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司法互助協議內容包含共同打擊犯罪之合作範圍、資訊交換、協查偵辦及人員遣返等,關於司法互助之文書送達、調查取證、罪贓移交、裁判認可、罪犯接返(移管)、人道探視等,以及業務交流等事宜,其性質兼具民事合作及刑事合作,期藉此使兩岸主管機關逐步建立相關協處機制及聯繫管道,共同防制不法犯罪行為。該協議自98年6月25日生效迄今已逾12年,雖累積相當成效,惟自105年5月以後兩岸間互動趨緩,請求事項辦理件數多呈下降趨勢,復受新冠肺炎疫情未歇影響,兩岸共同打擊及司法互助之成效恐再降低。說明如下:
(一)兩岸司法互助協議之各類請求協助事項中,以司法文書送達為最大宗,惟近年辦理件數明顯減少,送達即時性容待提升
依據法務部統計,截至110年7月底止,兩岸請求司法互助案件計13萬0,643件,完成11萬2,772件,包括取得證言、提供書證、物證、確定關係人所在、身分、勘驗、鑑定、檢查、訪視及調查等,對於訴訟案件之進行及民眾權益之保障頗有助益。揆諸法務部定期公布之兩岸司法互助協議成效簡表(詳表1),各類請求協助事項中以司法文書送達為最大宗,截至110年7月底止,我方累計請求7萬1,592件,而陸方累計請求2萬5,578件,我方請求件數約為陸方之2.8倍,兩岸請求協助之案數落差甚大;另陸方完成件數為6萬3,362件,完成率為88.50%,我方完成件數為2萬4,334件,完成率為95.13%,我方完成率較陸方佳。進一步觀察近年司法文書送達情形(詳表2),自105年度起我方請求數量均呈下降趨勢,105年度請求件數尚有5,990件,至109年度僅請求2,987件,降幅高達5成。另法務部表示,文書送達業務雖已穩定執行多年,惟送達時程平均須時3個月,難以即時因應偵辦進度。是以,為避免影響辦案時程,送達時程實有縮短之必要,以符合即時有效之需求。
表1 截至110年7月底止兩岸司法互助協議成效簡表(累計)
單位:件
協助事項
執行情形
我方請求/提供
陸方完成
陸方請求/提供
我方完成
通緝犯緝捕遣返
1,655人
502人
33人
22人
犯罪情資交換
7,054
2,182
1,831
1,564
司法文書送達
71,592
63,362
25,578
24,334
調查取證
2,093
1,474
2,099
2,099
罪犯接返
447
19
-
-
人身自由受限制通報
請求 838
提供 7,762
436
7,762
-
提供 7,175
-
7,175
非病死及可疑非病死通報
227
227
1,166
1,166
業務交流
260
260
245
245
說 明:辦理協助事項之主管機關包含陸委會、法務部、海巡署、警政署及移民署等。
資料來源:法務部提供,本報告整理。
表2 105年度至110年7月底止兩岸司法互助協議關於司法文書送達近年辦理情形 單位:件
年度
我方請求
陸方完成
陸方請求
我方完成
105
5,990
5,476
2,636
2,790
106
4,724
4,919
2,842
2,846
107
3,590
3,819
2,405
2,394
108
3,158
3,546
2,132
2,223
109
2,987
3,363
1,788
1,739
110
1,642
2,291
1,043
1,057
說 明:110年度統計至7月底止。
資料來源:法務部提供,本報告整理。
(二)自中國大陸接返受刑事裁判確定之國人,迄今累計僅19名,惟自105年度起已停滯多年未有進展,近年我方提出罪犯接返請求之件數亦顯著降低
法務部於107年4月曾表示我國約有1千3百餘名國人於大陸地區服刑,惟洽請該部提供更新資料,僅表示未有相關統計數據,故尚難進一步瞭解申請接返者占所有在陸服刑國人之比率。而兩岸司法互助協議生效後,分別於99年4月、100年7月、9月及101年12月,自中國大陸接返受刑事裁判確定之11名國人;又我國自102年7月23日公布「跨國移交受刑人法」,相關規定於大陸地區及港澳地區亦準用之,經法務部與中國大陸司法部持續接洽,103年度分批接返受刑事裁判確定之5名國人,104年度再接返3名;前揭陸方同意移交受刑事裁判確定人之案件,主要係基於人道考量,如:已罹患重病或癌症末期者,其餘因陸方基於懲治犯罪目的,原則不會同意移交服刑中之受刑人。我方累計已有447名在陸服刑國人提出接返請求,惟至110年7月底止完成接返者僅19名(詳表1),顯見兩岸雖已簽有協議,我方亦有國內法作為執行準據,罪犯接返之執行成效仍難有突破。
