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後端基金109年度「核子設施除役拆廠及其廢棄物處理及最終處置計畫」編列16億791萬3千元,較108年度預算編列數11億2,120萬3千元,增加4億8,671萬元,主要係核一廠進入除役階段,須增加執行除役規劃所需工程及管理諮詢服務費,並為執行核一廠除役工作,增編核能除役服務費所致。經查:
(一)核一廠除役計畫業通過環保署之環境影響評估審查,108年7月並獲原能會核發除役許可
依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23條規定,經營者(即台電公司)應於核子反應器設施預定永久停止運轉之3 年前向主管機關提出除役申請。台電公司核一廠1號機及2號機之停止運轉期限分別為107年12月5日及108年7月15日,該公司於104年11月25日提交核一廠除役計畫送原能會審查,原能會於106年6月28日完成審查。此外,核一廠除役計畫之環境影響評估已於108年5月15日經環保署審查通過,原能會並於同年7月12日核發除役許可。
依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施行細則規定,核電廠除役須於取得主管機關核發之除役許可後25年內完成拆除作業。按核一廠除役計畫,除役期程25年可分為4個階段,包括停機過渡階段8年、除役拆廠階段12年、廠址最終狀態偵測階段3年以及廠址復原階段2年。
(二)核一廠用過核子燃料乾式貯存設施自完成迄今,尚未獲地方政府核發水土保持完工證明,致未能進行熱測試
有關用過核子燃料之處理,台電公司規劃將用過核子燃料經由冷卻水池及乾式貯存後,再以最終處置之方式將用過核子燃料永久深埋於深層地層。其中針對乾式貯存設施部分,核一廠用過核子燃料乾式貯存設施已於101年11月14日完成第一階段試運轉(總體功能驗證)所有驗證作業,至於第二階段試運轉(熱測試)部分,原能會雖於102年9月核准進行熱測試作業,惟該廠尚未取得新北市政府核發「水土保持完工證明」,致迄今尚未能執行熱測試作業。
針對水保計畫第2次變更設計審查部分,自102年12月20日函請經濟部核轉新北市政府辦理水土保持計畫之第2次變更設計至今,新北市政府已13次檢還水保計畫。新北市政府續於108年4月16日函示變更設計案維持不予核定之處分,並不同意水保完工期限展延申請,認定原核定之水保計畫失效,台電公司爰於108年5月16日就新北市政府「不予核定水土保持計畫變更設計」及「不予同意水保計畫完工期限展延申請」3度提起撤銷原處分訴願,以維持全案有效性。
由於前揭水保計畫爭議尚存,顯示乾式貯存設施仍無法運轉,恐影響核一廠除役工作之推動,台電公司及經濟部允宜與新北市政府積極溝通協調,俾利後續除役工作之進行。
(三)依核一廠除役計畫,112年規劃申請新建低放射性廢棄物貯存倉庫,預計117年12月完工啟用
核一廠現有低放射性廢棄物貯存設施總貯存容量為10萬1,204桶,截至108年7月底貯存桶數為4萬5,572桶,賸餘貯存量為5萬5,632桶(詳附表1)。依據原能會通過之核一廠除役計畫,預估除役所產生之低放射性廢棄物保守估算約6萬1,791桶。由於核一廠現有貯存空間已不敷使用,爰規劃再新建貯存容量高限為5萬桶之低放射性廢棄物貯存庫,預計於112年提出申請(詳附表2),並117年12月完工啟用。
附表1:截至108年7月底核一廠低放射性廢棄物貯放情形表
單位:桶
場所
總容量
已貯存量
賸餘
貯存量
108年7月底至永久停止運轉將增加數量
說明
核一廠
101,204
45,572
55,632
執照到期
核一廠二號機已於108年7月15日運轉執照到期。
※註:1.資料來源,核後端基金提供。
2.核一廠1號機及2號機運轉期限屆滿分別為107年12月及108年7月。
附表2:核一廠除役時應申請執照之新建處理及貯存設施
項次
新建處理/貯存設施
數量
時程規劃
1
新建低放射性廢棄物貯存倉庫
1
112.01
2
第二期用過核子燃料室內乾式貯存及再取出設施
1
110.01
3
低放射性廢棄物減容設施(包含焚化爐及超高壓壓縮機)
1
112.01
※註:1.資料來源,核一廠除役計畫(原能會網站,108年9月11日)。
綜上,台電公司核一廠已取得除役許可,惟用過核子燃料乾式貯存設施之水土保持計畫變更遲未獲地方政府核准,而未能進行第二階段測試部分,允宜積極與新北市政府協調,以利除役工作順利推展。另為執行除役計畫,允宜積極規劃新建低放射性廢棄物貯存倉庫,俾如期如質於117年底完工啟用,以貯存除役過程所產生之低放射性廢棄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