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能源研究發展基金來源,按能源管理法第5條之1規定,係向綜合電業、石油煉製業及石油輸入業每年經營能源業務收入之千分之五範圍內收取。依該基金109年度預算書說明,109年度改按預估綜合電業經營能源業務收入之千分之三編列,係衡量以前年度基金餘額及能源研究發展工作計畫支出之需要所致。經查:
(一)105年度至108年度皆依能源管理法最高費率千分之五徵收
能源研究發展基金來源包含三類,分別為徵收及依法分配收入、財產收入及其他收入,其中105年度至107年度徵收及依法分配收入至少占該基金來源之95%(詳附表1)。復按能源管理法第5條之1第3項規定,該條第1項第1款之事業已依其他法律規定繳交電能或石油基金者,免收取能源研究發展基金,依該規定105年度至107年度僅台灣電力公司(綜合電業)須繳納能源研究發展基金,且皆以千分之五費率收取。
附表1:能源研究發展基金之基金來源項目簡表 單位:新台幣千元
分項目
105年度
106年度
107年度
108年度
109年度
徵收及依法分配收入
2,779,792
2,761,117
2,849,287
2,994,974
1,837,233
財產收入
41,277
40,763
38,961
43,347
43,279
其他收入
69,170
40,104
36,793
22,440
26,694
基金來源
2,890,239
2,841,984
2,925,042
3,060,761
1,907,206
※註1.資料來源,105年度至109年度能源研究發展基金預、決算書。
2.徵收及依法分配收入為能源研究發展收入。財產收入包括租金收入、權利金收入及利息收入等。
3.105至107年度為決算審定數,108年度及109年度為預算編列數。
4.105至107年度徵收及依法分配收入之業者僅台灣電力公司(綜合電業)。
5.本表因千元以下四捨五入之故,存有尾數差異。
(二)109年度調降徵收率為千分之三,雖尚在法定範圍,惟基金來源較108年度銳減,允宜檢討徵收率降幅,並撙節支出
能源研究發展基金以衡量以前年度基金餘額及能源研究發展工作計畫支出之需要為由,109年度改按綜合電業經營能源業務收入之千分之三編列能源研究發展收入。至於調降費率緣由,詢據能源局,係依該部部長於108年5月3日主持台電公司109年度中長程計畫與預算作業統合協調小組會議決議。
惟檢視105年度至109年度該基金之來源、用途及餘絀情形(詳附表2),109年度調降徵收費率後,不僅109年度基金來源僅為108年度預算編列數之62.31%,且109年度基金用途金額與108年度預算編列數相當,減少有限,在收入銳減而支出未有效降低情況下,109年度預估短絀高達12億餘元,不僅為105年度以來最高,且109年度預估期末餘額僅12億3,476萬4千元,甚至未及107年度期末餘額27億5,997萬9千元之半數,由於109年度基金期末餘額將驟減,為避免影響基金財務之穩健,允宜檢討徵收率之降幅,並隨同調整減列基金用途。
附表2:能源研究發展基金近年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預計表
單位:新台幣千元
年度
105
106
107
108
109
基金來源
2,890,239
2,841,984
2,925,042
3,060,761
1,907,206
基金用途
2,191,895
2,898,027
3,065,174
3,343,691
3,149,491
本期餘(絀)
698,345
-56,043
-140,132
-282,930
-1,242,285
期初基金餘(絀)
2,257,809
2,956,154
2,900,111
2,538,684
2,477,049
期末基金餘(絀)
2,956,154
2,900,111
2,759,979
2,255,754
1,234,764
※註1.資料來源,105年度至109年度能源研究發展基金預、決算書。
2.105年度至107年度為決算審定數,108年度及109年度為預算編列數。
3.本表因千元以下四捨五入之故,存有尾數差異。
綜上,能源局109年度逕自調降能源研究發展收入之徵收費率至千分之三,而未按最高費率(千分之五)足額徵收,不僅預估本期短絀為105年度以來最高,且不利於基金財務之健全及穩定,允宜檢討費率調降幅度,並隨同調整減列基金用途,俾維基金財務健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