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及日本等國面臨網路科技快速發展,其監管法令不斷鬆綁,許多非銀行業亦得以跨足經營各種銀行業務,致銀行皆致力擴展數位化服務以因應嚴峻之挑戰,惟查我國主管機關至101年11月始核定手機信用卡相關作業規定,顯示政府制定法規之時程不及科技創新之速度,致推動行動支付等創新服務之績效欠佳。茲分述如下:
(一)本國銀行手機信用卡使用者資格限制多、裝設感應式讀卡機商店之比率不高,支付服務範圍尚待擴展
中國大陸及非洲幅員廣大、金融機構設點不便且法規尚未臻健全,故智慧型手機普及後,行動支付發展迅速,中國大陸民眾使用行動支付之占比已達54%、非洲國家肯亞2012年全國3/4以上人口擁有手機,其中80%之手機用戶使用行動支付,成長速度十分可觀。
反觀台灣因地小人稠,金融機構密集分布、競爭激烈,且信用卡普及率高。依資策會調查,我國僅有4.8%之使用者曾利用包含QR Code、NFC等行動支付機制,顯示該項業務尚有極大之進步空間。而台灣行動支付公司宣示以「3年內拓展100萬張之行動金融卡、信用卡,刷卡金額1,000億元」為未來努力之目標,惟該目標與103年銀行發卡量3,738萬餘張、國內刷卡金額1兆9,238億餘元之實績相距甚大,且我國發展行動支付尚有下列問題待改善:
1.僅限持有正卡之客戶,搭配SONY及HTC等特定機型之NFC手機、專用 SIM卡,始得申請該行手機信用卡,且不提供預借現金服務、使用期限僅2年,較一般信用卡可至7年為短,使用者資格限制多;另現行一般信用卡已提供消費3千元以下,得以感應、免簽名方式結帳,手機信用卡相對便利性有限。
2.我國裝設感應式讀卡機之商店比率不高,商店端之機器若全面更換為感應式之讀卡機,需持續磨合及測試,且因規格及機型尚未統一,致換裝工程浩大、成本高昂且耗時甚久。目前手機信用卡僅得於銀行特約商店消費,較一般信用卡之支付觸角遍及各地,其服務範圍尚待擴展。
(二)本國銀行經營第三方支付及跨境支付業務之績效欠佳
隨著網路購物成為消費之主流趨勢,兩岸電子商務往來日益密切,據估計僅淘寶網2014年在台灣之銷售額即達新台幣500億元以上,龐大商機不容小覷,另支付寶2012年全球人均支出城市排名前10名中,嘉義市及高雄市分別位居第1名及第3名,顯示我國第三方支付起步較晚,已被中國大陸業者搶占先機。本國銀行業看好第三方支付之前景,紛紛投入第三方支付及跨境支付業務,截至103年底止計有6家銀行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務,103年度承作總額僅7.67億元,雖較上年度成長,惟占我國電子商務銷售額8,796億元之比重甚低;另一銀及合庫分別與中國大陸知名業者「財付通」及「支付寶」合作辦理跨境支付業務,惟103年度代收轉付金額分別僅為17萬4千元及1萬7千元,績效欠佳。
(三)銀行業務已逐漸數位化,分行之功能與價值尚待重新定位
網際網路快速發展,銀行業務亦隨之逐漸數位化,「BANK 3.0」一書作者Brett King來台演講曾提出:「分行已死,是時候重新思考與客戶接觸的方式,並為虛擬通路做出定位了!」之論點。另依據財金資訊公司統計,101年度ATM轉帳、繳稅部分交易1億4,200萬餘筆,金額5.1兆元;其中E-ATM交易量占30%,交易金額占15.03%,顯示E-ATM使用日趨普及。另據金管會統計,102年度及103年度ATM交易筆數分別為7億6,251萬2千次及7億9,396萬2千次;交易金額分別為9兆2,638億餘元及9兆8,485億餘元,成長率分別為4.12%及6.31%(詳附表12),而網路銀行及ATM使用普及化將減少客戶臨櫃交易之次數及降低臨櫃交易之重要性,致分行之重要性逐漸降低,故分行據點數量已非銀行最重要之利基。惟查99年底至103年底本國銀行國內分行數分別為3,373家、3,398家、3,456家、3,482家及3,460家,104年3月底僅略減5家至3,455家,較102年底高峰之3,482家減少27家(減幅0.78%),仍與101年底之分行數相當。另部分銀行雖將分行改設財富管理中心,惟因設立浮濫、無差異化而成效不彰;部分業者提出分行臨櫃可賣早餐及經營宅配,甚至因地制宜,經營3C業務等轉型建議,此外,行員對數位化環境是否影響其工作權尚有疑慮,是以,分行之功能與價值亟待予以重新定位。
附表12:102年度及103年度ATM交易筆數及金額統計表
項目
102年度
103年度
成長率
交易筆數(千次)
762,512
793,962
4.12%
交易金額(百萬元)
9,263,865
9,848,590
6.31%
※註:1.資料來源,金管會提供,該會無E-ATM之筆數及交易額資料。
(四)104年(截至4月底)證券商及期貨商國內經紀業務網路下單占市場之比率均較103年略降;另保險業網路投保率偏低
自86年7月我國證券業者開辦網路下單以來,隨著網際網路普及化及資訊技術成熟化,加以網路下單交易成本遠低於語音下單及傳統式營業員接單模式,各證券商均設有網路交易系統,101年至103年我國證券商網路下單占市場成交比率分別為25.97%、28.13%及36.35%,104年(截至4月底)為34.83%。另103年期貨商國內經紀業務網路下單占市場比重為85.71%,104年(截至4月底)為84.68%,略低於103年。另保險業自103年8月26日起提供網路投保,截至104年4月底止,產險及壽險業分別有9家及6家業者提供網路投保,惟保費收入分別為5,547萬1千元及160萬5千元,占產、壽險業年保費收入1,320億元及2兆7,700億元之比率甚低,尤以壽險業網路投保之保費收入僅160萬5千元,實屬偏低。
綜上,政府制定法規之時程不及科技創新之速度,致推動行動支付、第三方支付及跨境支付業務等創新服務之績效欠佳,且銀行業務已逐漸數位化,惟分行功能及定位仍未隨之調整,不利金融業競爭力之提升。