復觀察近年我方向中國大陸提出請求接返受刑事裁判確定人之件數,105年度至109年度分別各為24件、11件、2件、4件及2件(詳表3),110年截至7月底則尚無提出相關請求,案件請求量明顯已大幅降低。而針對前開已向陸方提出請求接返之個案,法務部表示除視情況不定期與中國大陸司法部聯繫以瞭解進展外,亦定期與陸方洽詢同意接返名單,惟因陸方均未有正面回復,導致自105年度起已連續5年未有成功接返之案例。倘此一僵局遲遲難以突破,申請接返意願恐再降低,難以維護國人返臺服刑之權益。
表3 105年度至110年7月底止兩岸司法互助協議關於罪犯接返辦理情形 單位:件
年度
我方請求
陸方完成
陸方請求
我方完成
105
24
0
0
0
106
11
0
0
0
107
2
0
0
0
108
4
0
0
0
109
2
0
0
0
110
0
0
0
0
說 明:110年度統計至7月底止。
資料來源:法務部提供,本報告整理。
(三)近年兩岸犯罪情資交換略顯遲滯,且自105年度起陸方協助緝捕遣返人數亦逐年下降,恐影響兩岸共同打擊犯罪之執行
兩岸司法互助協議第5條規定:「雙方同意交換涉及犯罪有關情資,協助緝捕、遣返刑事犯與刑事嫌疑犯,並於必要時合作協查、偵辦。」關於犯罪情資交換,截至110年7月底止,我方提出請求累計7,054件,陸方完成2,182件,完成率30.93%;陸方提出請求累計1,831人,我方完成1,564件,完成率85.42%,雙方完成率有明顯差距;復觀察近年度犯罪情資交換辦理情形(詳表4),雙方請求件數均呈下降趨勢,我方105年度請求件數668件,109年度降至334件,降幅50%,110年截至7月底請求件數則為197件;陸方105年度請求件數142件,109年度降至68件,降幅52.11%,110年截至7月底請求件數僅19件,顯見受兩岸互動趨緩影響,辦理情形已有遲滯現象。
另據法務部統計,截至110年7月底止,我方依據兩岸司法互助協議向中國大陸提出緝捕遣返之我國刑事犯及刑事嫌疑犯累計1,655人,實際完成緝捕遣返者為502人(詳表1),執行率為30.33%。倘區分兩階段分析(詳表5),第一階段98年度至104年度,每年陸方遣返之通緝犯人數介於11人至99人之間,平均每年遣返近64人;第二階段105年度至109年度,每年陸方遣返之通緝犯人數則介於4人至17人之間,平均每年遣返僅約11人,第一階段及第二階段之成效落差甚鉅,且109年度更已降至10人以下,而110年截至7月底止尚無人遣返。詢據法務部及警政署表示,大陸地區幅員遼闊,罪犯刻意意躲匿使追緝難度增加,且中國大陸政府對臺態度改變,連帶影響中國大陸辦案單位之偵辦意願,復近期爆發新冠肺炎疫情仍未停歇,均影響緝捕遣返之執行。情資交換為偵查跨國犯罪重要手段之一,緝捕逃匿之刑事犯及刑事嫌疑犯亦有助於司法正義之實現,惟近年犯罪情資交換與通緝犯緝捕遣返成效低落,對於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維持社會秩序實為一大阻礙。
表4 105年度至110年7月底止兩岸司法互助協議關於犯罪情資交換辦理情形 單位:件
年度
我方請求
陸方完成
陸方請求
我方完成
105
668
38
142
111
106
669
108
117
88
107
544
112
86
75
108
584
90
84
61
109
334
39
68
49
110
197
39
19
16
說 明:110年度統計至7月底止。
資料來源:法務部提供,本報告整理。
表5 歷年陸方遣返我國刑事犯及刑事嫌疑犯人數 單位:人
年度
98
99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合計
人數
11
68
78
99
72
55
63
17
13
11
11
4
0
502
說 明:110年度統計至7月底止。
資料來源:陸委會(施政績效公開資料)、法務部提供,本報告整理。
綜上,兩岸司法互助協議執行多年已建立基礎,執行事項中以司法文書送達為最大宗,惟平均送達時程費時仍久,為避免拖延案件偵辦進度影響人民權益,宜研謀提高司法文書送達之送達效率;此外,兩岸近年互動趨緩,關於罪犯接返、犯罪情資交換及通緝犯緝捕遣返之執行成效明顯低落,為有效防制犯罪並維持社會秩序,主管機關仍宜持續透過管道推促陸方積極落實執行協議內容,並增進雙方主責機關間之互信,以實現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合作之目標。
(分機:1934 劉宜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