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111年度單位預算案於「國家人權業務」業務計畫項下編列辦理國家人權委員會各項法定職權事務經費1億3,919萬9千元,較110年度預算數1億1,842萬2千元增加2,077萬7千元(增幅17.54%)。國家人權委員會以監察院內部單位方式設置,與各委員會處於同等位階,惟國家人權業務為新增業務,為利外界瞭解我國人權保障成果及經費運用成效,監察院宜儘速規劃適當量化績效指標與客觀衡量標準,妥慎考量整體預算資源配置之合理性,始符合社會各界期待,說明如下:
(一)國家人權委員會設置後,監察院預算資源獲得顯著提升
近5年(105年度至109年度,以下同)監察院平均預算金額(不包括人事費,以下同)為1億3,807萬4千元;惟自110年度起國家人權委員會編入該院預算後至111年度,年度平均預算金額增為2億7,224萬1千元,與前述近5年平均預算金額相較,增加1億3,416萬7千元,增幅高達97.17%,其中:
1.按日按件計資酬金部分:近5年平均預算金額為693萬3千元,惟在國家人權委員會成立運作後,110年度至111年度平均預算金額則大幅成長至2,736萬9千元,較成立前增加2,043萬5千元,增幅高達294.76%。
2.委辦費部分:近5年監察院皆未編列委辦費,惟自國家人權委員會109年8月1日掛牌運作後,110年度、111年度各編列1,312萬9千元及1,013萬元。
3.一般事務費部分:近5年平均預算金額為2,207萬6千元,惟在國家人權委員會成立運作後,110年度至111年度平均預算金額則大幅成長至9,330萬元,較成立前增加7,122萬4千元,增幅高達322.62%。
(二)國家人權委員會預算相對於監察院其他內部單位之預算,資源較豐
另就監察院與國家人權委員會每一機關預算員額(職員及約聘僱人員,以下同)所編列預算額度進行比較分析。111年度監察院職員及約聘僱人員預算員額計452人,如扣除國家人權委員會預算員額42人後,平均每一機關預算員額所編列「業務費」預算數為24萬2千元(=99,106千元/410人),遠低於國家人權委員會之298萬3千元(=125,291千元/42人),兩者差距高達12.33倍,顯示相對於監察院其他內部單位,國家人權委員會之預算資源較豐。
(三)國家人權業務宜有適當量化績效指標與客觀衡量標準,俾利各界瞭解我國人權保障成果及經費運用成效
1.本院審議11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監察院單位預算歲出部分,通過決議第(三)項凍結第5目「國家人權業務」2,000萬元。前開決議原提案案由(詳分組審查案號37),主要係針對國家人權業務一般事務費預算額度比院內其他單位高出甚多,國家人權委員會人力及預算估列標準顯有偏高,應檢討國家人權業務之規劃方向、執行能力與推動效率。
2.針對本院上開決議,監察院已於110年4月提出書面報告,其內容略以:「國家人權委員會之組織員額及職權行使皆朝向獨立機關方式運作,其員額編制及預算編列方式尚不宜直接與監察院內部單位之平均員額及預算規模類比。國家人權業務為新增業務,職權行使具有事前預防特性,與傳統監察職權之事後監督性質有別,是以國家人權業務預算規模及員額編制方式實有別於監察院之內部單位。」並未就前開決議原提案案由所列國家人權委員會「預算額度高於院內其他單位」、「人力及預算估列標準顯有偏高」等原因提出說明,難稱允妥。
3.為謀求政府用度合理、防止政府預算膨脹,增加人民負擔,預算法第37條規定:「各機關單位預算,…,歲出應按政事別、計畫或業務別與用途別科目編製之,各項計畫,除工作量無法計算者外,應分別選定工作衡量單位,計算公務成本編列。」另依11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之「單位預算應編書表格式及注意事項」,各主要表及附屬表之設置目的主要為提供各機關衡量共同性預算科目(如業務費)及其預算編列合理性之標準,並據以分析各業務或計畫之公務成本,俾各項計畫之成本效益或效能具有可比較性。
4.考量國家人權業務為新增業務,多數職權及業務範圍與傳統監察職權明顯不同,各界對制度走向運作仍有不少疑慮,為利外界瞭解我國人權保障成果及經費運用成效,監察院宜儘速規劃適當量化績效指標與客觀衡量標準,據以評估整體預算資源配置與運用之合理性,並於預算書內詳加說明經費投入後可產出之量化效益(預期成果)及衡量指標,始屬允適。
(四)截至110年8月底止,國家人權業務累計執行數占累計分配數之比率僅25.72%,尚待賡續依規劃落實執行
由表1所示,截至110年8月底止監察院「國家人權業務」計畫累計執行數為1,527萬7千元,占累計分配數為5,939萬元,比率僅25.72%;同期間「業務費」累計執行數1,230萬2千元,占累計分配數5,525萬3千元之比率亦僅22.26%,核屬偏低,主要係受疫情影響,國際人士無法來臺參與人權專業論壇及國際研討會,改以線上視訊會議辦理等因素所致,尚待積極加強預算執行,並覈實辦理預算分配,以提升預算執行績效。
綜上,國家人權業務為新增業務,多數職權及業務範圍與傳統監察職權明顯不同,為利外界瞭解我國人權保障成果及經費運用成效,宜有適當量化績效指標與客觀衡量標準,妥慎考量整體預算資源配置之合理性,以求計畫實施績效之考核工作益臻完善。
表1 監察院110年度及111年度「國家人權業務」計畫預算編列及執行情形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項
次
項 目
(用途別)
110年度
預 算 數
110年1-8月
111年度
預算案數
分配數
執行數
一
業務費小計
107,753
55,253
12,302
128,291
(一)
人權業務規劃、評估與研究
41,473
6,295
45,173
(二)
訪視、調查與合作
38,847
1,894
46,018
(三)
教育、推廣與交流
27,433
4,113
34,100
二
設備及投資小計
10,669
4,137
2,975
10,908
(一)
資訊軟研體設備費
7,900
1,715
8,458
(二)
雜項設備費
2,769
1,260
2,450
合 計
118,422
59,390
15,277
139,199
資料來源:監察院提供。
(分機:8665 鍾俊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