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糖公司109年度預算案編列「營業收入-勞務收入-服務收入」23億6,979萬5千元,其中11億773萬元係垃圾焚化廠操作營運收入,較108年度預算編列垃圾焚化廠操作營運收入12億714萬8千元,減少9,941萬8千元(減幅約8.24%),亦較107年度決算數減少1,173萬8千元(減幅1.05%)。經查:
(一)崁頂廠虧損多年,迄108年8月底仍持續虧損
台糖公司環保事業營運中心109年度預算案編列營業利益6,601萬3千元,該部門逾9成收入源自於岡山、崁頂垃圾焚化廠,該二焚化廠分別提供高雄市11個行政區及屏東縣33個鄉鎮市家戶及縣、市政府所交付之可處理廢棄物焚化作業,其中高雄市岡山垃圾焚化廠(下稱岡山廠)及屏東縣崁頂垃圾焚化廠(下稱崁頂廠)分別自90年11月及12月開始營業,該二焚化廠各設有3座及2座混燒式機械焚化爐,營運迄今岡山廠盈虧交錯,崁頂廠則虧損多年。
至於崁頂廠虧損原因,詢據台糖公司,係該廠與屏東縣政府簽訂契約所定操作維護費之物價調整公式、售電所得漲價分配等,皆不合理,且台糖公司無權自行收受一般事業廢棄物。雖台糖公司已分別於102年至104年間與屏東縣政府進行履約爭議調解,並交付仲裁,依仲裁結果,台糖公司自104年起每年約可獲屏東縣政府1,638萬餘元之補償金,惟該筆補償金仍無助於緩解該廠之虧損。例如該廠104年度虧損7,332萬4千元,惟105年度至107年度期間,虧損金額已攀升至1億4,733萬8千元至5億7,139萬1千元間,迄108年8月底虧損金額接近9千萬元,皆遠高於104年度虧損金額(詳附表1)。
附表1:近年度台糖公司岡山及崁頂垃圾焚化廠營運情形表
項目
高雄市岡山垃圾焚化廠
屏東縣崁頂垃圾焚化廠
開始營運日期
90/11/10
90/12/22
預計使用年限
110/11/9
110/12/21
焚化爐種類及數量(座)
混燒式機械焚化爐3座
混燒式機械焚化爐2座
每爐平均爐管支數
9,295支/6公尺長
7,343支/6公尺長
處理垃圾容量(公噸/日)
1,350(公噸/日)
900(公噸/日)
垃圾處理實績
(公噸)
104年度
322,821.7
237,002.6
105年度
284,293.0
204,575.0
106年度
225,867.2
154,707.5
107年度
334,157.04
253,357.0
108年8月底
245,310.79
164,266.0
服務範圍
高雄市11個行政區(詳表註2),及高雄市政府所交付之可處理廢棄物
屏東縣33個鄉鎮市家戶垃圾,及屏東縣政府所交付之可處理廢棄物
營業收入
(新台幣)
104年度
576,684千元
201,442千元
105年度
572,549千元
146,391千元
106年度
464,753千元
93,118千元
107年度
908,668千元
210,800千元
108年8月底
700,286千元
123,244千元
稅前淨利
(新台幣)
104年度
39,722千元
-73,324千元
105年度
-10,549千元
-571,391千元
106年度
-129,293千元
-416,081千元
107年度
227,446千元
-147,338千元
108年8月底
199,926千元
-89,382千元
※註:1.資料來源,台糖公司提供。
2.包括岡山、路竹、永安、彌陀、梓官、湖內、茄萣、阿蓮、田寮、橋頭、燕巢等。
(二)崁頂廠迭遭環保機關以違反法規或契約規定多次裁罰
依台糖公司與屏東縣政府簽訂之契約,台糖公司違反相關法令,須負相關處分之責。查崁頂廠於106年至108年8月底止,因未妥適操作、管理崁頂廠相關設施,運轉過程屢傳故障事件,遭屏東縣政府環保局以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或契約等規定分別處罰5次及6次,罰鍰計達215萬元(詳附表2)。此外,台糖公司針對同一違失樣態亦有數次遭環保機關裁罰情形,例如106年3月及6月分別發生1號爐及2號爐戴奧辛超標情形。雖崁頂廠預計使用年限至110年底,惟在該廠營運期間,台糖公司仍應針對多項操作細節,檢討改善。
附表2:台糖公司崁頂垃圾焚化廠106年至108年8月受罰情形
單位:新臺幣千元
違失情形
項次
違失時間
裁罰金額
裁罰原因
違反法令規定
1
106年3月6日
450
106.01.03 #1號爐戴奧辛排放濃度超過排放標準,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規定。
2
106年6月1日
100
#1號煙道106.04.13CEMS氮氣化物13筆超過操作許可(100ppm),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
3
106年6月9日
450
106.03.31檢測之2號爐戴奧辛超標,違反空汙法
4
107年4月16日
150
2號爐戴奧辛檢測仍未提交合格報告,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規定
5
107年5月8日
100
1號爐煙道107.02.27~28CEMS氯化氫7筆超過排放標準(25ppm),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
違反契約規定
1
106年2月3日
100
崁頂廠未完成105年度1、2號爐戴奧辛採樣分析未依規定進行定期檢測作業,違反契約6.10節第3點規定。
2
106年2月13日
200
1號爐之煙道廢氣戴奧辛(PCDD/PCDF)之廢氣採樣分析超出排放標準,未於期限內提出改善措施,違反契約4.17節第3項規定。
3
106年6月9日
200
106.03.31檢測之2號爐戴奧辛超標,違反契約操作不當
4
106年6月21日
100
屏環廢字第10632180900-1號爐壁破損未改善
5
106年8月10日
100
屏環廢字第10632180900-2號爐壁破損未改善
6
107年1月22日
200
2號爐戴奧辛檢測未於107.01.20前提交合格檢測報告
合計
2,150
※註:1.資料來源,台糖公司提供。
綜上,焚化廠操作營運業務為台糖公司環保事業營運中心之主要營收來源,惟崁頂廠未能妥適操作,屢遭主管機關裁罰處分,允應針對問題癥結力求改善,俾提升該廠經營績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