515
費用率
57.84%
57.06%
※註:1.資料來源,水資源作業基金(個別)108及109年度預算案。
附表2:105至109年度水資源作業基金業務宣導費概況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年度
105決算
106決算
107決算
108預算案
109預算案
水利署
2,767
2,670
2,504
8,322
8,450
1.水資源開發或保育回饋業務
2,767
2,670
2,504
3,322
3,450
2.耗水費業務
-
-
-
5,000
5,000
北區水資源局
481
474
413
511
511
中區水資源局
419
474
452
477
477
南區水資源局
2,538
2,517
2,942
3,840
2,440
合 計
6,205
6,135
6,311
13,150
11,878
※註:1.資料來源,水利署提供資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