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button ~ ~ button 標題: 關鍵字: 查詢 94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整體評估報告 日期:95年9月 資料類別:決算案評估 編號:95083 壹、審核報告 一、簡併彙編中央政府總決算(含附屬單位決算綜計表)審核報告書,並抽出部分審定內容轉編為參考資料,於法未合 二、審計部改按主管機關別編報總決算審核報告書,於法未合 三、最終審定數額表之項目範圍宜明確規範,並予制度化,俾能充分顯示總決算之全貌 四、審計部長期怠忽監督稽察機密預算,且大幅刪除機密審核報告明細表及查核事項 五、「國庫年度出納終結報告之查核」未編製當年度國庫收支總表,未能詳實表達國庫當年度收支,應檢討改進 六、政策實施結果之評估,為審核報告之法定報告事項,未予列入,於法未合 七、應依法加強對施政計畫之審核,備供本院審議 八、法定應注意之「歲入歲出是否與國家施政方針相適應」審核事項,未切實就行政院所提施政重點考核效能即下結論,有欠嚴謹 九、對明顯重大違法疑義之預算,未本審計職權提出重要審核意見 一0、審計機關應就政事別決算之缺失,於送本院之審核報告中提報其查核意見 一一、應編入總預算之特種基金,行政院以編製作業手冊規範排除在外,未見審計部提出改善意見,明顯怠忽審計職權 一二、審計機關對本院主決議是否為行政院依循辦理,未依法審核表達 一三、對審核缺失及建議意見未落實追蹤,且重要查核事項編列為參考資料,有隱匿查核結果及怠忽審計職責之處 一四、總決算審核報告太過簡略,且各項審核通知及聲復辦理情形等均未上網公開,致難以發揮積極審計功能 一五、為因應BOT、行政法人等新興施政措施,審計部應兼顧公益與效率,建立合宜之審計模式 一六、審計部宜加強外債之查核,並對行政機關未能完整揭露因擔保、保證或契約所形成外債提出審核意見 一七、「政府資產負債之查核」審核結果表達過於粗略,應檢討改進 一八、總決算平衡表內資產負債各科目之查核未充分揭露,允宜改進 一九、審計部未揭露暨查核國有財產增減變動資訊,亦未對總決算歲入歲出資本門變動情形詳加查核,顯未盡審計職責 二0、近5年資本收入占資本支出比率偏低,本年度更創近5年新低,顯現長期以來中央政府資本支出欠缺未來經濟效益 二一、審計成果所列受處分人數,以受申誡處分者所占比率最高,宜積積落實財務違失責任之查核與追究 貳、公務預算部分 二二、決算審核報告對於政府長期以來財政上不忠於職務之行為,未依法處理,核非適法 二三、查核政府負債,宜進一步檢視短期債務有無逾法定上限之情事 二四、未提供行政院編決算所列中央政府公共債務表之審定數據,對債務之揭露,審定決算透明度反較未審定前低,顯有欠當 二五、公共債務揭露方式,違反公認會計原理原則,宜檢討改進 二六、政府投資目錄經行政院不當修改、再以勘誤表更正,審計部卻未表示意見,復未充分揭露政府投資用於舉借自償性債務等部分,均欠允當 二七、因應政府施政績效評估制度之建立,審計部對各機關辦理情形宜加強審核,並於審核報告中揭露審核結果 二八、長期以來連年財政赤字,經發會共同意見,規劃政府於5至10年內達成財政收支平衡目標,審計部未予追蹤查核 二九、藉經資門不當分類,虛增經常收支賸餘,未依職權提出應行改進意見 三0、政府儲蓄已連續六年為負數,違反預算法經常收支應保持平衡之規定,審計機關應提出建議改善意見 三一、審計機關審核單位預算執行效能多有不足,宜予加強 三二、對各機關辦理最有利標採購案件未依政府採購法第56條第3項規定,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之情形未予導正,實有欠當 三三、行政及政策類研究發展欠缺整體長遠規劃,且歷年來研究成果公開不足、運用效益不彰,審計部未依職權提出相關改進建議 三四、法定預算所列科目,決算時擅自更移,有違決算法規定 三五、審計部審核報告就總決算歲出部分至少宜以工作計畫列示,方為妥適 三六、審計部對「黑機關」編列預算,宜本其職權提出專業見解 三七、第二預備金審核結果僅敘明動支數執行情形,惟尚乏動支事由及內容之檢討 三八、立法院連續數年未完成第二預備金動支案之審議,導致中央政府總決算最終審定數額表缺乏穩定性,似有立法怠惰之虞 三九、應妥盡審計職權,落實補助款之事後監督工作 四0、總決算審核修正剔除數及減列數甚低,對政府經費運用之查核成效不彰,應積極檢討改進 四一、對特別預算執行之審核,過度簡略,且計畫全數執行完竣者,未提出完整之審核報告,審計監督功能似有不彰 