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基金109年度預算案分別於「其他業務費用-雜項業務費用」科目項下之退除役官兵職業訓練計畫、退除役官兵職業介紹計畫編列職業訓練機構輔導就業獎勵金30萬元、民營事業機構團體及私立學校進用志願役退除役軍人獎勵金820萬元,合計850萬元。有關前揭獎勵措施近年之辦理成效,謹敘明如次:
(一)退輔會提供協助退除役官兵就業之機構團體獎勵金之法據及具體做法
為鼓勵機構團體提供或協助志願役退除役官兵就業機會,推動募兵制暫行條例第11條第2項、第3項分別明定:「民營事業機構、團體及私立學校進用志願役退除役軍人,辦理績效優良者,政府應予以獎勵。」、「輔導會以外之職業訓練機構,輔導參加職業訓練後之志願役退除役軍人就業績效優良者,政府應予以獎勵。」又依同條第4項授權訂定之「職業訓練機構輔導志願役退除役軍人就業獎勵辦法」及「民營事業機構團體及私立學校進用志願役退除役軍人獎勵辦法」,具體獎勵方式包括發給獎勵金、發給獎座或獎牌或獎狀及其他等,並不限於核發獎勵金(就業獎勵辦法第4條及進用獎勵辦法第4條參照)。
安置基金自105年起依前揭規定辦理獎勵措施,主要採核發獎勵金,另於適當場合頒發獎座並公開表揚協助退除役官兵就業具特殊貢獻之機構團體。為避免獲獎單位所屬行業過度集中,安置基金在審查符合獎勵資格之受獎候選機構團體時,就同一級距(依獎金額度區分)內相同行業別之獲獎單位數,訂有不逾該級距半數之原則。
(二)提供獎勵金措施雖具有一定程度之宣傳示範效果,惟職訓機構輔導就業獎勵預算之執行率偏低,又民營事業機構團體及私立學校進用志願役退除役官兵獲獎者之行業類別範圍略嫌狹隘
根據安置基金提供資料,在職訓機構輔導就業獎勵金之經費運用方面,該基金106年度及107年度該項預算數分別為314萬5千元、769萬4千元,決算數則分別為2萬7千元及26萬2千元,107年度之預算執行率3.41%雖較106年度之0.86%提高,惟執行率均低於1成;同期間民營事業機構及私立學校進用志願役退除役官兵獎勵金,預算數均為990萬元,決算數則分別為80萬2千元、831萬元,預算執行率自106年度之8.1%大幅提高至83.94%。在獲獎機構家數方面,輔導就業之職訓機構獲獎家數自106年度之1家增至107年度之3家;進用志願役退除役官兵之民營事業機構及私立學校獲獎家數則自59家略減至56家。
進一步觀察獎勵金之運用效益,根據安置基金提供資料,在職訓機構輔導就業獎勵方面,106年度及107年度獎勵金決算數分別為2萬7千元及26萬2千元,輔導就業分別為9人及26人,亦即每投入1萬元之獎勵金產生之就業人數為3.3人、1人;在民營事業機構及私立學校進用志願役退除役官兵獎勵金方面,同期間獎勵金決算數分別為80萬2千元及831萬元,新進用退除役官兵人數分別為860人及1,020人,亦即每投入1萬元之獎勵金產生之新進用人數分別為10.7人、1.2人,顯示職訓機構輔導就業及民營事業機構及私立學校進用志願役退除役官兵之獎勵金運用效益均呈下滑情形。
至於在民營事業機構團體及私立學校進用志願役退除役官兵獲獎者之行業類別方面,根據安置基金提供資料,106年度及107年度獲獎機構數分別為59家及56家,其中屬於支援性服務業者(如保全業、物業管理業、運輸服務等)分別達39家及46家,占比分別66.1%及82.14%,比率均逾半數,行業別範圍略嫌狹隘,此應與實務上,多由平時與各地榮服處具合作關係、屬支援性服務業之民營機構團體獲推薦參與評選有關。
(三)就受託辦理職訓機構額外編列獎勵金預算,似有重複之嫌;另鑒於獎勵法源施行期限將屆,允宜審慎檢討獎勵金核發規定及實際成效,俾利作為是否續辦或修正之依據
按安置基金109年度預算案在退除役官兵職業訓練計畫項下編列職訓中心委外訓練經費2,607萬5千元,是項經費包括支付得標之外部職訓機構辦理訓練課程所需價金,在相關採購案之驗收、履約保證金發還等條款業涵蓋參訓學員訓後就業率等要求,亦即職訓中心給付得標業者之價金實已包括退除役官兵參加職訓及訓後就業等費用,爰安置基金就受託辦理職訓機構額外編列獎勵金預算,似有重複之嫌。鑒於「推動募兵制暫行條例」係退輔會提供協助退除役官兵就業之機構團體獎勵金之法源依據,該條例施行期限至109年12月31日止,在獎勵法源施行期限將屆之際,安置基金允宜審慎檢討獎勵金核發規定及實際成效,俾利作為是否續辦或修正之依據。
綜上,安置基金近年就協助退除役官兵就業有卓越貢獻之機構團體,提供獎勵金措施,惟其經費運用效益略為下滑,且就業類別侷限於支援服務業,範圍過於狹隘,另就受託辦理職訓機構額外編列獎勵金預算,似有重複之嫌。鑒於獎勵法源施行期限將屆,安置基金允宜審慎檢討相關獎勵金核發規定及實際成效,俾利作為是否續辦或修正之依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