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出入銀行109年度預算案編列旅運費1,186萬4千元,其中包含出國旅費492萬3千元,分別為參加會議169萬2千元(17人)、研習洽訪考察13萬8千元(1人)及業務推廣309萬3千元(13人)。另109年度業務推廣新增派員赴印度孟買及土耳其,就地服務在地轉融資銀行、客戶、臺商與開發新客戶及轉融資銀行,並尋求系統整合輸出案源經費150萬1千元。經查:
(一)印度孟買代表人辦事處迄今未獲當地主管機關同意,改派員出國駐點服務,以彌補無法設立辦事處之不足
輸出入銀行為拓展出口融資及輸出保險業務,於104年12月成立泰國曼谷代表人辦事處(下稱辦事處)後,申請設立上海辦事處,惟因受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第20條第1項第4目規定之限制,於106年7月經該行理事會決議通過撤銷;另該行為配合政府新南向政策,理事會於106年2月決定於107年度設立印度孟買辦事處,於同年11月底向印度儲備銀行遞件申請,並依其指示提供增補文件,惟於107年7月5日接獲印度儲備銀行來函表示不同意申設,該行理事主席於107年10月4日赴行政院經貿談判辦公室尋求協助,該辦公室表示將透過相關管道協助。
該行因申辦孟買辦事處遭拒,復考量截至108年3月底於印度往來之轉融資銀行僅2家,為開發轉融資合作銀行家數以協助我國廠商,爰規劃與我國於海外之駐外單位或與該行現有往來之轉融資銀行合作,指派該行人員派駐方式彌補無法設立辦事處之不足,亦可降低營運成本;至於土耳其部分,該行表示土耳其為其深耕多年之國家,且對我國整廠整線機器設備輸出需求甚大,業務往來密切,有必要赴當地推展該行業務,瞭解該行在當地客戶經營狀況,並蒐集當地政經情勢。
(二)派員短期赴國外推展業務,以降低營運成本,允宜注意及遵守當地法令
參據該行說明,考量派駐印度及土耳其人員需要足夠時間熟悉當地環境以因應業務拓展,爰規劃每位同仁出國為30天,以避免短時間頻繁更換派駐人員;至於工作內容包含就地服務在地轉融資銀行、客戶、臺商與開發新客戶及轉融資銀行,並尋求系統整合輸出案源,就地辦理授信後追蹤,降低營運成本,及提高業務推廣之機動性與彈性。另以後年度將配合政府政策及視業務發展需要,循該模式赴其他國家推廣業務及辦理授信追蹤。按目前多數國家對金融機構及從業人員可從事之業務範圍訂有相關監管規範,該行採取每次派員30天駐點服務及蒐集商機,以彌補無法設立辦事處之不足,立意良善,惟仍需考量是否符合當地金融機構相關監管規範,以避免因拓展業務而違反當地法令。
綜上,輸出入銀行因申辦印度孟買辦事處則未獲當地主管機關同意,爰於109年度業務推廣新增出國旅費150萬1千元,改派員赴印度孟買及土耳其駐點服務及蒐集商機。 鑒於多數國家對金融機構及從業人員可從事之業務範圍訂有相關監管規範,允宜注意及遵守當地法令。
(分機:1931何殷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