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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家委員會及所屬暨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109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一一、該基金會設置條例三讀通過後,相關人事、會計制度迄今尚未規範,應儘速制訂,俾利遵循與考核 日期:108年9月 報告名稱:客家委員會及所屬暨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109年度預算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貳、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高振源

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設置條例第22條第1項:「本基金會應建立人事、會計、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報主管機關核定,其經營方針、工作計畫、基金管理、經費使用、財產目錄、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及其他有關經營狀況之文書,應備置於本基金會並公告於網路,以供民眾查閱。」經查:

(一)財團法人監督之相關規範

1.民法第32條:「受設立許可之法人,其業務屬於主管機關監督,主管機關得檢查其財產狀況及其有無違反許可條件與其他法律之規定。」

2.會計法第121條:「受政府輔助之民間團體及公私合營之事業,其會計制度及其會計報告程序,準用本法之規定;其適用範圍,由中央主計機關酌定之。」

3.政府採購法第4條:「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適用本法之規定,並應受該機關之監督。…。」

4.另財團法人法於108年2月1日施行,對於監督管理機制,該法已明定相關規定或明文授權各主管機關訂定相關子法辦理。

準此,受設立許可之財團法人所經營之業務、會計制度、會計報告等主管機關有監督及檢查之權。

(二)中央主管機關對財團法人之督導及檢查範圍

目前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財團法人之許可設立及監督管理事宜,主要係以民法相關規定及本於其權責個別訂定之監督準則等行政命令為依據,其中有關主管機關對財團法人之督導及檢查業務範圍,大致歸納如下:(1)業務計畫之審核及執行、(2)備查年度預算及決算書、(3)組織運作及設施狀況、(4)年度重大措施(5)財產保管及運用情形、(6)財務狀況、(7)公益績效等。

(三)該基金會甫完成董監事之遴選,其人事會計制度尚在研擬中

據主管機關客委會表示,截至108年9月底止除該基金會捐助章程業經第1屆董監事會通過,其餘相關人事、會計等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尚在研擬中。復查該基金會會議紀錄,該會依「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設置條例」第7條至第10條規定及「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董事監察人遴聘辦法」,甫完成遴聘董監事13人(含董事長1人)及監察人3人,合計16人,該基金會刻正招募所需人力。

綜上,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為政府依法捐助成立,其計畫擬定、預算編列、執行成果,應受政府審查監督,故客委會除應加強法制作業程序,儘速建立監督考核機制外,亦應善盡主管機關職責,要求該基金會儘速訂定人事、會計等內部控制稽核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