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利跨國犯罪之預防、偵查、情資蒐集,乃至後續遣返作業之進行,國內各權責機關分別於境外派駐專業人員辦理打擊跨國犯罪相關業務。然其有關駐外人力之配置未臻完備。說明如下:
(一)各機關依其組織法定有得派員駐境外辦事之規定者,於派員駐外辦理各項業務前,應先洽商外交部
外交部設立之目的見於該部組織法,該法第1條即規定:「行政院為辦理外交及有關涉外業務,特設外交部。」同法第2條更進一步規定該部掌理事項,其中包括「涉外政治、軍事、安全、通商、經濟、財政、文化、國際組織參與、公眾外交及其他涉外事務之統合規劃、協調及監督」及「駐外機構之設立、指揮、督導,與其業務之規劃、協調及推動」。另為明確規範駐外機構之組織架構,有效管理運用涉外資源,該部特訂定駐外機構組織通則,依該通則第4條第2項規定:「各機關依其組織法定有得派員駐境外辦事之規定者,得洽商外交部後,派員於駐外機構相關內部單位或配屬機構辦理業務,並受所屬之駐外機構指揮監督。」;又駐外機構統一指揮辦法第6條亦規定:「各機關配屬駐外機構內部之單位或駐外機構配屬機構之設置、調整、裁撤及人員配置之增減,應事先會商外交部,並由該部報請行政院核定。」
(二)各機關駐外人力未能配合適足配置,恐增加跨國犯罪防制之困難度
由於跨國犯罪活動極具隱密性,同時經常跨越國界涉及多國司法範疇,欲對此種犯罪網絡進行有效控制,實務上甚為困難,爰行政院近年來將「促進國際及兩岸司法合作交流,持續推動與各國簽署刑事司法互助協定(議),共同打擊跨境犯罪」列為施政方針之一,相關打擊跨國犯罪之業務則分由法務部、法務部調查局(以下簡稱調查局)、外交部、內政部警政署(以下簡稱警政署)、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及大陸委員會辦理。其中外交部除協助各相關機關與合作國家洽簽司法互助協定外,相關駐外人力之配置亦由該部協處辦理。
為有效打擊跨國犯罪,我國於境外派有移民秘書、法務秘書及駐外警察聯絡官辦理跨境犯罪案件之相關業務,截至110年4月底止派駐情形分別為:移民署於22個國家之28個駐館共派駐28個移民秘書,辦理入出國安全與移民資料之事證調查、防制人口販運等;法務部於20個國家之25個駐館共派駐26個法務秘書,辦理海外諮詢、境外滲透防制、使館安全防護、海外安全調查、跨國犯罪防制及國際合作等工作;至警政署則於13個駐館各派駐1位警察聯絡官,辦理跨國犯罪案件之偵查及後續遣返等作業。經檢視各權責機關人力之部署情形(詳表1),部分國家未配置完整之駐外人力,如印度、緬甸、加拿大、法國及英國等皆派有法務秘書及移民秘書,惟缺乏警察聯絡官之派駐,執法網絡未健全恐增加跨國犯罪防制之困難度。
表1 110年4月底止法務部、警政署及移民署駐外人員分布情形表
單位:人
國家(地區)
法務秘書
警察聯絡官
移民秘書
國家(地區)
法務秘書
警察聯絡官
移民秘書
馬來西亞
1
1
1
加拿大
2
-
2
印尼
1
1
1
巴拉圭
-
-
1
菲律賓
1
1
1
法國
1
-
1
新加坡
-
1
1
英國
1
-
1
泰國
1
1
1
比利時
-
-
1
日本
2
1
2
南非
1
1
1
韓國
1
1
1
澳大利亞
1
1
1
越南
1
1
2
紐西蘭
-
-
1
澳門
-
1
1
荷蘭
1
1
-
印度
1
-
1
瓜地馬拉
1
-
-
緬甸
1
-
1
德國
1
-
-
香港
-
-
1
沙烏地阿拉伯
1
-
-
美國
5
1
5
俄羅斯
1
-
-
資料來源:表列各機關。
(三)任務型警察聯絡官計畫之執行容有窒礙,外交部允宜協處相關機關研議後續處置方案,俾提升打擊跨國詐騙犯罪之成效
基於近年我國詐欺集團成員常赴海外各國成立電信詐欺機房,對大陸地區之被害人進行詐騙,機房設置地點已遍及全球5大洲,遠超過警政署所派駐聯絡官之國家,甚至到達外交部未設立代表處之國家(如:亞美尼亞、賽普勒斯),復因跨國合作打擊犯罪首重即時情資交換,進而就案件協查蒐證,乃至人犯遣返等事宜,亟須不斷折衝協調,實際成效仍以透過駐外警察聯絡官之運作最為顯著,警政署遂持續積極依外交部所訂「駐外機構組織通則」第4條第2項及「駐外機構統一指揮辦法」第6條之規定,向外交部爭取擴增駐外警察聯絡官駐點,然經該部及相關館處通盤研議未果,爰警政署於106年3月「打擊跨國詐騙犯罪跨部會平臺第5次會議」提報「任務型警察聯絡官計畫」。
