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泉事業發展基金109年度編列「業務收入-徵收收入-溫泉取用費提撥收入」651萬7千元、「業務外收入」2萬3千元及「業務成本與費用」500萬元,收支相抵後本期賸餘154萬元。經查:
(一)106至109年度預算編列及執行情形
為保育及永續利用溫泉,我國於92年7月2日制定公布溫泉法,並自94年7月1日施行;依溫泉法第11條規定,溫泉之取用除依水利法或礦業法收取相關費用外,主管機關應向溫泉取供事業或個人徵收溫泉取用費;並提撥十分之一予中央主管機關設置溫泉事業發展基金,供溫泉政策規劃、技術研究發展及國際交流用途使用。茲彙整溫泉事業發展基金基金106至109年度收支預決算概況詳附表1,並說明如下:
1.106及107年度決算之收支賸餘數分別較預算增加148萬元及256萬1千元,主要為各地方政府所繳交之溫泉取用費提撥收入增加。
2.109年度編列「專業服務費」444萬8千元,較108年度預算195萬元、106及107年度決算平均194萬7千元,分別增加249萬8千元及250萬1千元;惟預算書內僅簡單說明包含:(1)邀請專家學者講課或審查等鐘點或出席審查費5萬8千元;(2)同107及108年度預算說明,「辦理溫泉資源監測分析技術研究計畫等委託調查研究費439萬元。」並未具體載明經費用途及預算增加之原因,尚難瞭解該基金之運用是否符合法定應專用於溫泉政策或技術研究發展,預算籌編未盡周詳,允宜檢討改善。
附表1:106至109年度溫泉事業發展基金收支預決算概況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年度
106
107
108
109
預算
決算
增減數
預算
決算
增減數
預算案
預算案
業務收入-溫泉取用費提撥收入
3,000
7,287
4,287
5,000
7,074
2,074
5,000
6,517
業務外收入-利息收入
10
38
28
10
42
32
10
23
收入合計
3,010
7,325
4,315
5,010
7,116
2,106
5,010
6,540
業務成本與費用
2,500
5,307
2,807
4,872
4,417
-455
4,872
5,000
1.專業服務費
2,150
2,083
-67
1,950
1,810
-140
1,950
4,448
2.一般服務費
-
-
-
2,500
2,460
-40
2,500
-
3.郵電、旅運、印刷裝訂與廣告、用品消耗及捐補助等
350
3,224
2,874
422
147
-275
422
552
業務外費用
-
28
28
-
-
-
-
-
費用合計
2,500
5,335
2,835
4,872
4,417
-455
4,872
5,000
本期餘絀
510
1,990
1,480
138
2,699
2,561
138
1,540
※註:1.資料來源,水資源作業基金各年度預決算書;增減數為決算數較預算數增減數。
2.106年度業務成本費用之決算數較預算數增加為新增補助宜蘭縣政府辦理「宜蘭縣溫泉抽用計量品質提升計畫」300萬元。
(二)允宜載明委託研究或辦理研究計畫內容,以利審議及後續研究成果之追蹤考核。
詢據該基金有關109年度「專業服務費」委外研究或辦理計畫內容表示,108及109年度均用以辦理「溫泉監測井網觀測計畫」,預計辦理宜蘭縣礁溪、屏東縣四重溪、台北市北投、新北市烏來、花蓮縣瑞穗、台東縣知本、宜蘭縣蘇澳、台中市谷關、台南市關子嶺、高雄市寶來、台東縣金崙等11個溫泉區、共55口溫泉監測井資料之觀測、彙整及資料公開平台之建置作業,108年度委辦計畫之決標金額為348萬元,109年度賡續編列「委託調查研究費」439萬元。
依行政院所訂「附屬單位預算共同項目編列作業規範」有關作業基金編列「委託調查研究費」明訂,應於預算內詳列委託研究或辦理計畫名稱、內容摘要、各計畫總額及各年度分配額等資訊。爰此,溫泉事業發展基金允宜於預算書內載明各年度委託研究或辦理計畫內容,俾利本院審議及後續研究成果之追蹤及考核,確切落實溫泉事業發展基金之設立目的。
綜上,溫泉法明定對溫泉取供事業或個人徵收溫泉取用費,並專用於溫泉政策或技術之規劃研究,109年度溫泉事業發展基金編列「專業服務費」444萬8千元係近年最高者,允宜確實依據行政院所訂編列規範,於預算內詳實載明相關委託研究或辦理之計畫內容及所需經費明細,以利本院審議及及未來相關研究成果之追蹤考核。
(分機:1928 施岑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