四二、未善盡審計職權查核九二一特別決算,應檢討改進 四三、歲出保留數之執行率偏低又鉅額註銷,排擠其他預算執行,扭曲資源配置,允應加強審核 四四、應加強以前年度歲出保留數之審核 四五、國務機要經費及行政機要費,其原始憑證均應送審計部審核 四六、歷年來健保收入被移用支付法定給付項目,審計機關未依法確實查核,有失職責 四七、審計部明知國防部編列12億餘元鉅額預算填補以前年度預算缺口,卻未依職權對預算不當執行提出查核意見 四八、審計機關對其上級機關仍應積極查核,方不致落人口實 四九、未依規定就轉投資公私合營事業計畫詳予審核,於法未合 五0、部分公私合營事業及其轉投資虧損連連,甚有遭掏空之嫌,惟審計部僅著重形式審查,亦未充分揭露,有欠妥適 五一、補、捐助支出成效不彰,審計部宜充分運用民間豐沛資源,委託專業團體財務審計 五二、生活圈道路系統建設,未能有效改善城鄉差距 五三、部分促參案件甄審判斷違法或未有效監督,應檢討相關制度 參、營業部分 五四、未就決算法於營業基金所注重之長期債務及資金轉投資增減與預算數比較結果,適切表達有關資訊暨提出審核意見,有欠妥適 五五、辦理國營事業審計有關法定應注意之「營業盛衰之趨勢」部分,於審核報告中並未適切表達應有資訊暨提出審核意見,有欠妥適 五六、國營事業決算純益之修正內容及原由,宜於審核報告揭露 五七、營業基金經營績效獎金未予審核,將影響事業年度盈虧,並有悖審計法賦予審計機關之決算審定權 五八、審計機關未針對國營事業用人費用限額膨脹及績效獎金超支發放情況予以考核,應檢討改進 五九、審計部審定之國營事業稅後純益與會計師簽證數有所差異,審計部並未提出差異原因說明及分析,資訊未充分揭露,宜改進之 六0、營業基金減資或非營業基金折減基金未編列預算,逕行併決算辦理,有逾越預算法之嫌,卻未審核表達,於法未合 六一、公營行局投資台灣高鐵公司特別股案未合規定,審計部未依法提出審核意見,核非適法 六二、耀華玻璃及砂糖平準基金之決算查核結果,宜專章列入審核報告 六三、審計部應加強已民營化事業之審核,並於送本院之審核報告中提報其查核意見 六四、依法無據之國營金融事業員工優惠存款、退休金存款、自提退休儲金,利息差額補貼未予以減列,實有未當 肆、非營業部分 六五、審計部審核報告對非營業特種基金部分分析過於簡略,有欠妥適 六六、非營業特種基金之決算審核報告未依基金別表達審核結果,且部分重要應審核事項未表達,均有待檢討改進 六七、92年度追加預算國庫撥補農產品受進口損害基金250億元,未依法編附屬單位預算送審,而逕併決算辦理,審計機關准予審定及撥補,有失職責 六八、部分非營業基金資本支出補辦預算金額鉅大,預算編列與計畫執行未能配合 六九、部分非營業基金之長、短期貸、墊款違反各該基金用途,宜儘速進行債權追索,以符法制 七0、部分政府捐助財團法人之年度決算,建議應參照審計法及決算法規定先經審計部查核審定後,再送本院審查 七一、審核報告未依規定說明審核團體私人領受公款補助情形,應改進之 七二、審計部僅審核少數財團法人年度決算書及應依預算法第43條之規定,審核中央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年度決算 七三、審核報告刻意忽略信託基金未依本院決議辦理之實,且對其依法應公布之資訊欠完備亦未指正,顯未善盡決算效能之審核及審計職責 七四、金融監督管理基金94年度決算包括93下半年度之數,該部分在未經預算審議前即先動支,決算審核未依法指出缺失,有失職責 七五、行政院主計處逕自解釋政府退休基金應補足法定最低收益差額之認定方式,已逾越法律規定,審計部未本職權提出重要審核意見 七六、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資金調度欠缺財務效能,惟審計報告未追究財務責任亦未提出任何積極改善意見,審計職能不彰 七七、五大基金持有股票未實現損失金額龐大,審計部多僅列管,未要求公開相關持股資訊並積極追究財務效能與財務責任 附件 備註 一、預算中心研究成果(不含專題研究報告)俟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後始予對外公開。 二、配合本院開放國會2.0,預算中心研究成果自第10屆起改提供開放資料格式,定期對外公開。 訂閱 確認 (請使用立法院電子信箱) (訂閱項目) 法制局研究成果 預算中心研究成果 請填寫電子信箱及勾選想要訂閱項目(可多選),填寫完畢後按下確認即可。 (若訂閱上有任何問題,請聯絡資訊服務處,盡快為您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