相較於常駐型警察聯絡官,因任務型警察聯絡官需達偵辦情資成熟、外館已協助接洽該國中央、地方警政機關及專責單位並均獲允以協助等之派遣要件始得派任,爰派遣期間均屬3週至3個月不等之短期派駐(詳表2)。自105年度至110年4月底止,派用任務型警察聯絡官於西班牙等國家執行14次任務(詳表3)。據警政署表示,任務型警察官因僅執行單次任務,未具外交官身分亦無配發外交護照,須當地國政府許可始得進行執法業務,致打擊跨國犯罪難度極高且費時,爰自109年1月至3月辦理蒙特內哥羅電詐機房案後,截至110年4月底止即未再派遣任務型警察聯絡官赴境外執行任務。基此,透過任務型警察聯絡官既有執行上之困難,外交部允宜於駐外館處及跨國犯罪防制業務間做一衡平性考量,與相關機關就後續處置方案進行跨部會研商,俾利打擊跨國犯罪成效之提升。
表2 常駐型及任務型警察聯絡官比較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項目
常駐型
任務型
派駐時間
3年,必要時得延長1年。
3週至3個月。
派駐地區
菲律賓、泰國等13個駐點。
視任務需求派任。
派駐要件
警政署提出需求後,由外交部評估後決定。
1.偵辦情資成熟。
2.外交部同意派遣。
3.外館已協助接洽該國中央、地方警政機關及專責單位並獲上述單位允以協助。
優點
與駐在國之執法機關建立直接聯繫窗口,並與其他國家派駐之聯絡官建立關係,擴大駐外聯絡官網絡。
機動性前往我駐外館處未駐執法人員國家執行任務,所需經費較低。
缺點
所需經費較高。
偵辦案件過程難度極高且費時。
105年度至109年度經費
247,983
7,637
說 明:常駐型警察聯絡官105年度至109年度經費包含人事費、開館費、翻譯秘書費、警務交流、刑案佈建、偵防涉外案件工作費及交接川裝費等。
資料來源:警政署。
表3 105年度至110年度任務型警察聯絡官執行情形表
單位:人;新臺幣元
派駐期間
地點
案件來源
辦理案件
人數
經費
105年12月
西班牙
各大隊協查案件
與當地國警方共同研商電信詐欺偵處作為。
4
189,588
106年1月-2月
埃及
國外執法單位(約旦)請求外交部電報
就已發生之跨國電信詐欺案件與當地國警方共同研商偵處作為。
3
451,602
106年5月
埃及
外交部電報
赴埃及陪同該等國人返國,於6月4日與駐約旦代表處人員會合,送返犯嫌36人。
3
307,383
106年6月
奧地利、斯洛維尼亞及波蘭
國外執法單位請求
與當地國執法單位共同研商電信詐欺偵處作為暨建立聯繫窗口,並共同研商偵處作為。
3
366,994
106年6月
印度
各大隊協查案件
因8名國人出境前往印度疑從事電信詐騙,爰前往印度與當地國執法單位共同研商電信詐欺偵處作為暨建立聯繫窗口,並共同研商偵處作為。
3
268,515
106年9月
多明尼加
各大隊協查案件
106年9月4日派2員執行多明尼加電信詐欺機房案,9月12日共同行動緝獲臺嫌4名,並於9月20日押解返臺後移送。9月21日復安排同案犯嫌4名返臺歸案。
5
684,386
106年12月
歐洲刑警組織
-
赴歐洲刑警組織洽談合作打擊跨國電信詐欺機房專案會議。
4
241,776
106年12月
斯洛維尼亞
國外執法單位請求
就共同打擊電信機房專案會議。
2
231,950
107年1月
斯洛維尼亞及克羅埃西亞
國外執法單位請求
配合斯洛維尼亞及克羅埃西亞兩國執行攻堅,查獲3處機房總計犯嫌99人。
6
724,952
107年4月
克羅埃西亞
國外執法單位請求
執行臺嫌59人遣臺作業。
4
552,377
107年6月
波蘭
國外執法單位請求各大隊協查案件
就跨國電信詐欺機房案調查取證。
4
351,938
108年5月
葡萄牙
受理民眾報案
偵辦國人從事之跨國電信詐欺,並遣送回臺。
4
430,866
108年8月
伊拉克庫德治自區
地方函報跨國案件
赴伊拉克庫德治自區陪同蕭姓民眾並將遭士林雙屍案犯嫌帶至該國之1歲幼子帶返回臺。
3
289,326
108年12月-109年3月
蒙特內哥羅
聯絡官陳報案件
偵辦蒙特內哥羅電詐機房案,及後續犯嫌遣返、司法互助事證點交事宜。
25
2,545,808
資料來源:警政署。
綜上,國際合作被公認係回應跨國犯罪之重要策略,而合作國家直接連繫協處關係著跨國合作成功與否至為關鍵。然現行各權責機關派駐國外實際負責處理國際請求協助之人員尚未形成完整網絡,可能因缺乏即時溝通、或因情資傳遞耗時等,致影響偵辦進展。爰外交部允宜就駐外館處業務整合考量後,協處相關權責機關完備駐外人力之部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