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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整體評估報告

七六、重大刑事罪犯潛逃國外事件時有所聞,嚴重影響司法威信,允宜落實各項防逃機制,並積極洽簽引渡條約及完備國內法令,俾強化我國追緝外逃罪犯之能量 日期:110年9月 報告名稱: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整體評估報告 目錄大綱:肆、歲出部分 資料類別:預算案評估 作者:預算中心

刑事案件被告於偵查、審理期間或執行前潛逃出境之案例近年時有所聞,如其所涉案件為嚴重侵害國家法益或對社會治安、經濟秩序有重大危害者,潛逃出境後追緝難度大增,不利國家追訴權及行刑權之行使,造成公權力難以伸張;又近年緝獲外逃罪犯雖有斬獲,然我國受限於外交處境艱困,難與邦交國以外國家簽訂引渡條約,故緝獲外逃罪犯將其送回國內接受司法調查時係採行遣返等替代措施,惟仍有執行困境亟待克服。說明如下:

(一)我國外逃重大刑事罪犯逾6成屬經濟犯罪,潛逃地點則以中國大陸及北美地區占多數

由我國各主管機關組成之「追緝外逃經濟罪犯協調小組」(以下簡稱緝逃小組)已運行多年,目前成員包含法務部、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國家安全局、陸委會、移民署及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等,由法務部調查局負責秘書業務,以統合各機關之力量,積極執行緝解該等外逃罪犯歸案或策動其返國投案。而調查局所調查偵辦涉嫌貪污、經濟犯罪、毒品、槍械、組織性犯罪及其他重大刑事案件之對象,如潛逃至境外,經法院或地檢署通緝且符合該局規定提列追緝者,皆公布於該局外逃通緝犯查詢系統。

截至110年7月底止,調查局外逃通緝犯查詢系統公布之重大刑事案件外逃通緝犯計271人(詳表1),進一步觀察涉犯罪名,以經濟犯罪類型最多,共180人(占66.42%),其次依序為貪污及毒品犯罪之51人(占18.82%)及31人(占11.43%);另以嫌犯可能潛逃地點分析,大陸地區位居首位有152人,其次依序為東南亞、美國及加拿大,分別為37人、27人及22人。有關潛逃地點之選擇,概因大陸地區之地理位置相近且語言文化相通,故潛逃至該地區占比最高;另美國及加拿大向來甚為重視公民及其親屬之權益保障,故部分持有該國居留證件之罪犯,選擇潛逃至該地區。倘我國與他國間未能取得刑事司法互助共識或有引渡條約作為依據,加上通緝犯潛逃至他國後未涉犯其他非法行為或違反當地國法令,均使追緝難度大為增加。

表1 我國外逃通緝犯所涉主要罪名及可能潛逃地點 單位:人

涉犯罪名

可能潛逃地點

貪污

經濟犯罪

毒品

槍械

其他

小計

美國

3

23

-

-

1

27

加拿大

7

15

-

-

-

22

歐洲

-

2

-

-

-

2

紐澳

2

4

-

-

-

6

東北亞

-

7

-

-

-

7

東南亞

6

22

9

-

-

37

大陸地區

28

98

18

1

7

152

港澳地區

3

7

4

-

-

14

其他(不明)

2

2

-

-

-

4

小計

51

180

31

1

8

271

說 明:以110年7月底資料為統計範圍。

資料來源:法務部提供,本報告整理。

(二)近年重大刑事案件外逃罪犯遭通緝者不在少數,惟緝捕歸案之成效仍待提升

關於防逃機制之執行,法務部於93年1月8日函頒「防範刑事案件被告逃匿聯繫作業要點」,並歷經多次修正,惟重大刑案被告潛逃出境以規避司法制裁之事件仍時有所聞,引發社會輿論關注,且監察院亦多次予以調查糾正;迄108年7月刑事訴訟法修正後,始完整建立偵查、審判及執行之三階段防逃機制。依據法務部調查局統計資料(詳表2),105年度至109年度對外逃之重大刑事案件罪犯發布通緝分別為36人、16人、20人、25人及12人,每年均超逾10人,110年截至7月底止則已對14人發布通緝,該類人員係涉犯重大刑事案件,對於社會危害甚深,應予積極緝解歸案。據法務部表示,為辦理相關追緝作業,除蒐集外逃對象個人資料及研判可能潛逃之國家或地區外,須協請相關機關採取國境管制措施,及與緝逃小組成員各機關合作,透過國內外多方管道掌握通緝對象之海外行蹤,並尋求當地國有關機關協助進行緝捕行動。復觀察105年度至109年度成功緝捕歸案及投案人數,分別為14人、11人、4人、8人及11人,而110年截至7月底止則僅1人。準此,追緝外逃通緝犯除我方積極蒐集相關情資外,亦須尋求他國合作及協助,為實現司法正義,追緝成效仍須研謀提升。

