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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特別收入基金 (能源研究發展基金、石油基金、再生能源發展基金)109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五、綠能屋頂全民參與推動計畫參與之地方政府預估目標量未及總目標,允宜審酌各年度目標之妥適性,並研謀提升進度對策,俾利計畫執行 日期:108年12月 報告名稱:經濟特別收入基金 (能源研究發展基金、石油基金、再生能源發展基金)109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參、再生能源發展基金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賴欣憶

再生能源發展基金109年度預算案於「再生能源推廣計畫-捐助、補助與獎助」項下編列「再生能源示範補助及推廣利用」4億2,332萬5千元及「再生能源電價補貼」128億1,600萬元,其中預估辦理綠能屋頂全民參與推動計畫之再生能源示範補助及推廣利用約1,860萬元,而綠能屋頂電價補貼約4億4,729萬7千元。經查:

(一)推動綠能屋頂全民參與方案概述及推動情形

能源局為達成114年綠能占總發電量20%之目標,於106年10月啟動「綠能屋頂全民參與推動計畫」,以「民眾零出資、政府零補助」原則,透過地方政府遴選營運商協助民眾設置綠能屋頂,採全額躉購、優先自用、餘電併入電力系統等方式。該計畫由縣市政府擔任整合平台規劃推動,中央則提供規劃方案及單一窗口協助,中央、地方政府及遴選出之營運商組成專案小組,地方政府遴選營運商並建立媒合平台,整合提供具一定規模之屋頂面積,由營運商協助民眾評估設置。目前推動情形如下:

1.已完成示範階段:能源局已核定臺中市、雲林縣、嘉義市、臺南市、屏東縣等5縣市,其中臺中市、嘉義市、臺南市完成營運商遴選,已有24戶與營運商簽約,預估設置容量約389.4kW。

2.已啟動擴大推廣第一階段:已核定新北市、桃園市、南投縣、臺中市、嘉義市、臺南市等6縣市,計畫已簽約並啟動執行。

(二)107年度實際成效與目標差距仍大,欲達成109年底累計裝置容量2,000MW目標,亟待努力

綠能屋頂全民參與推動計畫107年度至109年度規劃裝置容量目標量分別為350MW、650MW及1,000MW(3年累計裝置目標2,000 MW),惟示範階段申請參與之地方政府所提107年度目標裝置容量合計22.5MW,僅占該年度目標量350MW之6.43%(詳附表1)。對此,審計部於抽查經濟部能源局107年度期中財務收支審核通知事項敘明係因各地方政府無相關推動經驗,且能源局未及事先洽地方政府了解各縣市建築物屋頂之可布建光電系統潛量與設置需求,逕自訂定年度目標裝置容量所致。

經濟部(能源局)雖於107年5月及11月修訂違建屋頂設置相關配套,並拍攝相關宣導影片,配合於通路投放呈現設置成果,期促進各參與縣市加速建立示範案例,惟截至108年10月2日,參與之地方政府108年度及109年度提報目標量仍僅68MW及71MW,分別僅占能源局規劃各該年度目標量597.5MW及1,380MW之11.38%及5.14%,且與該計畫預期於109年度累計裝置達2,000 MW目標之差距仍大,能源局仍應積極協調各地方政府加速辦理,以達計畫設定之目標。

附表1:綠能屋頂全民參與推動方案之目標及期程規劃表 單位:MW

階段

縣市

目標及期程規劃

地方政府提報目標量(107-109)

經濟部規劃目標設置容量

(107-109)

107

108

109

示範階段申請參與

嘉義市

5

15(17.5)

30(40)

50

62.5

臺南市

10

40(100)

30(240)

80

350

臺中市

1.5

5(100)

5(210)

11.5

311.5

雲林縣

5

--

--

5

5

屏東縣

1

--(50)

--(140)

1

191

擴大推廣第一階段申請參與

新北市

--

1(40)

--(80)

1

120

桃園市

--

4(80)

--(180)

4

260

南投縣

--

3(10)

6(30)

9

40

擴大推廣第二階段潛在縣市

彰化縣

--

--(60)

--(140)

--

200

嘉義縣

--

--(40)

--(80)

--

120

高雄市

--

--(100)

--(240)

--

340

小計

22.5

68(597.5)

71(1,380)

161.5

2,000

※註:1.資料來源,能源局提供,資料截至108年10月2日。

2.有關目標及期程規劃欄位於108年度及109年度各有2項數據,其中細字部分為各縣市提報目標量,括弧粗體字則為經濟部建議之目標量。

3.經濟部規劃107年度至109年度各年度目標設置容量係該局於108年10月2日提供,與原規劃之各年度目標量略有不同,惟總累計目標量不變。

綜上,綠能屋頂全民參與推動計畫推動迄今,地方政府提報之目標量與經濟部規劃之目標量差距仍大,允宜積極督辦,並持續盤點執行成果與預期之差距,研謀改善,以利達成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