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郵政公司109年度預算書揭櫫,公司服務願景為:「卓越服務與全民信賴的郵政公司」,該公司在全國有多達 1,300 個據點,主要業務包括郵遞、儲金及簡易壽險,與民眾生活息息相關。經查:
(一)因業務過失,經提起公訴或主管機關處罰等案件列為「特殊記載事項」,於網站上公開揭露
因業務過失,經提起公訴或主管機關處罰之案件,為公司財務業務資訊之重大訊息,中華郵政公司於網站上「特殊記載事項」中公開揭露,近一年度相關案件有:瑞芳郵局某業務佐涉嫌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案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於107年7月31日偵查終結,提起公訴者1案,因業務缺失經主管機關罰鍰者1件及因業務缺失經主管機關糾正者2件(詳附表1)。
(二)壽險及儲匯業務內部控制未盡周妥,致生員工舞弊情事,造成公司損失
中華郵政公司自106年度至108年7月底止,員工舞弊相關案件,分別為:
瑞芳郵局職員自98年起向壽險保戶收取躉繳保費,並給予4%年息,預收之躉繳保費除用於代繳當天其他躉繳保戶應繳交之保費外,剩餘款項存入個人或人頭帳戶或購買美金保單、債券、基金等。該員涉犯銀行法罪嫌,107年7月31日經檢察機關偵查終結提起公訴,該公司已經與相關保戶達成和解,代墊預收之未到期保費及利息共2億7,253萬8千元,截至108年8月底,待追討金額2億2,085萬5千元。
高雄郵局所轄二苓郵局經辦員侵占客戶定期存款及保險契約終止給付金1,199萬3千元,由公司先行支付,該業務員已交回225萬元,另簽發本票作為還款擔保。
大園郵局王姓外勤約僱人員於107年9月間利用協助開拆進口郵袋之機會,將未經進口登錄之代收貨價包裹攜出投遞,惟未依規定於當日將貨款繳交局方,逕予挪用。總計挪用11件代收貨價郵件貨款6萬5,890元,案發後王姓外勤約僱人員已將挪用款項全數交回,該員已於107年10月22日被解僱。
綜上,中華郵政公司時有因業務過失經提起公訴或主管機關處罰案件者,允宜加強內部控制,避免類似情形再發生,俾利達成「卓越服務與全民信賴的郵政公司」之公司服務願景。
附表1:中華郵政公司近1年度業務過失業經提起公訴或主管機關處罰者概況表
項目
內容
負責人或職員因 業務上違反法令,經檢察官起訴者
瑞芳郵局某業務佐自98年起私下給予部分壽險保戶高額利息作為誘因,擅自收取躉繳保費,所收預繳保費用於個人投資,涉嫌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案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於107年7月31日偵查終結,提起公訴。
因業務缺失經主管機關嚴予罰鍰者
金管會對該公司新莊郵局漏未向法務部調查局辦理大額通貨交易申報,核與洗錢防制法第7條及金融機構對達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易及疑似洗錢交易申報辦法第4條規定不符,於107年9月28日依洗錢防制法第7條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20萬元。
因業務缺失經主管機關嚴予糾正者
1.金管會認為該公司辦理儲匯業務防制洗錢之控管機制尚有不足,有礙健全經營之虞,惟考量該公司已強化相關監控機制及落實員工辦理盡職審查作業等改善措施,爰於108年4月11日依郵政儲金匯兌法第12條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
2.該公司辦理投資業務時,有違反簡易人壽保險法與保險法相關法令,金管會於108年1月9日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核處8項糾正之處分,違反事實理由如下:
(1) 對初級市場承諾買入債券,未即時納入發行人信用額度並為控管,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2) 財務報告對有價證券投資其公允價值層級之揭露,有未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之規定區分等級揭露,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3) 辦理股票停損檢討作業核有缺失,不利落實停損機制,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4) 辦理外匯及衍生性金融交易之市價檢核作業,檢核標準有欠妥適,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4款規定不符。
(5) 未訂定股權投資人員於股票交易前審核機制,且稽核單位未檢核相關人員申報內容是否正確,核與金管會105年3月31日金管保財字第10502501691號令及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14款規定不符。
(6) 對公報轉換日前或新購入之債券,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9號公報作業,未留存評估之工作底稿或確實說明符合之條件,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7) 辦理國外投資保管銀行證券帳戶之每月對帳作業,有違內部牽制原則,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8) 對可贖回債券限額監控機制,尚未就可贖回債券部位建立檢討管理機制,不利再投資風險控管,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註:1.資料來源,中華郵政公司網站,108年6月30日之「特殊記載事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