此外,犯嫌逃往外國藏匿後行蹤難以掌握,需各界協助提供線索或檢舉,爰調查局對於提供線索致緝獲外逃通緝犯歸案者,給與5萬元至100萬元不等之獎金,惟自98年度施行迄今,僅99年度、100年度及102年度曾各核發30萬元、35萬元及50萬元,其餘年度則無,政策效果尚不明顯,亦有待加強宣導週知。

表2 105年度至110年7月底止重大刑事案件外逃通緝犯發布通緝及緝解歸案情形 單位:件;人

項目/年度

105

106

107

108

109

110/7

發布通緝

案數

27

13

16

17

9

6

人數

36

16

20

25

12

14

主要犯罪類型

貪污、經濟犯罪、毒品等。

貪污、經濟犯罪、毒品等。

經濟犯罪、毒品等。

經濟犯罪、毒品等。

貪污、經濟犯罪、毒品等。

經濟犯罪、毒品等。

緝解歸案及投案

案數

13

11

4

8

9

1

人數

14

11

4

8

11

1

主要犯罪類型

貪污、經濟犯罪、毒品等。

貪污、經濟犯罪、毒品等。

貪污、經濟犯罪、毒品。

貪污、經濟犯罪、毒品等。

經濟犯罪、毒品等。

毒品。

資料來源:法務部提供,本報告整理。

(三)我國僅與少數國家簽有引渡條約,現行引渡法亦已難符實需,致實務上緝獲外逃通緝犯時係採行正式引渡以外之替代措施

因應重大刑事案件被告潛逃案件,除事前強化並落實防逃機制之外,事後亦須透過與其他國家進行刑事司法互助,合力追緝外逃罪犯,並將其引渡回國接受法律制裁。而國際間引渡罪犯,傳統上多以簽署引渡條約作為請求及執行前提(條約前置主義),倘兩國間無簽署引渡條約,亦得基於互惠原則進行個案引渡。我國雖與帛琉共和國等12國簽有引渡條約(其中部分國家已與我國斷交),數量顯然不足,且多集中於中南美洲及非洲國家,迄今亦尚無依據前揭引渡條約辦理罪犯引渡之案例。此外,國內法部分係規範引渡程序之執行,然我國「引渡法」逾40年未修正,早已不符國際發展現況,法務部雖曾研提修正草案,惟相關法制作業之進程仍待持續推動。

我國司法及警政機關一旦掌握外逃通緝犯行蹤,目標均係希望將其引渡回國內接受司法調查及審判,然引渡涉及國家主權之尊重及人權之保障,故須有引渡條約作為基礎。我國面臨複雜之外交處境及國際政治環境,與多數國家並未簽訂引渡條約,亦未加入或簽署與引渡相關之國際公約,故難以向他國提出正式引渡請求,實務上係以移民法遣返程序作為代替途徑,以達成將外逃通緝犯送回國內接受司法審判之相同結果,又稱事實上引渡、變通引渡或替代引渡,我國(請求國)依個案尋求與外國(被請求國)警務或司法機關之合作管道,再由我國司法及外交機關依程序撤銷該通緝犯護照,使其在外國之居留變成非法,再與當地(被請求國)執法機關聯繫,將該通緝犯依移民法規定驅逐出境,並於遣返前通知我國以安排相關提解作業,惟前揭替代措施,於該通緝犯具有所在地國家合法居留權時,或我國與該國無邦交及刑事司法互助合作共識時,均難以依循該模式執行。是以,現行替代引渡措施受限於他國合作意願且未盡周妥,有檢討策進之必要。

綜上,關於罪犯防逃機制之建構,於108年刑事訴訟法修正後已更趨完整,該法增訂多種羈押替代處分,包含科技設備監控等,司法機關允宜視個案實際需求適時啟動各項防逃機制,以防範罪犯逃匿他國,影響司法威信;另對於遭通緝之外逃罪犯,允宜持續強化相關情資蒐集,並積極謀求與他國合作執法之可能性,以提升追緝成效;另考量國際現實情況,我國實務上採替代引渡作為權宜措施,惟仍非長遠之計,相關主管機關允宜持續與各國洽簽引渡條約或協議,並持續推動「引渡法」修法進程,俾使條約與國內法得以搭配運用,達成將外逃罪犯引渡回國內接受司法審判之目標。

(分機:1934 劉宜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